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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观点:债的清偿抵充顺序不同于人民法院执行清偿顺序

 ypsherry 2019-11-13

来源丨民事法律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提示丨南京律师咨询 ask64.com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条文】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不同于人民法院执行清偿顺序。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吴兆祥、黄年、李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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