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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明确法律解释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痕迹资料库 2019-11-08

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11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罪的入罪标准,即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等。

近年来,互联网飞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发生深刻变革,人们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非法盗取、贩卖、传播个人信息,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愿履行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助长电信网络诈骗、引发“人肉搜索”等社会问题,凡此种种,让人们在拥抱互联网时心生不安全感,也无益于用户信息的源头把控和有效管理。
针对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必须探索法治创新治理,及时跟进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使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根据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但刑法修正案(九)并未明确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导致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查办案件不易把握标准,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
《解释》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比如《解释》明确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等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说,《解释》是对司法实践的有益总结,更便于有关部门准确掌握定罪量刑标准,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有利于依法严厉惩治和有效防范网络犯罪。
《解释》的出台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戴上了“紧箍”,如对用户信息安全失管、失察、失责,网络服务提供者难辞其咎。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好相关管理责任,提升网络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共同参与营造安全有序、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来源:人民公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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