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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一方说谎,可不可以认定为做伪证?

 李恩学 2020-01-22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在法庭上说谎,不能被认定为作伪证,因为只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可能被认定为做伪证。民事诉讼中有八种证据类型,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属于当事人陈述。

虚假陈述应当予以制裁

民事诉讼是围绕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而展开的,法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根据提供的证据,还原案件真实。当事人一方为了追求利益,虚构事实,妨碍法官对案件的认定,导致法官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危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虚假陈述应当认定为伪造证据的情形。经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

其实,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存在当事人故意做出虚假陈述的情形,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虚假否认。这是虚假陈述里面最为常见情形之一。不管对方当事人提出什么样的观点,即使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当事人都矢口否认,百般抵赖;

2.虚构案件事实。为了达到胜诉的结果,利用对方收集证据不足的缺陷,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以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诉讼欺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法庭上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串通他人歪曲案件事实,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其实这种行为应当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中。

结语:在法庭上说谎,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以为法院不能查明真相,所以“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严重妨害诉讼秩序。一旦查明当事人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制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法律上对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制裁,有利于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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