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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

 思树怀源 2019-12-01

1、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根据这份民事裁定,被保护人的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保护,未来3个月内,其丈夫不能继续对她实施暴力。“禁止刘刚殴打、威胁王贵芬”,“本裁定有效期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2、2008年10月,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签发了首批“保护令”: 

(1)保护令之一—保障婚姻弱势方: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发出了一纸“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规定在此份裁定生效期间,被申请人要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并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履行保护令可能少分财产 :如何督促被申请人执行的情况呢?人身保护令和一般的民事裁定书一样具有法定效力,对于拒不履行者,《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相关处罚。在案件的最后裁判结果上,履行与否也将成为衡量利益天平的重要砝码——因为执行态度消极或者抗拒,很可能令他得到少分一部分财产或其他不利的结果。
(2)保护令之二:7日内须与妻子沟通。为支持丈夫小梁深造,小云放弃了很多发展事业机会。丈夫成为大学教授后想离婚,小云不愿。丈夫便长期不理她,有时候还要出言相讥。小云向法院提出遭遇冷暴力,法庭发出人身保护令,裁定小梁7日内须与小云沟通。
(3)保护令之三——给加害人6个月考察期: 年过半百的李阿姨夫妇都是企业退休人员,老伴老张头经常因为一点小事打她。她还曾经报过警,并拍下了验伤照片,但警察表示也不好太过介入“家庭内部矛盾”。最近的一次纠纷后,李阿姨要求离婚。但老张头不愿意。在李阿姨的申请下,法庭向老张头发出了一张人身保护令。 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加害人如真诚悔改,以求不离婚,征得受害人同意,法院可裁定诉讼中止,给加害人6个月考察期。
(4)保护令之四——禁止施暴: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夫妇王某、郑某是再婚夫妻,因为丈夫怀疑妻子有外遇,一闹矛盾就对妻子下狠手。郑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后,不敢出庭应诉。法庭昨日亦向王某发出了人身保护令,禁止他对郑某施暴。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询问了受害人情况后,允许她不出庭,以避免双方正面冲突(以前双方必须都在场),给了法庭更加合理的处理空间。
3、2009年6月,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向申请人季女士发出了一纸“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季女士的丈夫对其殴打、威胁、骚扰。2009年6月,季女士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诉称严某经常对自己进行电话威胁、谩骂,殴打自己和母亲,并提供了报警回执单、照片、病历等证明。立案的同时,法院向其告知离婚诉讼若干注意事项,其中包括申请预防和制止家暴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6月25日,季女士向经办法官提出申请,经了解情况、审查材料之后,法官发出了“人身保护令”,有效期为3个月。这份“人身保护令”对季女士丈夫严某来说是禁令,如果严某再次施暴,违反该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也已经向严某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严某是否履行该裁定,并搜集固定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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