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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有问题不怕,先搞清楚是谁的责任,我们再一起想办法去解决!

 耿庆卓 2019-10-29

在居民小区里

的确有那么一少部分业主

常常误把物业公司

当成产权单位

当成房地产开发商

当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当成水电、电视、通讯等相关的运营商

这些错误的观念

导致一些业主

在遇到住房等相关问题时

都一股脑地把责任推到物业公司身上

认为物业是唯一责任方

更有甚者以此为由

拒交物业费

这让物业公司哑巴吃黄连

有苦说不出

01

家中被盗

首先应该明确业主所交物业费中所含治安管理服务为公共区域的治安防范服务,而非业主家中的安全保障服务。如果该小区公共区域治安隐患多,安防员不履行职责,而且又能证明这些因素与业主家中被盗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物业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采取了多种防范措施,公共区域没有治安隐患,安防员尽职尽责,业主也找不到物业公司的不当之处,则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02

车辆被划伤

这得看物业服务合同中如何约定。如果停在车位内,合同约定物业只提供卫生打扫、用电照明等服务,车辆划伤的,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应当与物业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约定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如果合同中约定物业有保管义务并收取保管费用的,物业公司要按责任比率赔偿。

03

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如屋面漏雨、电梯设施、智能化设施、小区路灯等。正常情况下,小型维修应由物业直接进行;合同未约定的维修、更新、改造,就要动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买房时缴纳的,由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设置账户监管)进行维修。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无须承担维修责任。

04

查处业主违规违章

查处业主家里被盗、处理违章搭建、违规改装修住房、业主占用绿地和道路等等,这些事是政府主管部门、街道社区、辖区公安部门的事,并不是物业公司的事。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实简单理解就是:社区监控,保安巡逻,访客登记等等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只要这些物业都正常执行,并配合相关部门,物业是没有责任的。

因此大家在遇到上述事情时,可以及时将问题反馈给物业服务中心,寻求帮助,而不是一味去责怪物业、为难物业。

05

房屋维保责任问题

保修期内以及保修期内没修好的房屋裂缝、房屋透寒、烟道漏烟串味、墙面或楼顶防水、卫生间和厨房防水等房屋质量问题,这些是开发商的责任,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目前新建小区的物业公司大部分隶属开发商,不少业主把应由开发商负责的问题都记到物业公司的账上,认为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换句话说,不管是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还是其他物业公司,都不承担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希望业主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可以寻求物业帮忙协调解决,但心中一定要清楚,哪些事是物业权责范围内的事,哪些事物业权责范围之外的事。

因此

希望业主能够正确认知物业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积极履行业主义务

模范遵守业主规约

以理解和包容的心态

客观公正地对待

物业管理

小区是我家

建设靠大家

大家齐努力

幸福你我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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