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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在履行本金外还应支付利息,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先支付利息、后支付本金计算。

 sn溪流大海 2023-07-28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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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熊伟向吴泽友支付的600万元应否认定为清偿资金利息的问题。熊伟向吴泽友支付600万元时,双方并未约定清偿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故该600万元应当优先抵充熊伟应向吴泽友支付的资金利息损失。因熊伟应向吴泽友支付的资金利息损失大于600万元,二审法院认为该600万元是清偿资金利息并无不妥,熊伟认为该600万元是偿还股权转让款本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索引:2018)最高法民申6285号。
经验总结:当事人对先还本金还是利息约定不明或者无约定时,如何确定还款顺序,对借贷双方的实体权益有一定影响。对于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有没有约定款项的归还顺序,若有约定则按约定若没有约定,那么债务人应当优先履行债权人就各项债务所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其次再履行各项债务的利息,最后再履行主债务。如果债务人的给付对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利息都不足以清偿时,按照先履行实现债权的费用,次履行利息的先后顺序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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