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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家暴证据收集5大招数! || 法宝说说

 释然无相 2016-08-05

大家好,今天来谈一谈家庭暴力的举证问题。

先说个案例:

80后女孩小胡将丈夫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胡称她与杨某于2003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直较为平淡,其丈夫杨某生于1958年,两人年龄相差太大,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

 2015年,小胡某曾向来凤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夫妻关系。对于小胡要求离婚的诉求,杨某坚决不同意,杨某说自己对小胡是有感情的,自己脾气是有些不好,但可以改正。对此,小胡并不认可,认为自己长期遭受家暴,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准予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自由恋爱后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杨某表示愿意和好,且作出一定改正,小胡亦应给对方和好的机会。法院还认为,小胡坚持要求离婚,称自己长期遭受家暴,但只有口述,没有证据。综上,法院驳回了小胡的诉讼请求。(案件来源:来凤法院)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离婚案件中,声称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这一点很重要噢!下面就来谈一谈怎样保存家暴证据……

1.报警记录

遭受家暴后,最好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会有出警记录,而且会做询问笔录,详细记录事情的时间,起因和经过等,只是证明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现实生活中,需要调查此项证据时,公安机关往往不予配合,可以请律师帮忙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调取。

2.诊断证明

受到家庭暴力而受伤到医院治疗的,一定要保存好诊断证明以及病历资料。

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3.书面证据

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受害一方经过心理咨询或者治疗的,该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或诊断结果也可以作为认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鉴定机构关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以证明其实施伤害的程度。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

5.证人证言

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亲朋好友以及邻居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但是要注意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才能有效。

受到家暴侵害的女同胞(当然也不排除少量男同胞)一定要勇敢地站出来向家暴say No!

小贴士: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也就是说,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符合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作出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内容作出一定期限内被申请人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接触或活动的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申请后72小时内作出;一种是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王博,湖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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