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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实务干货 | 破产管理人义务与责任梳理

 律鹰在天 2019-11-24

文/赵媖洁  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文丰律师

破产管理人作为由法院指定,替代债务人的管理层而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特定职权的破产程序参与主体,自然也承受了应由原债务人管理层承受的义务及责任,而且作为一个特殊的存在除需要对债务人及相关权利义务人负责之外,还需要对法院负责。

☉破产管理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首先,要具备一定的能力资格,能胜任破产管理人地位并且具备相关能力;其次不得转责,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应承担的职责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另外,履职及时,不得因破产管理人履职不及时造成债务人财产的损害;最后谨慎,在遇见到不利后果时,采取措施避免该结果发生。

☉管理人因违反勤勉忠实义务造成损害时,其责任承担的对象是与债务人财产存在破法上的利害关系,并对管理人职务行为存在合理信赖关系的主体,只有这些主体才可要求管理人个人对其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涉及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但笔者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等其他法律规定,就破产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而言,要求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属于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且诉讼时效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3年。

《企业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重视执行职务”。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末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39条规定:“管理人中请辞去职务未获人民法院许可,但仍坚持辞职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后,原管理人拒不向新任管理人移交相关事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对管人罚款对社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的款5万元至20万元人民币,对个人为管理人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人民。管理人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破产管理人作为由法院指定,替代债务人的管理层而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特定职权的破产程序参与主体,自然也承受了应由原债务人管理层承受的义务及责任,而且作为一个特殊的存在除需要对债务人及相关权利义务人负责之外,还需要对法院负责,这样也就意味着在管理人行使职权时会设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限制,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拟就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及责任做简要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基本义务

 根据上述条文所述,破产管理人的基本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该两种义务可称之为一般性义务,是管理人在任何破产程序中、执行任何职务时都必须遵守的普遍义务,又因其兼具了抽象性、灵活性和适用性,故也变成衡量管理人职务执行效果的一般标准。

(一)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

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本质上是一种管理型的义务,是破产管理人在管理破产财产时应运用自己的才能、技能、知识、判断和经验达到某种标准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并没有详细的条文约束归纳,那么参照在民法理论相关规定,根据注意义务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注意义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注意义务,适用于社会上所有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指在日常生活中尊重他人及社会权益的义务。它以社会中的普通个体的智力平均水平社会平均阅历为标准作为尺度。一类是特別注意义务,只适用于特定职业或是特定领域的人,它不仅要达到且要高于一般注意义务的要求。又根据注意程度的高低,注意义务可以分三类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最低,同一注意义务次之,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最高。对于破产管理人而言,其承担的是特別注意义务和最高的注意义务,即善良管理人义务。

该注意义务要求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应以尽职尽责的谨慎的工作态度履行职务,必须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在工作过程中,应诚信地尽到普通人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况下的合理注意义务,若再具体化而言,对于破产管理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可参照公司法对董监高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首先,要具备一定的能力资格,能胜任破产管理人地位并且具备相关能力;其次不得转责,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应承担的职责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另外,履职及时,不得因破产管理人履职不及时造成债务人财产的损害;最后谨慎,在遇见到不利后果时,采取措施避免该结果发生。考量标准一般表现为:(1)谨慎接管债务人移交的全部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一切账册文件;(2)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3)对破产债权的调查审查;(4)对取回权、别除权的标的物的善管义务;(5)尽心处理各种诉讼或仲裁活动;(6)依法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7)向法院、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报告工作和通告信息;(8)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9)审慎选择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士;(10)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其他注意义务。当然,如果破产管理人涉及从事公司经营业务时,尚须遵循公司法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

