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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廖本圣、释惠敏:藏本调伏天《唯识二十论释疏》译注研究(三) 译注2.11-2.18

 arpcn 2019-11-29

藏本调伏天《唯识二十论释疏》译注研究

廖本圣、释惠敏

编者按:本文原载于《中华佛学学报》第15期,2002年,29-92页。内容大致分为研究和译注两部分。因原文较长,仅分为数期。原文为繁体,今改为简体,并对标点等进行了调整。此为第三期,即调伏天《释疏》正文2.11-2.18,相当于《二十论》第7-14颂的内容。汉传窥基《述记》中,将此部分及前1-6颂视为《二十论》所破的第一个大外难。

本部分所讨论的,是通常理解中的“唯识无境”问题,即追问佛教中“色法”在何种意义上被唯识解说为“无”。

第7-9颂,讨论佛教的教证,然后唯识将传统的“外色”解释为识转变、差别而生的“内色”,并说明通过“唯识”入“法无我”的意趣。

第10-13颂,破三种关于外境(外在对象)的看法,讨论了“极微”问题。三种观点即:一,胜论(Vaiśeṣika)的有分色(vayavirūpa,),即外境是一;二,各别/有间隙多极微,外境是多(《释疏》未标归属,《述记》归于“古萨婆多毗婆沙义”);三,集合的多极微,外境是多(《释疏》未标归属,《述记》归于“经部、新萨婆多正理师”,但玄奘译与今列维所发现之梵本有出入)。

第14颂,讨论色境之体的一、多问题,给出色境是一实体的四种问题,最后结成无离识之根、境,成立“无外境”。

译者加入了大量注释,有些是标注藏文原文以及不同藏文本之间的差异,有些是解释性文字,在此仅保留解释性文字。感兴趣的读者可自行前往“中华佛学研究所”网站下载本文 http://www.  。

【玄奘译:“有教为因,谓若唯识似色等现,无别色等,佛不应说有色等处。”】

2.11.经部师引圣教的“有色等十处”,主张“有存在于识之外的色等外境”

此处,在《自释》中,经部师所说的“有圣教为因”[1],是指“习气存在于某处,而其果报不存在于该处”的因,是圣教;也就是说:“假如识性显现为色等外境,而色等外境不存在于识之外的话,那时世尊将不会说:‘有色等十处[2]’了。”因此,我们(经部师)于此处如是地将世尊的教敕当作量,而认为有离识之外的色等之因(十处);同样地,〔我们经部师也〕认为:在诸有情地狱中,有情地狱之诸有情的眼等识产生诸种差别的因,是存在于识之外的,亦即这个因是增上果(即:外在的器世间),而非异熟果及等流果。〔我们经部师〕主张:异熟果及等流果为相同的种子及对境;而增上果,是、不是相同的种子及对境,二者并不相违,为什么?例如由于某一相续的识的势力,而于另一相续中,产生诸识,则(PE,318/215a)那些识(即:某一相续的识)就是〔另一相续的识的〕增上果,也是不同的对境;同样地,〔另一相续的识的〕不同的大种变化也会产生,为什么?因为〔某一相续的识〕是〔另一相续的识的〕增上果的缘故。

[1] 126

[2] 即外五处:色、声、香、味、触五境;眼、耳、鼻、舌、身五根。经部师认为上述十处是形成色等外境的因。

【玄奘译:“此教非因,有别意故。颂曰: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说有色等处,如化生有情。论曰:如佛说有化生有情,彼但依心相续不断能往后世密意趣说,不说实有化生有情,说无‘有情’、‘我’,但有法因故,说色等处契经亦尔。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说,非别害有。依何密意说色等十?颂曰: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为成内外处,佛说彼为十。论曰:此说何义?似色现识,从自种子缘合转变差别而生,佛依彼种及所现色,如次说为‘眼处’、‘色处’,如是乃至似触现识,从自种子缘合转变差别而生,佛依彼种及所现触,如次说为‘身处’、‘触处’。依斯密意,说色等十。此密意说有何胜利?”】

2.12.造论者认为“有色等十处”并不能成立“有存在于识之外的色等外境”

如下,造论者在《自释》当中说了:“这(即:圣教)不是因,亦即……”[1]等。“此圣教并不是成立‘色等存在于外在’的因,而是如下一般,藉由开示色等,为了所化的士夫, 以密意之力说:‘有色等诸处’[2];这就像说‘有化生的有情’一般”。以上是偈颂的意义。

造论者为了解释譬喻,所以在《自释》当中说了:“例如世尊……”[3]等;亦即世尊所说的“有化生的有情”,那也是以密意之力而说的。

为了开示那个密意,所以《自释》当中说了:“在后世,心相续不断绝……”[4]等,亦即:某些有情说:“这个我,在此世断绝之后,就没有后世了”,他们因为那个断见,所以毁谤善、不善业及其果报,并且恣意地造作任何业;为了洗涤那个恶见的垢染,所以世尊在思惟“死了之后,有中有”为“心相续不断”之后,世尊说了:“有化生之有情(即:中有)”。“在后”,就是“在后世”。“思惟……之后”,就是“密意思惟……”。

对于存有“世尊以这个密意说:‘有化生的有情’;然而,‘若于真实义中,我不存在’,这是要说明什么呢?”这种想法的人,为此《自释》当中说了:“此中没有我或有情”[5]等,此即世尊所说的“在没有我或有情当中,法(化生有情)存在”,而这些是有原因的,也就是说:此中,将说明“没有我或有情”的经典当作量之后,密意决定“有化生(PE,318/215b)有情”。

若谓:“为什么前一部经典(如:有化生的有情)是密意,而后一部经典(如:若于真实义中,‘我’不存在)却不是密意呢?”对此,回答如下:“因为我是常,而化生有情则不是常”,亦即如下:若将“那个凡是可以出生者”称为“化生”的话,因为“我”是常,故不可以出生;因此对它(我)而言,岂有“从我中可以出生”?那个我将如何能成为此化生有情呢?

