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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北朝的“僧官”制度,分析古代对僧侣的管理办法

 思明居士 2019-10-31

佛教是从东汉时期传入中国的,初期来华传教的僧人人数不是很多,当时跟佛教有关的事务均由接待外宾的鸿胪寺掌管,鸿胪寺卿是全国佛教事务的实际管理者。

佛教在东汉和西晋时得到了统治者的大力推崇,发展十分迅猛。到了南北朝时期,佛教已发展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势力,寺院和僧尼数量猛增,僧人们在传播佛法的同时,还从事一些经济活动,甚至参预政治和干涉社会事务。且僧人良莠不齐,许多人打着僧人的旗号为非作歹,也给统治者的统治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官府不断摸索有效管理佛教事务和僧人们的办法,东晋和北朝都不约而同的设置了僧官管理机构。东晋的僧官管理机构名叫僧司,北朝的最高僧官称为道人统。

从南北朝的“僧官”制度,分析古代对僧侣的管理办法

南北朝时的僧人

相对来说,北朝的僧官管理制度不论是正规性、严谨性,还是取得的效果,都比南朝僧官制度要先进和优秀。南朝僧司仅有一名僧正,其下没有独立的僧务机构,虽然统治者崇佛敬佛,但南朝的僧官制度比起北朝来,还是相对落后的。北朝特别是北魏僧官制度相对完备,僧官的主官称为僧主,有僧都、僧录等副手,其下设吏员若干,彼此职责分明,办事效能较高,效果相对较好。

北魏系统完善的僧官制度,对后世宗教管理机构的影响很大。它是国家将宗教管理纳入法律管理体系的开始,由政府在僧人中选拔优秀者协助政府管理佛教事务,“以僧治僧”,是一种宗教自治的试验。授予一些僧人官职的同时,将宗教事务的管理权和监督权抓在了中央政府的手上,与我国现代宗教政策和管理体制比较接近,是保持宗教独立发展的同时接受政府监督的一种先进的管理体制。

北魏是鲜卑人建立的政权,建立于公元399年,到了北魏孝文帝时实行汉化改革,迁都洛阳,主动与汉族文化的融合,流传在汉人中的佛教也逐渐被鲜卑上层集团接受,被认为是有效统治汉人,压制汉人思想的一种很好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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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寺院

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北魏政府不断修建佛寺,从皇帝到王公大臣纷纷礼佛,佛教的传播速度非常快,全国百姓争相崇佛、信佛、拜佛,许多人纷纷出家为僧。根据《释老传》记载,北魏光兴年间,全国有佛寺六千四百多座,僧尼七万七千余人;仅京城便有三百多所寺庙,僧人一万二千余人。

这么多的寺院和庞大的僧人,他们的日常生活和开支是一笔庞大的数字。东汉时期那种国家出资维持僧人生活和传教的方式已不再具备可能性,所以各个寺院都在兴办佛事的同时,从事土地经营及其他营利的项目,寺院经济也随之产生。随着佛教的不断发展,这种新兴的寺院经济规模越来越大,僧人中也产生了地主阶层。他们不断兼并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的土地,使得这些自耕农和半自耕农逐渐依附在寺院经济之下,成为受寺院奴役的“僧祗户”,僧人和农民之前形成了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永嘉之乱后,大批士族阶层南渡,留在北方的汉族人口以下层士族和普通农民为主,文化基础薄弱,佛教的传播受到的阻力更小,饱受战乱之苦的老百姓纷纷把对生活的希望寄托在修行上,以期获得幸福的来生,所以对佛教的认同感也很强。这种整个社会对佛教包容、信任的情况,是僧官制度形成的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

其实在“五胡乱华”之前,佛门中一些有识之士也对佛教势力越来越大,僧人素质良莠不齐的现象表示过担忧,一些高僧联合起来成立了自治的“僧团”,他们在交流佛教传播、佛经翻译等事务的同时,对僧人们进行管理,制定僧侣戒律,维护佛教声誉。

