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蒋峰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收入。对于那些低收入群体来说,要仔细看看自己的工资,要剔除那些不应当计入最低工资部份的金额。得出实际得到的工资与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比较。本文以一则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为基础,对它提出观点。 一、本案当事人: 1、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某 2、被申诉(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出版社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2014年8月份: 1、支付2008年1月至2014年3月21日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39056元; 2、支付2003年2月至2014年3月期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198.40元; 3、支付2008年至2013年12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3000元; 4、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9000元; 5、诉讼费用由某出版社负担。 三、原告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某出版社支付其2008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24423.72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某出版社承担 四、原告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1、原判决将房补、副食补贴、住房公积金计入最低工资以内,适用法律不当,且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认定明显过低。 2、《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第11条规定:欠付三个月以上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100%的赔偿金,原判对此事实没有认定,请求再审改判 五、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原告的申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判在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房补计入常某的最低工资范围,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由此导致某出版社给付常某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计算结果亦存在错误。 六、本案基本事实 1、常某于2003年2月入职某出版社。 2、2008年5月,常某、某出版社签订聘用合同书,期限自2008年4月1日起。 3、2011年1月1日,常某、某出版社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 4、2014年3月28日,某出版社向常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5、常某提交了(2003)海民初字第11555号、(2004)一中民终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常某自1987年开始参加工作,累计工龄超过20年,常某应享受年休假15天。某出版社对上述证据认可,无异议。 6、2014年5月20日,常某以某出版社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出版社支付:1、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2008年1月至2014年3月21日38438元;2、支付2003年2月至2014年2月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198.4元;3、支付2013年年假10天645.1元;4、支付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13210元。 7、原告提交了2008年7月3日、10月3日、11月3日、12月3日,2009年2月3日、3月3日、4月3日、5月3日、7月3日、8月3日、9月3日、10月3日、11月3日、12月3日,2010年1月3日、2月3日、3月3日、4月3日、5月3日、7月3日、8月3日、9月3日、10月3日、11月3日、12月3日,2011年全年,2012年1月3日、2月3日、3月3日、4月3日、5月3日、6月3日、7月3日、9月3日、10月3日、11月3日、12月3日,2013年全年及2014年1月至3月的工资条 8、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仲字[2014]第某号裁决书,裁决某出版社支付: 常某2008年10月、2009年3月、2009年7月、2010年3月、2010年12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差额290元;某出版社支付2009年7月、2009年3月、2010年1月、2010年3月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差额294元;某出版社支付常某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287元;驳回常某的其他申请请求。常某不同意该裁决,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七、法院裁判结果: 1、一审法院: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某出版社给付常某2008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3312元;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某出版社给付常某2009年3月、2009年7月、2009年10月、2010年1月、2010年3月、2014年2月加班工资差额654.95元; 三、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某出版社给付常某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3000元; 四、驳回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二中民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再审法院: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1262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某出版社给付常某2008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12821元。 四、驳回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最低工资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九、评析 1、最低工资制度的历史:最 低工 资 制 度 是历 史形 成并 在现 实 中普 遍存 在 的一 项 制 度 安排 。 自 1894年 新西 兰 率 先实 行 了 最 低工 资制 度 。 目 前 世 界 上 以 上 的 90%国 家 都实 行 了 最 低 工 资 制 度 。 中 国 1994年 颁 布 的 《 企 业 最 低 工 资 规 定 》 也 将最 低 工资 纳 人 了 法律 保障 范 围。 2、"最低工资"的概念:《 企 业 最 低 工 资 规 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3:"最低工资"组成部份中应当包括和不应当包括的部分: 第一个方面规定:原劳动部颁布的《 企 业 最 低 工 资 规 定 》其中的第十七条 规定: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个方面规定:《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收入. 下列各项收入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一)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二)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第三个方面规定:《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按企业的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一)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等;(二)奖金: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及其他奖金;(三)补贴:包括自1979年以来历次实行的各种价格补贴及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洗理卫生费等;(四)私营企业、雇工个体户等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性货币收入。 第四条规定:《规定》第六条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第(三)项所称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是指:(一)医疗卫生费;(二)丧葬抚恤救济费;(三)生活困难补助;(四)文体宣传费;(五)计划生育补贴(六)其他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规定》第六条第(四)项所称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是指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4、结合本案具体分析: 1、原告的工资组成有这些: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工资、效益工资、职务补贴、交通、书报、洗理、房补、电话、副食补贴、工龄补贴、社龄补贴、独生子女统补、奶费、托儿、政府津贴、福利总额、加班天数、加班费、其他扣税、其他不扣税、机动、工资总额、扣老险、失业保险、工伤、生育、医保基数、医保基本/大额、保险合计、病假天数、病假扣、长病扣款、事假天数、事假扣、住房基金、统筹、会费、扣款、扣款不扣税、应税额、扣税、扣款合计、实发工资组成。 2、依据相关规章和地方法规来分析哪些项目不能计入最低工资: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基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的伙食补助(副食补贴)、住房补助、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其他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节日补助、劳务费、加班工资、防降费、书报费、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3、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将”房补“计入最低工资部份是错误的。 4、原告实际得到的最低工资与北京市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相比较,如有不足的部份。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对于原告从2008年1月份至2014年3月份期间的每月工资按照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法定标准逐月清理,剔除出那些不应计入的部分。得出原告每个月实际得到的最低工资数。计算出用人单位应当补充的差额。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计算出来的数字是12821元. 5、原判并未将常某的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故常某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给付常某的副食补贴属于伙食补贴,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6、常某关于某出版社应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100%赔偿金的请求,系超出原审范围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故再审法院不予处理。 7、常某累计工作超过20年,每年应休年休假为15天,常某主张某出版社支付2008年至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有法律依据。 8、常某在职期间存在加班情况,某出版社为常某支付了加班工资,但未足额发放,应为常某补齐相应的加班工资差额。 我们要正确认识最低工资制度。维护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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