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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今:城市更新需可持续发展

 昵称45199333 2019-11-14

 CUBN记者 李正强 北京报道

20世纪80年代,当中国城市经历了的飞速发展后,很多城市问题开始显现,譬如历史街区的特色与地方文化在城市改造中的快速消失。吴良镛从城市的“保护与发展”角度,在1990年代初提出了城市“有机更新”的概念。值得注意的是,它是针对城市历史环境的更新,但这个概念比较强调城市物质环境,而对与其相关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涉及较少。

进入21世纪年以来,学者们开始注重城市建设的综合性与整体性,对“城市更新”新的理解,譬如:2004年,张平宇从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城市问题角度出发,提出“城市再生”的概念,他认为“城市再生”是伴随城市化的升级,针对现代城市问题,制定相应的城市政策,并加以系统地实施和管理的一个过程。2005年,吴晨的“城市复兴”强调整体观以及改善结果的持续性。因此,他认为用全面及融汇的观点与行动来解决城市问题,寻求对一个地区得到在经济、体形环境、社会及自然环境条件上的持续改善。2007年,于今的“城市更新”则强调衰落地区的整体改造与提高,包括物质环境和非物质环境的持续改善。他认为,中国的“城市更新”是对城市中某一衰落的区域进行拆迁、改造、投资和建设,使之重新发展和繁荣。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客观存在实体(建筑物等硬件)的改造;另一方面为各种生态环境、空间环境、文化环境、视觉环境、游憩环境等改造与延续,包括邻里的社会网络结构、心理定势、情感依恋等软环境的延续与更新。

在当前各地掀起城市更新与造“新城”热潮下,日前,《中国联合商报》记者就我国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如何进行城市更新等问题与国内智库专家、东中西部区域发展和改革研究院院长于今教授展开了对话。

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建设步阀越来越快,很多城市的面貌都焕然一新,您认为我国城市建设面临哪些问题?

于今:建国以来,我国的城市更新是在日益加快的城市化背景下展开的。在这种特定环境下,人们往往无意间强调以城市空间、人口、经济规模扩大为主要特征的机械化、假性城市“生长更新”,而来自城市系统内部为适应城市化进程、社会发展变化的更新需求却一直受到冷落、忽视,致使我国的城市在快速城市化背景下,自我调控更新能力不足,新旧不衔接,更新周期缩短,更新成本增加,反过来影响了城市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

在当前高速城市化的发展时期,城市化先进地区逐渐认识到这一问题,一些有条件的城市开始强调城市化的“质变”,强调城市自我有机更新机制的形成,表现为在城市空间得到一定扩展后,通过优化城市空间结构(自然和社会)、提升城市环境、强调城市文化等手段,逐步实现城市的“质”、综合竞争力的增强。城市特别是一般作为城市核心区的老城更新问题日益受到城市决策者、管理者的重视。伴随着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外延的扩张和内涵的提升,我国城市需要在这种环境中实现日益理性的更新。

记者:旧城改造现象在我国的几乎每个城市都存在。旧城改造作为城市更新的一种重要方式,如何才能协调城市更新与旧城保护间关系?

于今:城市的旧城历史地段,兼有保护和更新的双重要求,中国城市的旧城,不像欧美发达国家城市那样,出现衰落的现象,这些旧城,一直是全城的中心,即使在新城区发展很快的情况下,也还是商业繁荣,人口集中的地方。在房地产业兴起的今天,旧城区就成为房地产商热衷之地,许多城市就从地价的级差效应出发,要把原来旧城中的居住和其它功能转换成商贸、办公、娱乐功能,而使低地价转化为高地价,低效益变成高效益。表面上是改善旧城的环境.而实际上改建后旧城区的建筑容量大大增加了,人口也增多了,交通也更加繁忙了,基础设施不堪重负,结果又一次地面临新的调整与改建。

目前,我国的旧城改造中对经济方面考虑得较多,而对社会及生态环境方面考虑得很少或根本未考虑。这实际上违背了旧城改造的根本目标。旧城改造除了在经济因素方面要对旧城及城市的经济发展起促进作用,而且还必须在社会因素(历史文化传统的延续发扬、社区人文结构的维持与完善)与生态因素(人们生存环境质量的提高)等方面起积极作用。旧城改造过程中的各项建设行为强度必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承载力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以有利于旧城及城市的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性发展,只有这样,旧城改造才能取得真正意义上成功,才能使旧城及城市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机会。

记者:搞好城市更新,除了要制订科学完善的城市规划,严格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外,还需要建立哪些方面运行机制?

于今:一方面必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确立包括城市空间结构、经济产业结构、文化延续性、自然景观等社会、经济、文化多元复合分步实现的城市更新目标体系,指导城市有序更新。

另一方面要建立相关专门机构,健全城市更新的评估制度和专业测评指标体系。城市的每一项更新,均应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经过严格规范的论证评估通过专业的社会系统分析、工程功能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和法律分析,建立健全决策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决策链”,使城市更新建立在科学可靠的基础之上。

再者,城市更新管理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政府应当对其做出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城市行政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和承担由其行政不当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城市更新要从同体监督和异体监督两个方面推进问责制。

(张彤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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