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种因素,有爱无性的夫妻也有很多。有的丈夫或者妻子不懂得尊重体谅对方,在有欲望时强行要求过性生活,会给对方造成困扰。 对于这个问题,经常有人问我,夫妻有过性生活的义务吗?换句话说,是不是结了婚,就一定要过性生活?法律是怎么说的呢? 实话实说,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有点争议,法律表述的不是很清楚。老外就比较直白,比如德国、瑞士民法典明文规定:夫妻有互负性生活的义务。 然而我们国家的婚姻法有点害羞,没有明确性生活是夫妻的权利或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夫妻有同居义务,换句话说到底夫妻到底有没有性生活的义务,需要从立法意图和条文中去揣测。 婚姻法第四条说夫妻要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啥叫相互忠实?一般理解就是夫妻双方均不得出轨,说直白点就是不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但是法律并没有说,夫妻之间必须进行性生活。 但学者们一般认为,夫妻的同居义务,实际上就是性生活的委婉说法。 总结案例中法院的观点,他们认为夫妻的同居义务也可以从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第32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推断出来。同居义务核心就是夫妻性生活。 而且法院认为,同居权利是一种请求权,不是一种支配权。通俗点说,要和配偶进行性生活,必须要请求,而不是命令。否则可能构成婚内强奸。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确认夫妻有性生活的义务。比如在某健康权侵权案件中,丈夫因pc染上性病,他明知自己染病却仍然与妻子进行性生活,导致妻子也染上性病。天津某法院审理后认为,丈夫侵犯的是妻子的健康权,而不是性自主的权利。 其实这个案子还有个重点,如果妻子知道丈夫有性病,还会不会跟他性生活? 在2002年的一起侵权案件中,一名丈夫的“命根”被车祸损伤,导致无法进行性生活,江苏某法院支持了妻子的赔偿请求,理由是丈夫因侵权导致无法进行正常的性生活,必然导致夫妻二人肉体和精神上的严重痛苦,因此判决侵权人赔偿丈夫11万元,赔偿妻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认可妻子对丈夫有性生活的权利。权利的另一面即义务,所以夫妻之间也有性生活的义务。 由于夫妻有进行性生活的权利、义务,所以一般也不成立婚内强奸。当然,特殊情况除外,司法实践中,在分居、离婚诉讼期间、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情况下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可能构成强奸罪。 你可能会问,我就是不想过性生活咋办?一点也不想!那请您离婚吧。别耽误对方。 性生活是夫妻和谐的重要因素,长期无性婚姻,会带来夫妻感情、家庭的破裂,滋生很多不和谐因素。 而且,最重要的是,如果长期拒绝妻子或者丈夫过性生活的要求,法官也会认为你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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