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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等人党纪处分的报批报备程序

 一尘buran 2019-11-26
来源:微信公众号我们都是担当人,作者:李高峰,审稿顾问:草木。
各级纪委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经常办理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等人违纪案件,鉴于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委委员等都是经一定程序选举产生,给予上述人员党纪处分规定了严格的报批报备程序。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等人党纪处分的相关报批报备程序主要规定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由于不同身份,适用不同的报批报备程序,实践工作中,往往容易混淆或者不好理清,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依据相关规定,简单梳理总结了给予上述人员党纪处分的具体程序,仅供大家交流探讨。
一、给予同级纪委委员党纪处分的程序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规定的通知》规定:“对党的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中央批准。对各省、市、自治区党的顾问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本人所在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各省、市、自治区顾问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党委,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核,报中央批准;地、市以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常委,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核,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委批准”。
依据上述规定,给予同级纪委委员党纪轻处分主要履行报备程序,也就是说,各级纪委查办的同级纪委委员违纪案件,需要给予党纪轻处分的,由各级纪委批准决定,并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上级纪委对所报送的案件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同级纪委委员党纪重处分的,应该由本人所在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对给予省级纪委委员党纪重处分的报批程序作出过修改规定:即“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仍报中央批准;给予顾问委员会常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上述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给予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其他委员上述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批准,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给予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其他委员上述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给予省级纪委委员党纪重处分由省委批准,报中纪委备案即可。
二、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党纪轻处分的程序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规定的通知》规定:“给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中央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凡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的,要报中央备案。给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然后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委备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给予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其他委员上述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依据上述规定,各级纪委在查办违纪案件中,需要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党纪轻处分的,研究作出处分决定后,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正式请示形式报上一级纪委批准,并由这一级纪委报同级党委备案。
三、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党纪重处分的程序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规定的通知》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按党章第四十条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给予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由中央决定;给予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由同级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待下一次全体会议追认”,“对党的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中央批准。各省、市、自治区顾问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党委,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核,报中央批准;地、市以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常委,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核,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委批准。”
依据上述规定,各级纪委查办案件中,需要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等人党纪重处分的,由本级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党的委员会后,可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并经上一级纪委报同级党委批准后,由本级党委或纪委行文并下达处分决定;也可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经上一级纪委报同级党委批准后,由本级党委或纪委行文并下达处分决定,待召开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各级纪委无权对同级和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直接给予党纪重处分,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决定权一般在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权在上级党委,在特殊情况下,全委会无法先行作出决定时,一般先由党委常委会先作出处理决定,再由全委会予以追认。另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与上级纪委监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实践中要注意不要忽视此沟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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