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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朋友钱,不还钱还拒接电话,碍于情面没写借条,现在该怎么办

 俯瞰星河 2019-11-16

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会遇到资金紧张向朋友借钱,也会遇到朋友资金紧张向自己借钱的情况,也有人会选择向银行来借钱。由于民间借贷利息低,还款时间由双方商定,成为不少人的选择。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有的人基于朋友关系或碍于情面等因素,在借款时往往不打借条,如果发生借贷纠纷,出借人往往很被动,甚至诉讼无门。那么遇到此种情形,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王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20日开始,王某陆续向原告赵某借款8000元,其中支付宝转账6000元, 2000元通过网银和现金方式借得。王某答应月底开支后还款,因双方平时关系不错,赵某碍于情面未出具借条。之后,王某在发放工资后并未偿借款,对借款只字不提。同年6月,赵某在讨要欠款时与王某发生争执,经派出所处理,王某同意于5日内归还全部借款。到期后,王某仍然推诿躲避债务并拒接电话。无奈之下,赵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始终坚持原告赵某没有借条,对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可。原告赵某虽然没有借条,但向法院提举了银行及支付宝转账明细一份、POS机转账明细一份,通话录音光盘两份,还申请法院调取了派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原告赵某虽在借款时没留存借条,但就其提供的转账凭证以及法院调取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被告王某未能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故能够认定借款的事实存在,原告赵某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的主张能够成立,原告的诉求获支持。

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 虽然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能够证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账的事实,但也存在双方之间存在其他资金往来的可能,仅凭金融机构的借款凭证有时并不能完全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

因碍于情面未就借款事实出具借条的,在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贷关系的一方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补强借款事实。同时,若被告对给付货币的事实提出了抗辩意见,亦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在民间借贷中要慎重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借款用途是否合法、是否提供合法担保、借据和付款方式是否规范、依法追讨欠款等情况。同时,要树立证据保全意识,尽量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凭证,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出借资金的,更要留存好转账回执,避免在诉讼中陷于举证不能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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