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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审查合同效力吗?

 神州国土 2019-11-27

甲:想请教老师们一个问题,在办理民间借贷抵押登记时,是否必须要审核借款人已经收到款了?

乙:民间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按照合同法第210条,审查提供借款了吗? 

丙:无需确认

丁:民间。。。个人认为首先要有事实才能登记。

那怕是一边转钱,一边收钱,也是他们之间的事,起码有转钱的才登记。

乙:民间借贷关系的确定,以债权人提供借款债务人收取借款为标志,而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以登记为标志。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乙:合同法里两种,一种成立即生效,一种成立需要条件生效。但是已经成立的合同不能因为未生效而说它无效。

乙:民间借款合同,出借人不依约定放款,借款人可以诉讼吗?

乙:应该可以追究缔约失约之责。但债权债务部分因为未放款,不生效。 

戊:《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己:按照物权法来掌握。 

庚:房产登记是审查,是确认,是一种公示方法,是对当时的物权法律关系的推论和认可,跟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不具有绝对的证明力的。不要审过头。 

丁:合同不生效能办抵押登记吗?也就是说可以登记虚假的抵押吗?

辛:不动产登记必须提交生效合同。 

壬:诺成合同,签订就生效了。践行合同,必须先履行。

亥:无论是什么合同,登记都不能管履行问题,也不用管效力。 

丙:双方共同申请,说明对合同都认可就行。

丁:不是双方认可合同就生效,而是“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亥:法院管效力,法院管履行。

辛:询问一下,你们双方提供的合同是生效的没……

己:从登记角度而言,我国的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合意加上物权登记的模式,申请人应该提供有效的合同,无效合同肯定不能作为权源资料用于登记。但是登记机构无资格也无能力确定合同是否有效,所以只能是形式审查,即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即可。

曹利华

在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中,一般涉及到两个合同,主(债权)合同和(不动产)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是常见的主合同,有时会与抵押合同合二为一。。以前登记人纠结于抵押合同的效力,因为《担保法》规定了“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就有了以未生效的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尴尬。幸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物权法》规定有关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对抵押合同的效力便不需纠结了。

然而新的问题来了:合同法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是要审查借款事实的节奏吗?

首先, 一般来说,如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和效力期限,合同内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情形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次,民间借贷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借贷。之所以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归于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是因为民间借贷多基于人情关系而非生产经营关系,故法律不限制贷款人在合同成立至合同履行期间 “悔约”,对此类悔约者,不课以履约责任,有利于保持社会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与原来“未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生效”不同的是,实践合同在登记前只是可能未生效,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权也无需审查实践合同的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要件也不包括贷款人提供借款的证明。自然人贷款抵押登记后,即使因为贷款人没有提供借款,导致借款合同不生效,则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一并不生效。鉴于主债权未成立,根据“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的原则,担保物权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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