如上解释了譬喻之后,为了结合实际(法),所以《自释》当中说了:“同样地,世尊说:‘色等处是存在的’”[6]等,亦即为了调伏主张断见的人,所以说“有化生的有情”;同样地,开示“色等处”,是为了向所化的士夫说明:“色等诸处是存在的”,亦即那个经典是具有密意的,那是要说明:“那部经典是不了义,而不是了义”。

为了……”,就是“为了……目的”。

因为经部师问:“这部经典的密意是什么?”,所以《自释》当中说了:“此中,思惟什么……?”[7]等。犹如密意思惟心相续不断绝,所以世尊说:“有化生的有情”;同样地,此处“有色等处”(PE, 318/216a)又是在密意思惟什么之后才这样说的?这点必须说明。

造论者为了说明世尊的密意,所以在《本颂》当中说了:“从任何自己的种子当中……”[8]等。“从名为‘异熟习气’的任何自种子中,产生眼识等了别,以及产生显现,而种子及显现二者,世尊说:‘依序为那个了别的内处及外处’」,以上是偈颂的意义。如上所述,暂且先总括地说明十处的安立[9]。

现在为了个别说明,所以《自释》当中说了:“这将说明什么呢?”[10]等。显现色的眼了别,从名为“异熟习气”之已完全成熟的任何自种子当中生起,世尊说:“那个种子是那个了别的眼处”。世尊说:“任何那个显现生起,是那个了别的色处”。同样地,对耳、鼻、舌及身的诸了别而言,各自的种子及显现,应说为那些了别的内、外处。若显现不是异于识的话,则要如何个别地安立处呢?对此,造论者回答如下:例如意界,虽不存在于六识身之外,但是在观待结果(意识)之后,却可以另外安立;同样地,此处也是如此。

因此如上一般说了“具有密意”之后,为作一总结,所以《自释》当中说了:“这在这里是密意”[11]等。密意思惟种子及显现之后,世尊说:“有色等处”(PE,318/216b),但却不说:“那此色等处存在于识之外”。

因为经部宗问了:“密意──亦即所开示的密意──是什么?”所以《自释》当中说了:“如上一般……”[12]等。

[1] 128

[2] 129

[3] 130

[4] 131

[5] 132

[6] 133

[7] 134

[8] 135

[9] 这段内容主要在说明:对唯识师而言,“没有‘我’或‘有情’”是了义的说法;但“有‘色等十处’”及“有‘化生有情’”则/不了义的说法,是有其密意的。

[10] 137

[11] 138

[12] 139

【玄奘译:“颂曰:依此教能入,数取趣无我……依此所说十二处教受化者,能入数取趣无我。谓若了知从六二法有六识转,都无见者乃至知者,应受有情无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无我。】

2.13.佛开示“有色等十处”的密意是为了令所化机悟入“补特伽罗无我”

如同密意思惟化生有情之后,解释所说的结果;同样地,密意思惟“有色等处”之后,所要说明的结果是什么呢?这点也必须说明。造论者为了说明其结果,所以在《本颂》当中说了:“如前所述,将悟入补特伽罗无我”[1]等。为了解释这点,所以《自释》当中说了:“若如上一般地解释的话……”[2]等。亦即:因为若如上一般地解释十二处的话,将可以了解补特伽罗是无实的,而“无实”,就是“无我”。

对于有“为什么无实,就是无我?”这种想法的人,《自释》当中说了:“从二个六处当中……”[3]等。亦即:如下一般,从眼等内六处及色等外六处当中,产生眼识等六识;然而,见r [4]者──“我”本身──在真实义中,则完全不存在,亦即听声者、闻香者、尝味者甚至碰触者──“我”──在真实义中,也不存在。如下一般,当了解:“有我论者所主张的那些见解──‘凡是能起见等作用者,是我’等──也是内及外诸处所造作的,而非我造做的”之时,就可以了解在补特伽罗当中没有实体。那是要说明:在所说的十二处当中,与眼等诸行不同体性的我并不存在。了解“诸行无我”之后,对于那些诸行会心生厌离,而证得究竟之处(即阿罗汉果)。

[1] 140

[2] 141

[3] 142

[4] 编者注:所下载电子文本为乱码,不影响阅读。

【玄奘译:“所执法无我,复依余教入。论曰:……复依此余说唯识教,受化者,能入所执法无我。”】

2.14.宣说“唯心”是为了要让所化机悟入“法无我”

其中,将变成如下(PE, 319/ 217a):对于有“若藉由了解补特伽罗无我,可以成立证得涅盘;则宣说唯心有何必要?”这种想法的人,《本颂》当中说了: “又以不同的教法,悟入法无我”[1]等。“藉由所开示的唯心,悟入法无我;因此,为了悟入法无我,所以开示唯心”,以上是偈颂的解释。

此处,因为“令悟入”,所以是“悟入,亦即了解”的意思。为了说明“于他处”这个词义,所以《自释》当中说了:“于他处又……”[2]等,因为那容易了解,故不再解释。

[1] 143

[2] 144

【玄奘译:“谓若了知唯识现似色等法起,此中都无色等相法,应受诸法无我教者,便能悟入诸法无我。”】

2.15.如何以“唯心”悟入“法无我”?

