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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丨律师如何制定辩护目标?

 行者无疆8c3m05 2019-11-03

文丨郑文鑫 律师

本来想写的是“律师如何开好一场庭审”

但思考了一下,庭审的核心是围绕辩护目标展开的,这就延伸出两个问题:

一是如何制定合适的辩护目标;

二是如何执行辩护目标。

这两点没做好,必然会影响庭审效果。

如果把这两个问题放在一篇文章里写,会太长,就改变一下,先谈谈律师如何制定辩护目标。

律师的职责

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

刑诉法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从法条的规定看,辩护目标大概可以归纳为: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

即辩护目标的制定,大概可以说是“做无罪辩护”还是“做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思维

大胆的无罪怀疑,小心的无罪求证

在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之间,我首先旗帜鲜明的提出,所有律师都要有无罪思维,就是我们首先要有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思维。

可能是事实不清的无罪,可能是证据不足的无罪,也可能是法律适用上的无罪,总之,在拿到材料的时候,一定要大胆的去怀疑,大胆的去猜想,不要看到起诉书的指控和证据材料,就感觉没有无罪辩护空间了,只想做认罪认罚。

没有无罪辩护思维的律师,不是好的刑事律师。

无罪思维不等于都要制定无罪的辩护目标。

相反的是,最终确定无罪的辩护目标,一定要慎之又慎,尤其是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这是因为最高院公布的数据告诉我们,案子到了法院,判无罪的概率只有不到万分之五。

其中还有一些案子,是被以变相的无罪判决消化掉的,包括关多久判多久、缓刑替代、轻罪替代、定罪免刑替代等。

因此,无罪辩护目标虽然经常不能实现,却可以实现变相的无罪判决,即用无罪辩护的思路去实现罪轻辩护的目标。

但需要指出的是,无罪辩护,必须是有落脚点的,这个落脚点,要选准。

不能脱离法律,更不能脱离证据,不要只是试图用煽动性的语言或者感情辩护,来代替无罪辩护的论证。

否则,结果“必死无疑”。

发掘无罪的辩点

/01/目光要看到案卷之外

经常有年轻的律师同行问我,为什么看到起诉书和证据材料,总感觉就是有罪的,怎样才能发现无罪的辩点?

只看起诉书和公诉机关移交的材料,当然感觉都是有罪的,人家习惯性拿的是有罪证据给你,当然怎么看都像是有罪的。

我们一定要有看到案卷材料之外的事实和证据的目光。

比如,某一个事实,是不是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这些证据侦查机关是否调取了?检察机关是否移送了?

没有调取的,要去申请调取。

有调取没有移送的,要去要求移送。

不调取的,或者不移送的,要自己去调取。

调取新的事实,往往是无罪辩护成功的关键。这一句结论性的意见,留待更多人去实践验证。

/02/目光紧盯起诉书的每一句话

起诉书的每句话都是待证的事实,都是需要证明的。

对于起诉书所写的每一句话,都要认真研究——“有没有,是不是,够不够”。

有的是没有这样的事实,有的不是这样的事实,有的是不完整的事实。

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本质上就是在讲一个故事,这个故事和客观事实是不是一致?和案件证据呈现出来的事实是不是一致?这些都是需要一一去抠字眼的。

实务中,起诉书经常是公诉机关裁剪过的事实,有时候是没有来龙去脉的片段。有时候甚至是与客观事实完全矛盾的“事实”。

举个例子,我有一个案子,A先叫B帮他购买毒品吸食,B答应了,A转了钱给B,B无偿帮忙A向C购买了,然后交付给A。这种情况下,起诉书直接起诉的是“年月日,B向C购买了毒品,然后贩卖给A”。

这里起诉书的指控,完全没有考虑“来龙”——A先让B帮忙购买,并支付款项的事实没了——而这是会影响到案件的性质是“买卖”还是“代购”。

/03/证据要一个一个地“扣”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问题是证据不一定都能反映客观事实。

由于各种原因,有些证据可能还是虚假的,这种情况已经非常多了,可能是因为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也可能是因为证人说谎,也可能是鉴定人员出错。

一切错误的事实都和证据有关,所以,必须要好好的扣一扣证据。

不要天然的认为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都是真实的。

比如,这份鉴定报告的意见是这样子的,它的检材来源合法、完整吗?它的鉴定人员有资格吗?它的鉴定机构有资格吗?就是这些都具备,还可以追问,鉴定的方法科学吗?

这些都是我们要张开另外一只眼睛去看的,不要看到证人怎么说,就怎么认。不要看到鉴定报告怎么写,就认为结论就是这样。

证据这个东西,看似可靠,往往又不可靠。同样是证据,言词类证据就没有实物类证据可靠,但实物类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判断,也容易出现问题,毕竟介入了主观性的东西。

而人这个东西,有时候真不是个东西!

至少也要区分,有水平的,还是没水平的;负责任的,还是不负责任的;正直有勇气的,还是怯弱、奉承的。

凡是人说的东西,人拿来的东西,人判断的东西,都是可以好好怀疑一下的。

不仅要怀疑指控,还要怀疑证据,更要怀疑评价的人和采用的标准。

/04/准确的理解法条

法条,必须回归法条去理解,不是空想。

很多时候,我们连法条都没有搞清楚,就开始在分析、判断。

比如,“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那么挪用公款,但没有用于具体的营利性活动,即“挪而未用”,算不算是法条规定的“进行”了营利性活动?如果不是,是不是就是无罪了。

再分析下去——“进行”是一个主观性要素,还是一个客观性要素?

不同的归类,必然会影响到最后的判断。而这一些,必须回归法条的本质去理解。

/05/常识思维和行业思维

有不少起诉书的指控,或者是指控的依据,当你认真分析下去,会发现它们特别奇葩,当有这种感觉的时候,就要有这样的敏感性。

但凡是不符合常识思维和认识的,大概率是在逻辑上存在问题。

因为符合逻辑的,往往也蕴含了一个前提,那就是符合常识的。

法律人还容易犯一个错误,用单一的法律思维去评价多元的社会生活。

比如,起诉书指控某民营企业家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采用了虚假的采购合同(瓷砖),骗取银行贷款,并改变贷款用途,构成骗取贷款罪。

但采购合同盖的公章都是真实的,抵押担保也是真实的,案发前也一直在归还利息,只是贷款之后,资金被临时改变了用途。

公诉人根据改变用途推导出被告人没有实际履行,所以认定购销合同是虚假的。

被告人辩解,民营企业很难贷款,自己做房产项目开发,贷款出来的资金因为项目进度还没有跟上,不可能资金放着不用,只是临时先挪用,最终是要用于履行购销合同的。

关于这个问题,应当去了解、了解行业中是不是这么做的,不要靠法律人自己猜测,毕竟我们没有做过生意嘛。

写到这里,突然不想写了。那就先停笔吧!

兴起而写,兴尽而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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