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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扰乱庭审秩序案

 贾律师 2019-11-26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等人赡养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曹某某自己不愿赡养身患重病的母亲,因其他几个当事人当庭均表示愿意赡养母亲,他心存不满,强行打断其他当事人发言,并威胁、辱骂其他当事人,法官立即对曹某某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并对其予以当庭训诫。

但是曹某某对法庭训诫置若罔闻,仍然我行我素,在法庭辩论阶段时,将自己手中的起诉状卷成纸筒殴打其他当事人,影响了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严重扰乱了法庭审理秩序。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根据以上规定,临沭县人民法院认为:曹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擅自强行打断其他当事人发言,并威胁、辱骂、殴打其他当事人,严重了扰乱庭审秩序,其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裁定:曹某某因扰乱法庭秩序,妨害民事诉讼,依法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

庭审是整个诉讼活动的重心,是诉辩双方摆事实、讲道理、表达诉求、阐述观点、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途径。在庭审过程中,所有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是对法庭的藐视,是对法律的亵渎。

本案中,曹某某扰乱法庭秩序,妨害民事诉讼,必然被依法惩处。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表达诉求要通过合理的方式和渠道进行,在参加庭审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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