有人不相信宣说唯心可以悟入法无我,所以就问:“如何悟入法无我?”,亦即“以这个唯心的教法,如何能悟入法无我?”造论者为了说明悟入的方法,所以在《自释》当中说了:“这个唯识本身……”[1]等。这个唯识本身显现色等形相之后而产生〔对色等形相的认识〕,在心之外完全没有色等自性之法,当了解上述这点时,就是悟入法无我。而悟入法无我之后,诸菩萨将依次地证得如来的果位。因此为了“说明‘这个唯心的意义是主要的’”这个目的,所以世尊开示“唯心”。

[1] 145

【玄奘译:“若知诸法一切种无,入法无我,是则唯识亦毕竟无,何所安立?非知诸法一切种无,乃得名为入法无我,然达愚夫遍计所执自性差别诸法无我,如是乃名入法无我,非诸佛境离言法性亦都无故名法无我。余识所执,此唯识性其体亦无,名法无我,不尔,余识所执境有,则唯识理应不得成。许诸余识有实境故。由此道理,说立唯识教,普令悟入一切法无我,非一切种拨有性故。”】

2.16.去除对“补特伽罗无我”及“法无我”的错误认知

有人认为:“补特伽罗无我,就是在一切形相当中,没有实体的补特伽罗;同样地,法无我,就是在一切形相当中,法不存在。”所以就对造论者起了诤论。为了说明这个诤论,(PE,319/ 217b)所以《自释》当中说了:“假如法……”[1]等。“假如法不存在,就是法无我的话,那么在一切形相当中,法完全不存在。若是如此,那个唯心(属于法的范畴)也将不存在,因此如何安立唯心?”此处阿阇黎世亲在《自释》当中说了:“法……”[2]等。悟入法无我,并非指在一切形相中,一切法完全不存在;而是因为没有遍计所执的法,所以称为悟入法无我。对于有“在那个遍计所执性中,如何……?”这种想法的人,在《自释》当中说了:“任何诸凡夫……”[3]等。诸异生凡夫将诸法增益为具有所取及能取之特征的体性,而就所增益的所取及能取之特征的体性来说,它们是无我的(无实的);但并不是说连诸佛不可诠说的行境也是没有的。那是要说明如下这段内容:“那些尚未见到实相者,将诸法执为有所取及能取之体性的那个增益,是没有的;但是它们(诸法)的依他起性及圆成实性──如来智的对境──并不是没有”。

如下所述:不应将“法无我”一词,仅仅视为“〔法〕无”;而应视情况的不同来说明。

如下所述:在那个〔法无我一词〕之上,应结合如下的语词,亦即:已离具有所取及能取之性质的依他起性及圆成实的法,方是〔法〕无我,亦即上述的法(即:已离具有所取及能取之性质的依他起及圆成实的法),是无我。“诸法中无我”,就是“依他起性及圆成实的诸法中,也是无所取及能取”的意思。因此,将“已离能取及所取的(PE,319/218a)心及诸心所”称为“无我”;而不只是“无”。而“补特伽罗无我”也不是“没有补特伽罗”的意思,而是指“他人在诸行上所计执的补特伽罗并不存在”。“不可诠说的体性”,意思就是“不可诠说的自体”。

为了说明“完全掌握那种形相的法无我的功德”,所以《自释》当中说了:“如上所述,唯识也……”[4]等。假如接受无所取及能取,就是法无我,则那时心及诸心所也不是那个〔具有所取及能取之法,所以也是法无我〕。了解“已离他人所计执之具有所取及能取之性质的本质的心及心所”,因此唯安立“已离所取及能取的心及心所”〔为法无我〕。因为安立“心及心所”为“已离所取及能取”,故悟入一切法无我;然而并没有损减(即:执有为无)一切形相当中存在的诸法。

对于有“假如不这样主张的话,会有什么过失?”这种想法的人,因此,《自释》当中说了:“反之……”[5]等。假如没有除去“其他心及心所计执的所取及能取的特性”的话,则那时必须承认这个了别的对境,因此将无法成立唯识。

对于有“为什么〔无法成立唯识〕呢?”这种想法的人,《自释》当中说了:

因为〔未离能、所二取的〕诸了别(PE,319/ 218b)具有外境之故”[6]等。亦即:存在的外境,将无法成为识。若是如此,则又将如何能成立唯识呢?如下所述:若将“唯识”一词视为“已离所取及能取的心及心所”的话,则〔你外人〕既执某些识为那些〔已离能、所二取的心及心所(不具有外境)〕,〔同时〕又执〔某些识〕为其他〔那些未离能、所二取的心及心所(具有外境)〕,则那时如何能成立唯识呢?如下所述:不只是在色蕴当中,应断除所取及能取;而应于一切法当中〔,断除所取及能取〕。因此心及诸心所〔因为亦属于一切法的范畴,所以〕也将离所取及能取。若是如此,则于一切法中成立无我。

