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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口的土地怎么处理?

 dsj_cgf 2019-11-27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而且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有承包期限,像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既然农户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土地,那么只要是农户承包到土地之后,在承包期内农户家庭的土地不会因家庭成员的增加或减少而出现变动。人口新增,农户家庭不会新增加土地;人口死亡,农户家庭不会减少土地,死亡人口的土地仍可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但是如果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会归于消灭,土地会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归另行分配。

不过还要考虑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出嫁女的问题。有的农户女儿出嫁将户口迁出,只剩父母的户口还在村里,那么如果父母死亡整户灭失,土地如何处理?这时还要看出嫁女在户口所在地有没有承包到土地,如果在户口所在地承包的有土地的话,她不可以继续承包经营父母的土地;没有在户口所在地承包到土地的话,她则可以继续承包经营父母的土地,这样做也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也不能作为遗产处理,所以说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土地不能被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但是土地上面的附着物,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比如,土地上面的房屋、庄稼、果树等等,继承人继承了附着物,有收益的权力,可以将附着物处理完毕之后,再将土地交还给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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