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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登记做出了新限制

 董咚咚om3cckab 2019-11-05

根据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界面显示,机构应审慎提交含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机构将无法进行新产品备案。据此,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重大事项变更登记在申请期间及次数上均受到限制。

此限制势必会打击市场上的一些买卖壳转让行为,因为转让不成功的风险加大了

该要求可能意味着,未在时限或次数限制内办理通过重大事项变更登记的私募管理机构,将面临两种局面:

1.如不撤回变更登记申请,则将无法备案新的产品。(麻烦了!)

2.如撤回变更登记申请,则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次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使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恢复为变更前的状态。(股东都变完了,怎么搞?)

否则,可能因未进行重大事项变更信息报送而面临被基金业协会暂停受理新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并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的风险。

两种结果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都很难接受。

【Tips】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重大事项变更后是否可以撤回变更申请?如该变更登记申请尚在协会办理过程中,则无法撤回;如已就该变更事项收到协会反馈意见的,则可以取消变更。

此前中基协在打击买卖新壳方面已有动作,已是第四拳。

第一拳,打击新壳买卖。

2017年11月3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中》规定:

问:未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相关要求,为保证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有效执行登记申请时所提出的商业运作计划和内部控制制度,自本问答发布之日起,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书面承诺:申请登记机构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重申,已有管理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除应按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第二拳,打击异常壳买卖。

并对专项法律意见书提出了类同新登记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2018年3月27日,中基协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规定:

二、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程序和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上述规定的异常经营情形的,协会将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关于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五)法律意见书应当对协会要求的查验事项逐一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对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给予明确说明,对结论性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并说明查验过程,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六)法律意见书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生异常经营情形后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重新核查。

第三拳,这次是第四拳了。

2018年5月24日,中基协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严正声明》,主要要点有:

1、明确因6个月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不是自律处罚性措施,相关机构若仍有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登记。

2、强调合格投资者应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出资。

3、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协会将比照新申请机构登记要求和程序办理,并相应核查存续产品的合规性及信息披露情况。

既然要做私募,还是好好申请个牌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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