[1] 146

[2] 147

[3] 148

[4] 149

[5] 150

[6] 151

2.17.能取及所取没有实体

【玄奘译:“复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说有色等处,非别实有色等外法为色等识各别境耶?颂曰: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极微,又非和合等,极微不成故。论曰:此何所说?谓若实有外色等处,与色等识,各别为境,如是外境,或应是一,如胜论者执有分色;或应是多,如执实有众多极微各别为境,或应多极微和合及和集,如执实有众多极微皆共和合、和集为境。】

2.17.1.总说

关于所取及能取无实体,其道理截至目前为止仍完全没有说明,因此此处为了反驳有外境论者,所以《自释》当中说了:“世尊以此密意……”[1]等。

密意思惟〔识的〕自种子及〔识的〕显现之后,世尊说:“有色等处”;然而“在真实义中存在的那些色等,不是诸了别的真实对境”,这要说明什么呢?这是要说明:〔外人的问难:〕“假如此处某些语词所描述的与正理相违,则那时将〔那些语词〕视为‘具有密意’的话,也还算合理;但若此处语词所描述的,与正理完全不相违的话,为什么还要〔将那些语词〕视为‘具有密意’呢?”此处阿阇黎〔世亲〕为了说明〔有色等处〕与正理相违,所以在《本颂》当中说了:“若那〔粗分的色等〕是一(PE,319/ 219a),也不是〔识的〕对境……”[2]等。

(1)单单那个粗分〔的色〕等本身,并不是〔识的〕对境;(2)有间隙地存在的许多极微,也不是〔识的〕对境;(3)无间隙地存在的那些极微,也不是〔识的〕对境;为什么呢?因为极微的状态无法成立之故。造论者为了详细地说明那个偈颂的意义,所以在《自释》当中说了:“若谓:‘那将要说明什么呢?’”[3]等。你(外人)所主张的“识之外的色、声等处,是〔了知〕色及声等的识的个别对境”,若那是唯一的一个主张的话,则将不外有如下三种可能:

(1)诸胜论师所主张的“由大量的部分的体性所构成的粗分(即:有分、具有部分者或整体),是根识的所取(即:对境)”;或者(2)主张“有间隙地存在的许多极微,是〔根识的〕对境”;或者是(3)主张“那些具有彼此观待的极微本身的积聚,是对境”,不是吗?

[1] 152

[2] 153

[3] 154

2.17.2.别说

【玄奘译:“且彼外境,理应非一,有分色体异诸分色不可取故。”】

2.17.2.1.胜论师主张的“粗分的色等”,不是识的对境

就第一个主张来说,《自释》当中说了:“单单那个〔大量的部分的体性所构成的粗分〕本身,不是〔识的〕对境”[1]等。仅仅“有分”本身,并不是识的对境,为什么呢?如下所述:除了“部分”之外,再也找不到任何其他的“有分”了;就像我们会将“〔瓶的〕表面及经线等”分别执为“一切的瓶及布等”;然而离了那些瓶的表面及经线等之外,我们却找不到瓶及布等。[2]

[1] 155

[2] 这里是要说明:整体(有分)是由大量的部分所构成;没有部分,就没有整体

【玄奘译:“理亦非多。极微各别不可取故。”】

2.14.2.2.许多极微有间隙地存在,也不是识的对境

为了说明第二个主张,所以《自释》当中说了:“有间隙地存在的许多极微,也不是对境”[1]等。(PE,320/219b)有间隙地存在的许多极微,也不是对境;为什么?因为不承许:识可以执取个别的极微。

[1] 157

【玄奘译:“又理非和合或和集为境,一实极微理不成故。”】

2.17.2.3.许多极微无间隙地积聚,也不是识的对境

如下所述:因为其他人主张:“五识身可以缘得无间隙地积聚的极微”,为了遮遣第三个主张,所以《自释》当中说了:“那些极微无间隙地积聚,也不是识的对境”[1]等。相互靠近、毫无间隙地存在的诸极微,也不是识的对境;如下所述:因为“极微”无论如何也无法成立为“单一实体”(实有)。假如诸极微可以成立为“实有”的话,则的确可以有“那些极微无间隙地积聚,是对境;或者那些极微有间隙地存在,是对境”的这种想法;但是那些极微实际上并无法成立为实有。

[1] 158

2.17.2.4.极微无法成立为实有的原因

【玄奘译:“云何不成?颂曰: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论曰:若一极微,六方各与一极微合,应成六分……”】

2.17.2.4.1.略说

有外境论者不相信极微无法成立为实有,因此就问:“为什么极微无法成立为实有?”[1]而且有外境论者心想:“极微无法成立为实有的原因,完全没有说明出来。”阿阇黎世亲为了说明极微无法成立为实有的原因,因此在《本颂》(第11颂)当中说了:“像这样,当六个(外来的极微)同时结合(中间那第七个极微)的时候……”[2]等。为了说明那点,所以《自释》当中说了:“从六个方向……”等。当从六个方向而来的六个极微,同时结合位居中央的第七个极微时,会有二种可能性:六个极微各自从彼此不同的方向来结合;或者六个极微均只从同一个方向来结合,这点必须加以说明。

