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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求是1025 2023-03-26 发布于山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息网络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行为。“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情节严重”包括:①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③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④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表现为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①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②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③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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