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缴出资的期限自行约定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新公司法认缴出资时间是这样的,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什么是合理性呢?举两个例子说明吧。譬如,某公司的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年限为20年,但股东认缴出资的年限设定为30年,这就不合理。再如,自然人股东设定的出资认缴年限为50年,可自然人股东现有年龄已50岁了,这也不合理。 对超出公司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登记机关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对于超过自然人股东生命寿数认缴时间的,登记机关可建议缩短认缴时间,自然人股东坚持的,仍按自然人股东意见办理。 (二)股东就认缴数承担债务 注册公司,出资是认缴制。认缴,顾名思义就是“承诺缴纳”,这个承诺绝不是一句空话。 有的老板出于好面子,或出于讲排场,把认缴的出资搞很大,实缴其实又很小。这里有个风险要注意了,如果公司资不抵债了,股东需要就注册资本的认缴数而非实缴数承担债务。 (三)公司注销是否要补齐认缴数额 某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是认缴的,公司要想注销,股东必须补齐注册资金吗?这要分两种情况看。 (1)若该公司无对外欠债,公司就不会涉及债务偿还问题,因此,股东也不需要把认缴的资金补齐到位,直接申请注销就可以; (2)反之,若该公司有对外的欠债,由于公司涉及到债务偿还问题,当公司现有资产不够偿还债务的时候,需要股东补齐注册资本,来偿还外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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