[1] 159

[2] 160

2.17.2.4.2.广说

【玄奘译:“一处无容有余处故。”】

2.17.2.4.2.1.六个极微分别从六个方向和中央的极微结合

第一个主张:假如六个极微从彼此不同的方向同时与位居中央的第七个极微结合,那时位居中央的第七个极微将变成六个部分。为了回答有“为什么呢?”这种想法的人,《自释》当中说了:“在同一个位置当中……”[1]等。如下所述:位居中央的第七个极微的某一个面向,存在一个已到达的第一个极微时,就在那个面向上,第二个极微就没有立足的余地了;因此(PE, 320/220a)第二个极微就必须存在于第一个极微之外的其他面向了,其他五个极微也如此;因此位居中央的第七个极微将变成六个部分。若极微会变成六个部分积聚而成的话,就这点来说,极微怎么能成立为实有〔或单一实体〕呢?〔因为“实有”是不可区分方向及部分的。〕

[1] 161

【玄奘译:“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一极微处若有六微,应诸聚色如极微量,展转相望不过量故,则应聚色亦不可见。”】

2.17.2.4.2.2.六个极微从同一个方向和中央的极微结合

关于第二个主张,《本颂》(第11 颂)当中说了:“假如那六个极微在同一个位置上……”[1]等。为了解释那点,所以《自释》当中说了:“假如在中央的极微的同一个位置上……”[2]等。假如在中央的极微的同一个位置的那个面向上,是六个极微存在的位置,则由于许多极微在同一个位置的缘故,一切的微聚(极微的聚合)将变成唯有极微的大小,以此道理来看,须弥山等也将变成极微,为了回答有“这是为什么呢?”这种想法的人,《自释》当中说了:“彼此不相异之故”[3]等。亦即主张如下:“在这个方向上,一切的极微彼此不相异(即:不可区分方向、部分),因此它们的聚合无论如何也不会显现,亦即甚至连须弥山也将看不到。”

[1] 162

[2] 163

[3] 164

2.17.2.4.2.3.结论

归纳其义如下:第一个主张因为极微具有部分,所以无法成立极微为实有;第二个主张因为极微不具有部分,所以极微的积聚无法成立。因此二者均将无法在识当中显现出来。

【玄奘译:“加湿弥罗国毘婆沙师言:‘非诸极微有相合义,无方分故,离如前失;但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

2.17.2.4.2.4.毘婆沙师对第一个主张的答辩

因为毘婆沙师为第一个主张辩护,所以《自释》当中说了:“诸极微……”[1]等。〔毘婆沙师的答辩如下:〕假如诸极微可以结合的话,则因为六个极微同时结合,因此位居中央的极微将变成六个部分;然而那些极微因为不具有部分,所以无法结合;因此此中〔极微〕没有形成六个部分的过失。

为了回答有“假如诸极微无法结合的话,那是什么在结合呢?那个显现又是什么在显现呢?”这种想法的人,(PE,320/ 220b)《自释》当中说了:“诸积聚……”[2]等。迦湿弥罗国的毘婆沙师内心认为:“因为诸〔极微的〕积聚具有部分,所以诸积聚彼此可以结合,因此与众所共许的〔诸积聚是识的对境这一点〕并不相违。”

[1] 165

[2] 166

【玄奘译:“此亦不然。颂曰:极微既无合,聚有合者谁?或相合不成,不由无方分。论曰:今应诘彼所说理趣:既异极微无别聚色,极微无合,聚合者谁?若转救言‘聚色展转亦无合义’,则不应言‘极微无合,无方分故’,聚有方分亦不许合故,极微无合不由无方分。是故一实极微不成。”】

2.17.2.4.2.5.造论者对毘婆沙师答辩的破斥

造论者为了破斥这个说法,所以在《自释》当中说了:“应对那些毘婆沙师问这段话……”[1]等。应该询问那些毘婆沙师底下这段话:“诸极微的积聚(1)是不同于诸极微呢?或者(2)不是不同于诸极微呢?”

在(2)中,假如“诸极微的积聚不是不同于诸极微这个对境”,造论者为了说明那个主张的过失,所以在《本颂》(第12 颂)当中说了:“极微……”等。假如诸极微本身无法结合,而且也不承认“那些极微的积聚是不同于那些极微”的话,则那时所主张的“所有那些积聚的结合”是什么的〔结合〕呢?理应不是诸极微的结合,因为极微无部分,故不许极微可以结合。它也不是积聚的结合,因为积聚不是不同于那些极微的对境。因为它(积聚)不会从那个与自己不相异的对境(极微)中产生,因此不许主张有〔极微的〕积聚这个结果;因此,应该说明:“那个结合,是什么的结合?”为了从前颂当中引出动词,所以《自释》当中说了:“加上‘结合’〔这个动词〕”[2],因为那点容易了解,故不说明。

万一那些毘婆沙师害怕那个过失,所以又不承认:“积聚也会结合”,因为有这个疑虑,故《本颂》(第12 颂)当中说了:“因为没有部分……”[3]等。为了解释那一点,故《自释》当中说了:“假如诸积聚也……”[4]等。毘婆沙师为救前述的过失,故说:“假如将会产生这个过失(积聚不是不同于极微,故积聚也不是识的对境),因此诸积聚彼此也无法结合,不是吗?”若是如此,则你毘婆沙师不可以说:“因为诸极微没有部分,(PE,320/221a)所以无法结合。”

为了回答有“为什么不能说?”这种想法的人,《自释》当中说了:“连具有部分的积聚也……”[5]等。如下所述:连具有部分的积聚都不承认它能结合之故。假如不承认具有部分的积聚可以结合的话,则那时说:“诸极微因为没有部分,所以诸极微的结合无法成立。”这不是合理的。假如连具有部分的积聚都不承认它能结合的话,则那时不可以说:“没有部分,是不能结合的因”[6]!