在这些僧团中,影响力比较大的是僧人道安和慧远成立的僧团。据《高僧传》记载,道安“伤戒律之未全,痛威仪之多缺。立三例以生信。一行香定座,二固时礼拜,三布萨教仪,诸寺舍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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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团开会

从实际效果上来看,这种僧人自治团体的作用并不明显。一方面是佛门不是世外桃源,一样存在争名夺利,有些大寺院根本没把这个“僧团”放在眼里,不愿意服从道安等人的管理,一些利用僧人身份为非作歹之人更是因为僧团没有处罚权,对僧团更是视若无物;而对统治阶级来说,任何抱团的势力都是应该警惕的,政府不会鼓励一个有着强大影响力的民间宗教组织的存在,所以也对其不断打压,并利用强大的政治手腕,以政府的名义成立组织,夺取僧人群体的管理权。

在这种情况下,北魏政府设置了一套齐备的僧官体制。皇帝任命全国最高僧官“沙门统”,由高僧大德担任,直接对皇帝负责,管理全国佛教事务。在沙门统之下,设“国僧都”作为其副手,掌管全国僧藉、文书和戒律。当时的僧人必须要取得僧藉,要持印碟上岗,否则视为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按骗子处理。“国僧都”还有一个重要任务是负责支配各地收上来的“僧祗税”,这是由寺院僧祗户按一定比例上交上来,供中央政府统一调配,用于一些边远、业少的寺院开支的税种,每年节余部分可以存放国库,供政府灾年救济使用。

从南北朝的“僧官”制度,分析古代对僧侣的管理办法

高僧传道图

地方上的僧官有“州统”、“郡统”、“县维”等,管理各地僧人,处理地方佛教事务,职责与中央的僧官类似。

整个南北朝时期,寺院的势力是一个不断扩大、不断上升的势头,一些失去土地的农民为了生存皈依佛门,但在佛门仍旧遭受寺院高级僧侣和僧侣地主的欺压,矛盾不断激化,一些僧人愤起反抗,爆发了数次僧人领导、组织的起义。这些起义虽然很快被政府扑灭,但政府也意识到对僧人管理的重要性,所以对僧官制度不断改革,同时加强对僧官的监督,僧官制度越来越完善。

僧官在北魏是常设官职,其任免最初由皇帝负责,后来随着僧人数量的增加,地方上僧官的数目也越来越多,全部由皇帝任命也不现实,所以除了“沙门统”(后改称昭玄寺)和“国僧都”之外,其他中、低级僧官由昭玄寺或者地方上的州郡升官推举,是独立于俗官系统征辟、察举、九品中正制等选官制度之外的独立的官僚体系。

作为相当于全国宗教协会会长的昭玄寺,拥有僧官的任免最终决定权。僧官如果成绩优秀,可以升职,比如僧官僧贤就是由都维那升任沙门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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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信法师

僧官与俗官一样,也有俸禄和官员应有的其他待遇。僧官莫诚曾担任“法使”这样一个中层僧官,他的待遇是每年“比千五百石”,同时手下还有十余名归他指挥的低级僧官,有帮他驾车的,也有帮他跑腿的,可见当时一个中级僧官的待遇比当时俸禄“比二千石”的郡一级太守也差不了多少。还有一位名叫道信的高僧,担任“僧正”职务,虽然不算是特别高级的僧官,但慧召是当时有名的高僧,皇帝给予他特殊待遇。在俸禄之外,“诏羊车、衣服以供”,也就是给他配备了专车,提供四季服装,好比现在享受特殊津贴的专家。

僧官手中另一项大权是拥有对新立项的寺院项目的考察、审批权。寺院不是谁想建就建的,必须报告政府立项,接受选址、出资、主持人选、拟招收僧人数目等方面的可行性考查。如果在造寺之时,僧人不到五十名,或者未经批准,按犯罪来论处。在僧官出现之前,全国寺院的建造无章可循,只要僧人找到几个大施主,买下一块地便可动工。在出现完整的僧官制度后,这种无序的现象得到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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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的寺院