(二)破产管理人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破产管理人最基本的义务,同时也是一种道德性义务,其功能主要是克服破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贪婪心理而因此造成的自私行为,相较于注意义务而言,该义务应处于首要位置。是指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财产和全体债权人利益,不欺瞒、不谋私。其核心在于不应当利用自己作为破产财产受托人的身份获得个人利益。其实质在于利益冲突,忠实义务是一种消极性的义务,在法律条文上通常以“不得”“禁止”等字眼体现,例如: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好处,损害破产人的利益;不得侵吞破产财产;不得自己买卖破产财产;不得利用破产人的信息和商事机会,造成破产财产的不当损失;严守竞业禁止原则;不得担任利益冲突的职务等。其内容主要包括:其一,忠实的对象包括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包括破产人的职工、投资人、政府等。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不是单方面的,不单独忠实于哪一方,而是忠实于全体利害关系人。其二,忠实义务的标准是强调破产管理人实施的与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有关的行为必须具有公正性。破产管理人必须对受益人绝对忠实,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服务,而排除任何其他利益。管理人的忠实义务要求破产管理人不得以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方式行为,不得将自己或与自己有关联的人的个人利益置于债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之上。忠实义务的核心在于管理人不应当利用自己作为受托人的身份获得个人利益。其三,在实践中,管理人的忠实义务表现为不作为,例如,管理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牟取不法利益等行为。

二、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

前文所述均为破产管理人相关基本义务,而破产管理人违反义务的行为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其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职责的广泛性以及管理人行使职责所涉法律关系的多重性决定了管理人责任的多样性,管理人责任在广义上包括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司法行政责任以及协会的纪律处分。本文主要叙述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相关内容。

(一)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概述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经营事务的广泛权利,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独立地位更赋予其依自身专业判断管理财产事务的自由裁量权。故其自治权利的同时,如何保证管理人正当执行职务及债权人、债务人权益,除了设定其义务之外,还需要构建管理人责任制度,对其不当行为予以惩戒。而其中涉及范围较广的就是民事责任。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是指管理人在实施职务行为时因过错或因违反法定的注意义务致利害关系人损害而承担的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故关于其构成要件可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客观上即其有违反义务的行为和致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事实,且破产管理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应有过错。其法律依据包括前文所述《企业破产法》第27条、130条、42条等。此外从条文来看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多为赔偿性质的,虽然一般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但因管理人的特殊性质,其承担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债务人财产上享有的权益,其权利与义务主要涉及的均为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故即使可能有其他形式,最终都可以用金钱形式实现。而且由于管理人可为多数,因此数个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无论系共同执行还是单独执行,各管理人应对过错造成的债务人财产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在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诉讼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几个问题,首先关于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管理人民事责任纠纷案件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其次诉讼时效上,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涉及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但笔者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等其他法律规定,就破产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而言,要求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属于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且诉讼时效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3年。

(二)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责任对象

管理人民事责任是因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勤勉忠实义务的目的系保护那些对破产程序保全和增值债务人财产享有利益的主体。因此,管理人因违反勤勉忠实义务造成损害时,其责任承担的对象是与债务人财产存在破法上的利害关系,并对管理人职务行为存在合理信赖关系的主体,只有这些主体才可要求管理人个人对其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注意管理人对非利害关系负担的义务并非破产法上的勤勉忠实义务,管理人职务行为造成非利害关系人损害的,无论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都表现为共益债务,无权要求管理人自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的勤勉忠实义务指向的对象仅为破产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以及对管理人职务行为存在合理信赖关系的主体,具体来说此类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1、债权人;2、债务人;3、别除权人、取回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当然利害关系人不仅只包括上述列举的三种,此三种仅为最常见的情况,具体是否符合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责任对象还需结合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三)几种不同身份的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1、管理人为清算组时的民事责任承担:目前部门法官任务应首先考虑区分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而确定其民事责任。其次在清算组执行职务时,因集体决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各成员负连带责任,若能证明决议时持反对意见的除外;但若系某成员单独执行职务的情况下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该成员自己承担。2、管理人聘用的为了维持破产企业的继续经营或维护企业特殊财产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多为通过法院或债权人会议同意后聘用的,故这些工作人员造成财产损失的不能要求管理人无条件承担民事责任。3、管理人为执行其职务而聘用的必要工作人员,这部分工作人员系管理人为自己聘用的,协助自己进行破产程序的专业人员,对管理人负责,由管理人支付报酬,故这些工作人员造成财产损失的管理人无条件承担民事责任。

(四)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

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因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受到的刑事制裁就是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破产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适用于破产程序中的一切违法行为者。我国《刑法》中规定,对破产管理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的具体规定。

(五)破产管理人的行政责任

破产管理人的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经济后果,要由行政主管部门施行行政制裁。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不仅破产法有规定,如果破产管理人行为违反了行业规定或行政管理规定,同样也要受到行规纪律约束或行政处罚,处罚形式一般包括罚款、吊销执业许可等。

编辑/da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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