因此,如上破斥了毘婆沙师之后,为了将前述的情况作一个总结,因此《自释》当中说了:“极微……”[7]等。由于如上一般,若六个极微同时与位居中央的第七个极微结合,则位居中央的第七个极微将变成六个部分,因此极微无法成立为单一实体。若依〔极微〕不可区分部分的主张,则即使一切的“微聚”(极微的聚合)也无法在识中显现,其道理前面已经解释过了。

[1] 167

[2] 169

[3] 170

[4] 171

[5] 172

[6] 若“具有部分的积聚”及“不具有部分的极微”,均不能结合的话,则不可以说“不具有部分”是不能结合的原因,因为这样犯了“因不定”或“不周遍”(khyab pa ma byuṅ)的过失。

[7] 174

2.18.破斥“成立极微为单一实体”

【玄奘译:“又许极微合与不合,其过且尔。若许极微有分无分,俱为大失。所以者何?颂曰: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无应影障无,聚不异无二。论曰:以一极微六方分异,多分为体,云何成一?”】

2.18.1.总说

其次,为了破斥极微,故《自释》当中说了:“即使主张极微可以结合也好……”[1]等。即使主张极微可以结合也好,主张极微无法结合也好,这个“结合”的主张,对我毘婆沙师有何作用呢?假如最初承认“在极微上有不同的方分”的话,则对于任何有相异之方分者而言,它不能成立为单一实体(实有)。

接受了“有关‘相异之方分’的解释”后,《自释》当中说了:“极微的东方部分也是相异的……”[2]等。藉由方向来标示的部分,称为“方分”;亦即,以东方标示的部分,是不同于其他方向标示的部分;同样地,南方、西方、北方、上方、甚至下方所标示的部分,也是彼此相异的。如上所述,若方分是相异的话,则具有许多部分(PE,320/221b)的极微,如何能成立为单一实体?那是要说明:“离开那些部分之外,完全没有其他事物;因此唯由部分所积聚的极微,它如何能成立为单一实体?”此外,为了回答有“极微无相异的方分”这种想法的人,《本颂》(第13颂)当中说了:“如何形成影子及障碍?”[3]等。“在没有部分的极微上,无法成立影子及障碍”,这就是偈颂的摄义。

[1] 175

[2] 176

[3] 177

2.18.2.别说

【玄奘译:“若一极微,无异方分,日轮纔举光照触时,云何余边得有影现?以无余分,光所不及。”】

2.18.2.1.若极微无方分,则太阳照射之时,不会有影子形成

造论者为了详细说明偈颂的意义,因此在《自释》当中说了:“假如对每一个极微而言……”[1]等。假如因为极微没有部分,所以没有相异的部分的话,那么当太阳照射的那个时候,将如何形成一方面有影子形成,而另一方面有太阳照射的情况呢?

为了回答有“为何不会变成那样?”这种想法的人,《自释》当中说了:“对那个极微来说,太阳所无法到达之处……”[2]等。如下所述,对于那个极微而言,因为没有相异的部分,所以完全没有太阳所照射不到的其他地方。如上所述,暂且先说明〔无方分的极微〕没有影子的情况。

[1] 178

[2] 179

【玄奘译:“‘又执极微无方分者,云何此彼展轮相障?以无余分,他所不行,可说此彼展转相碍;既不相碍,应诸极微展转处同,则诸色聚同一极微量,过如前说。’‘云何不许影障属聚,不属极微?’‘岂异极微许有聚色发影为障?’‘不尔。’‘若尔,聚应无二,谓若聚色不异极微,影障应成,不属聚色。’”】

2.18.2.2.若极微无方分,则诸极微彼此之间不会形成障疑

为了说明“没有障碍”,所以《自释》当中说了:“假如方分……”[1]等。假如由于极微没有部分,故不许有不同的方分的话,则那个时候,某一个极微将如何能对其他极微造成障碍呢?为了回答有“为什么无法造成障碍?”

这种想法的人,因此《自释》当中说了:“对于任何极微也……”[2]等;亦即,如下所述:对任何位居中央的极微的某一个部分而言,因为其他极微来临,因此对于位居中央的极微而言,完全无法安立障碍其他极微的部分。

为了回答有“假如没有障碍的话,会有什么过失?”这种想法的人,《自释》当中说了:“假如无障碍的话……”[3]等。假如(PE,321/222a)某一个极微不会对其他极微造成障碍的话,那时,所有极微将处在同一个位置,而由于所有极微均变成同一个位置,故连须弥山等一切的微聚,也将变成唯有极微的大小,那点先前[4]已说明过了。

有外境论者依进行的理路,说了:“影子及障碍”等。假如极微因为没有部分,所以有影子及障碍不合理,那为什么不承认:“微聚是具有部分的呢?”