僧人犯法,一般由僧官处理,俗官不得干涉。这就使得僧官有了司法之权。北魏规定“众僧犯杀人以上罪者,乃以俗断,余犯悉付昭玄,以内律僧制治之”。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僧人杀死两人以上的,全部由昭玄寺及其之下的僧官们来处置,俗官不得干预。只有僧人杀死两人以上的案件才归地方官员管辖。

俗人想出家,也必须经过僧官的批准,由僧官派人主持剃度仪式,发放印碟,注册僧藉。每年出家的人数也有规定的,大州每年不得超过五十名,小州不得超过四十名。这个具体人数,由州里的僧正负责掌握。如果有外国僧人来寺院讲学、挂单的,也必须经州郡僧官批准,发放凭证后,寺院方可接纳。

僧官制度在南北朝时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不单只有北魏才有。

南朝的最高僧官称为“大僧正”,下辖“僧主”、“法伎”等僧官,总领天下佛事,主持佛经的传授、翻译;参与僧官的遴选;执掌僧侣纪律等等。“僧主”是地方州郡上的最高僧官,除了可以管理僧众之外,寺院所在的名山的管理权也在他们手上,权力比北朝僧官更大。当然这也与南朝几个朝代比北朝更加崇佛有关。

从南北朝的“僧官”制度,分析古代对僧侣的管理办法

北朝的佛教传播曾经遇到过挫折和低谷。魏太武帝在陕西平叛时,在长安一所寺院发现僧人们私藏了许多兵器,怀疑僧人与叛军勾结,于是下令诛杀全寺僧众。之后太武帝在宰相崔浩的建议下,对免除租税、徭役的僧人进行打压,于太延四年下诏,五十岁以下僧人一律还俗,去服兵役。这一事件被称为“太武帝灭佛”。但这次灭佛仅坚持了六年,太武帝驾崩后,北魏文成帝又复兴佛教,短短几年,僧官们纷纷复职,空缺的又不断予以补充,佛教又形成了比灭佛之前更兴盛的局面。

僧官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是统治阶层想让佛教世俗化的一种尝试,是想让佛教受中央政府控制的一种制度上的探索。僧官纳入官僚体系,僧人们也受到俗世事务和观念的影响,将世俗化的风气带入佛门,为佛教形成中国特色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佛教不再强调冥想、苦行等修为方式,僧人中也出现了地主阶级,与统治者的合作日益紧密,对政府的向心力也越来越强,愿意用宗教为统治阶层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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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太武帝

僧官对佛教的发展作用也是很大的。僧官手下管理的僧人越多,权力越大,利益也越大。这就让僧官要努力发展佛教徒,尽可能的多收僧侣,多建寺院。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南北朝时期迎来了佛教的爆发式发展。

僧官制度的影响是长远的。隋朝统一之后,实施了一系列鼓励佛教发展的政策,在天下大乱时数量有所下降的僧人的人数很快得到恢复,被战争摧毁的僧官系统又重新起用。隋代设置“沙门大统”为全国最高僧官,在俗官系统中设置崇玄署,加强对佛教事务的管理。

值得指出的是,隋代虽然恢复了僧官,但同时设立了俗官系统的崇玄署,起着对僧人和佛教事务的实际管理,此时的僧官已丧失了绝大部分权力,已经有名无实。他们最大的作用是传播佛经,教化百姓,其他事务都由崇玄署处理。在地方上,隋代又设置了“寺监”一职,掌管远离中央政权的地方佛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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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高僧

隋代这种制度由于可以很好的控制僧人们的权力,将佛教更好的掌握在统治者手中,又不影响佛教及高僧们的地位,对统治者来说,是一种极为有利的管理制度。因此在之后的唐、宋,都不同程度的沿袭了隋朝的这种制度,既能让佛教健康的发展,又维护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对现代国家管理宗教事务也起着一个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高僧传》

《中国佛教史》

《两晋南北朝佛教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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