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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辩护方案的选择

 anyyss 2020-01-13

刑事律师辩护方案的选择

  • 在庭审之前,律师通过阅卷分析全案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并与其沟通、调查取证等完成各项辩护工作后,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材料,并与被告人充分协商,针对起诉书的指控确定好辩护方案。辩护方案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一)无罪辩护方案

刑事律师辩护方案的选择

无罪辩护方案是辩护人和被告人在庭审中作无罪的辩解,包括事实上的无罪和法律上的无罪。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例所占比例较大,但实践中法院认定为无罪的比例极少。

1. 事实上的无罪

事实上的无罪辩护,通常控辩双方就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差异,被告人和辩护人认为见哈几关指控的案件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律师作事实上的无罪辩护有以下两种类型:

(1)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当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以下情形时,律师可以明确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非由被告人实施的无罪辩护意见:

第一,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案发时不在现场、不具备作案能力;

第二,有证据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系他人实施的。

而这些证据通常需要律师调查、搜集。

(2)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律师罪常见的无罪辩护方案。《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该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基本原则的体现。所以,律师发现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上存在异议,相关证据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仍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形时,应当为被告人提供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2.法律上的无罪

法律上的无罪,是指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存在异议,但对所指控的事实的法律适用存在异议。具体包括:

(1)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但法律具有滞后性。罪刑法定要求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要件和刑法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铭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如强奸男子就不构成强奸罪,但《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这种行为可以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我国刑法分则,具有大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情节”的兜底条款,特别是新的犯罪行为出现时,就会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2)因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或责任阻却事由而无罪。被告人的行为虽然符合某一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但若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或责任阻却事由,则同样不构成犯罪。目前我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理论上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法令行为、正当职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

责任阻却事由则包括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超过追诉时效、特赦令免除刑罚等。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在主观上受到谴责、承担侵权责任并以一定程度的精神、智力为前提的能力。我国法律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有明确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符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部门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等,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于被告人患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

(3)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是犯罪的。《刑法》第13条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另外,很多家庭成员之间轻微的刑事案件,法律尊重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8条第2款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 (二)罪轻辩护方案

刑事律师辩护方案的选择

1.改变定性的罪轻辩护

改变定性的罪轻辩护是指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存在,但认为涉嫌的罪名并非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而是刑法规定的另一罪名。这种辩护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需要注意的是,律师没有义务去恐高被告人应当构成某轻罪,更不能使自己成为公诉人角色。这种辩护需要与被告人充分沟通,避免被告人对请罪也予以否认的尴尬境地。如提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抢夺罪或敲砸勒索罪的辩护,提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提出不构成绑架罪,而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通常这些罪名之间存在竞合或牵连关系。

2.量刑上的罪轻辩护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

法定的量刑情节包括:

(1)责任主体方面:是否是未成年人、老人、限制责任能力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2)犯罪形态方面:是否属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3)共同犯罪方面:是否属于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4)犯罪前后表现方面: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是否属于累犯或再犯;

(5)有无阻却事由: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行为等。

酌定的量刑情节包括:

(1)案件的起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及平时表现;

(2)被害人对案发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对激发矛盾有无责任及大小;

(3)是否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

(4)是否真诚悔罪、有无获得被害方及其近亲属的谅解;

(5)有无退赃、退赔或者赔偿情况,有无挽回损失。

  • (三)先无罪定性后轻罪量刑辩护方案

刑事律师辩护方案的选择

有些案件当事人对质控事实予以否认,但又具有多项量刑情节。能否制定先无罪定性后轻罪量刑辩护方案,有律师认为,这种矛盾自相矛盾,反而可能会影响法院对定性的认定,不宜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1条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人追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因此,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协商辩护方案后,与审判长进行充分沟通,要求审判在在辩论阶段先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这样可以防止量刑情节不能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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