造论者为了观察微聚,所以在《自释》当中说了:“从诸极微当中……”[5]等。你(有外境论者)主张微聚是不同于诸极微吗?或者主张那些影子及障碍是微聚的影子及障碍?假如那个微聚是不同于那些极微的话,那倒也可以。经部师答道:“那个微聚不是不同于那些极微。”我们(经部师)不承认:“微聚异于极微”。造论者在《本颂》(第13 颂)当中说了:“微聚不是异于那些极微……”[6]。为了解释那点,所以在《自释》当中说了:“假如微聚不是异于诸极微的话……”[7]等。假如不承认:微聚是异于诸极微的话,若是如此,则成立了:影子及障碍〔既不是极微的影子及障碍,〕也不是那个微聚的影子及障碍。

[1] 180

[2] 181

[3] 182

[4] 见:“2.17.2.4.2.2.六个极微从同一个方向和中央的极微结合”一节内容。识

[5] 184

[6] 185

[7] 186

【玄奘译:“觉慧分析安布差别立为极微,或立为聚,俱非一实。何用思择极微聚为?犹未能遮外色等相。”】

2.18.2.3.有外境论者起诤:仅破除“极微”及“微聚”,并不能破除“色等外境”

因为有外境论者问难,故《自释》当中说了:“此遍计分别……”[1]等。例如:虽然我们将“如其所应地组合的色等零件”称为“轮子”;但那些色等零件(用来比喻极微及微聚)并不等于轮子(用来比喻色等)本身。同样地,虽将“色等分析至究竟”称为“诸极微”,而将“没有间隔地存在的诸极微”(PE,321/222b)称为“积聚”(即:微聚);然而实际上那些色等本身既不是极微,也不是积聚。因此,若不能遮遗色等的所有特征,而仅是破斥“极微”或“微聚”这个想法,有什么用呢?而因为不能遮遣那个色等,因此外境也无法遮遣。

[1] 187

【玄奘译:“‘此复何相?’‘谓眼等境亦是青等实色等性。’‘应共审思:此眼等境青等实性,为一,为多?’‘设尔何失?’‘二俱有过。多过如前。一亦非理。’”】

2.18.2.4.造论者的答复

造论者为了询问有外境论者关于色等的定义,所以在《自释》当中说了:“那些色等的定义是什么”[1]。请你(有外境论者)说明:“色等的定义是什么?”《自释》当中说了:“有外境论者说:‘眼等的对境及……’”[2]等。“眼根等的对境”是那些色等的“总的定义”;而“青色及黄色等状态”,则是那些色等的“别的定义”。

造论者在《自释》当中说了:“眼等的对境……”[3]等。你(有外境论者)所主张的那个眼等的对境──青色及黄色等──究竟是(1)属于“有分”(具有部分,即:整体)的单一实体呢?或是(2)属于“极微”的许多实体呢?我(造论者)将观察眼等的对境──青色及黄色等。

有外境论者没有见到自己的过失,所以问:“这样观察要作什么?若是那样,又有什么过失?”

造论者在《自释》当中说了:“许多的……”[4]等。(2)将“眼等的对境──青色及黄色等”视为“许多实体”的这个主张的过失,就是:眼等的对境──青色及黄色等──既非许多极微,也不是那些极微的积聚,因为这在“极微无法成立之故”的时候[5],已经说明过了。

[1] 188

[2] 189

[3] 190

[4] 191

[5] 见:“2.17.1.总说”及“2.17.2.别说”。

2.18.2.5.眼等的对境若是单一实体的话,有哪些过失?

【玄奘译:“颂曰:一应无次行,俱时至未至,及多有间事,并难见细物。论曰:若无隔别所有青等眼所行境,执为一物……”】

2.18.2.5.1.总说

为了再说明(1)将“眼等的对境──青色及黄色等”视为“〔属于有分的〕单一实体”这个主张的过失,因此《本颂》(第14 颂)当中说了:“若眼等的对境是单一实体的话,则无次第行……”[1]等。“大地”等若是一个单一实体(PE, 321/223a)的话,则诸有情将无法次第而行。“此处”与“彼处”这二个相异的部分,将不会同时有“已触及”与“未触及”这二种情况,亦即:要嘛就是均未触及,要嘛就是均已触及。若眼等对境是唯一实体的话,许多象等将不会隔别地存在。诸微细生物也将可以被看见,而不会不在识中显现出来。以上是偈颂的意义。

造论者为了详细说明那个偈颂的意义,因此在《自释》当中说了:“假如眼的对境……”[2]等。

[1] 193

[2] 194

2.18.2.5.2.别说

【玄奘译:“应无渐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

2.18.2.5.2.1.眼等的对境若是单一实体的话,则无次第而行

假如主张“所有眼等的对境不会被平原及深渊等所阻隔”,而且认为“它们(所有眼等的对境)全部均为一个实体”的话,那么诸有情将不会有次第而行的情况发生,为了回答有“为什么诸有情将不会有次第而行的情况发生?”这种想法的人,《自释》当中说了:“因为跨出一步……”[1]等,亦即:因为只要跨出一步,就可以到达一切想要去的地方,因此,何必跨出其他步伐而行呢?亦即何必依次地走到任何地方呢?如下所述,因为主张:“大地是没有间隔的、而且是有分的(即:完整的)、是单一实体、是没有部分的”,所以依次而行是不合理的。那是要说明:“若对境为单一实体的话,则对境这个事物如何可以成立有不同的先后次序?”

[1] 195

【玄奘译:“又应俱时于此于彼无至、未至,一物一时理不应有得、未得故。”】

2.18.2.5.2.2. 眼等的对境若是单一实体的话,则不会同时有“碰触”及“未碰触”这二种情况

为了要说明这点的其他过失,所以《自释》当中说了:“碰触〔墙壁等的〕这边的部分,而……”[1]等。若执“眼的对境──所有那些青色等”为“单一实体”的话,则将不会同时有“碰触墙壁等的这个部分,而没有碰触墙壁等的那个部分”的情况。对于有“为什么会这样呢?”这种想法的人,《自释》当中说了:“那时候……”[2]等。如下所述:那个时候,(PE, 321/223b)对于同一个事物而言,不容许有“碰触”及“未碰触”这二种情况,亦即:若是单一实体的话,要嘛就是全部碰触,要嘛就是全未碰触。

[1] 196

[2] 197

【玄奘译:“又一方处,应不得有多象马等有间隙事。若处有一,亦即有余,云何此彼可辩差别?或二,如何可于一处有至、不至中间见空?”】

2.18.2.5.2.3.眼等的对境若是单一实体的话,则处在同一处的象、马将不会隔别地存在

又为了说明这点(单一实体)的其他过失,(1)因此《自释》当中说了:“象及……”[1]等。假如所有显现区隔的事物均执为单一实体的话,那时候存在于同一处的许多象及马等,将不会隔别地存在。

为了回答有“为什么呢?”这种想法的人,《自释》当中说了:“存在于同一处……”[2]等。如下所述:一只象所在的那个地方(场所),若又有牛及马等存在的话,则它们如何能有间隔呢?如下所述:那〔些象、牛、马等对境〕若是单一实体的话,则那些存在于同一个地方者(如:象、牛、马等),怎么会形成不同的对境呢?(亦即:象、牛、马等,若是单一实体的话,理应无法区分其不同才是,然事实并非如此)

考虑到“万一〔有外境论者〕害怕上述过失,所以执‘象等彼此分开存在’”,所以《自释》当中说了:“那二者……”[3]等。意思就是:〔有外境论者为了补救中的过失,在〕接受了“对境不容许不显现差别”之后,说“以同一处作区分,亦即〔在同一处中,〕将象等安立为个别的对境,不就可以了吗?”

〔造论者回答:〕若是如此,则象及马所到之处,怎么会是单一实体呢?因为〔象所到之处,马未到达;反之,马所到之处,象未到达,〕那二者(象及马)既然有“到达”及“未到达”这二种差别,故理应不是单一实体。

若执“二者到达二者”,也不合理。对于有“为什么呢?”这种想法的人,《自释》当中说了:“象及马等之间,并无那些象及马等……”[4]等。意思就是:“象”及“牛与马”之间,显现空隙之故。〔为了补救(2)的过失,有外境论者又说:〕假如在象的位置上,被牛与马所含盖,而牛与马的位置上,也被象所含盖的话,则它们(象及牛、马)之间,也将被它们(象及牛、马)所含盖;因此,中间〔的空隙〕也将被那(PE,321/224a)二者(象及牛、马)所占据,〔如此一来,象及牛、马二者之间就不会显现空隙了,不是吗?〕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

[1] 198

[2] 199

[3] 200

[4] 201

【玄奘译:“又亦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彼与麁物同一处所,量应等故。若谓‘由相此彼差别,即成别物,不由余义’,则定应许此差别物,展转分析成多极微。已辩极微非一实物,是则,离识,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由此,善成‘唯有识’义。”】

2.18.2.5.2.4.眼等的对境若是单一实体的话,则事物不论粗、细均可被眼等所见

为了说明那点(单一实体)的其他过失,所以《自释》当中说了:“水中的微细生物……”[1]等。假如将“所有那些青色及黄色等眼的对境”执为“单一实体”的话,那时候,因为水中的诸微细生物也和房子、山等大型的事物本质相同,因此将不会不被眼睛所见,亦即:对于“单一、本质不相异者”而言,同时有“被眼所见”及“不被眼所见”这二种情况,是不合理的。

为了回答有“何时会产生这个过失?”这种想法的人,《自释》当中说了:“假如由于不同的定义……”[2]等。假如诸事物不是因为“不同的对境”、“不同的原因”及“不同的时间”,而许为不同;而仅是因为“不同的定义”,才许为不同的事物;则那时将会出现这些过失。此处,“对境的定义,是指‘眼等的对境状态’的总定义及‘青色等状态’的别定义;而不是其他的情况。”这是要说明〔不是〕“不同的对境”、〔“不同的原因”及“不同的时间”〕等其他情况。

在说明了其中的过失之后,为了作一个结论,所以《自释》当中说了:“因此……”[3]等;亦即:因为如上所述,在执极微为单一实体的主张当中,有许多过失,因此眼等的对境──青色──必须视为不同的极微。为了回答有“〔极微〕犹如没有过失般地存在”这种想法的人,为此,《自释》当中说了:“它(极微)不能成立为单一〔实体〕……”[4];亦即说明了:“极微无法成立为单一实体”。

其中将形成如下:成立眼等的对境──色等──是存在的,对我(有外境论者)而言,仅仅那个就足够了,何必要成立极微呢?所以《自释》当中说了:“因此它(极微)无法成立……”[5]等。假如极微(PE, 322/224b)无法成立,则色等──眼等的对境──也无法成立;因此,“由于没有外境,所以成立唯识”,这是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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