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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官阶低点又如何?封驳、监察、选官、廷议,这些大权我都有

 思明居士 2019-12-12

序言:

在明朝的政治机构体系中,存在着一个统称为“六科”的政治机构,它不隶属于外朝,亦不隶属于内廷,而是由明朝统治者直接统辖,但有意思的是,“六科”的官阶却是小的可怜,最高仅为“正七品”,甚至有一段时间还被降为了“正八品”,明显与其所拥有的封驳、监察、选官、廷议等诸多“大权”极不相称。不过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其实也只是明朝统治者出于集权的需要,这才刻意营造出这种“以小制大”的政治格局罢了。

六科:官阶低点又如何?封驳、监察、选官、廷议,这些大权我都有

明朝六科官员示意画像插图

所谓六科,指的便是明朝政治机构体系中的“吏、户、礼、兵、刑、工”六科,顾名思义,这是一个针对明朝“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而设立的政治机构。

而由于其前身是来自于明朝的“给事中”,只不过在明洪武六年(1373年),明太祖朱元璋改制,“设给事中十二人,秩正七品,始分为六科”,正式将“给事中”分化为六科以后,这才正式确立了“六科”之名,所以也可以将这六科统称为“六科给事中”。——《明史·职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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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画像插图

六科“官阶”低

但是据史书资料来看,在明太祖朱元璋于“明初,统设给事中”之时,“给事中”的官职并非上文所说的“正七品”,而是“正五品”,虽不算高,但也属于明朝那“九品十八级”官阶体系中的第九级,属于中层。——《明史·职官三》

这是个什么概念呢?明朝的“武英殿大学士”,以及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改制以后执掌“量刑之轻重”的“大理寺丞”,便是“正五品”官职,但是单说文官的官阶体系难免会有些模糊,无法量化,所以也就无法形成一个具体的概念。

那么咱们就从明朝的“武臣”官阶体系去说,在明朝的武臣官阶体系中,最容易量化的“正五品”官职便是“正千户”了。顾名思义,就是负责掌管一千户军户的武官,这么看的话,那这“给事中”在明初的政治地位其实还是不错的。

但是在洪武六年(1373年),明太祖朱元璋针对“六部”,将“给事中”改制分设“六科”以后,却直接把“正五品”的官阶降到了“正七品”,甚至于洪武“二十四年,更定科员,每科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俨然是把“六科”所属官员的最高官阶进一步降到了“正八品”。——《明史·职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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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文帝朱允炆示意画像插图

直到建文帝朱允炆执政时期,“改都给事中,正七品”以后,“六科”才算是又回到了“正七品”,但要说其地位,其实也就等同于明朝“知县”一级的“芝麻小官”。——《明史·职官三》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这“六科”直属皇帝一人管辖,且主要是针对“六部”而设,那为何却仅仅只给“正七品”这样一个“芝麻官阶”呢?

毕竟按照明朝“六部尚书”的官阶标准来看,其在明初,“洪武元年始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之时,尚书的官阶是“正三品”,后来更是被建文帝提升到了“正一品”,继而等明成祖朱棣登基后,虽恢复明太祖朝旧制,但是在尚书官阶上,却也是将其提升到了“正二品”。——《明史·职官一》

如此天差地别的官阶差距暂且不提,单是由明朝统治者直接统辖这一点,就属实有点莫名其妙,明朝统治者为何会费心费力的去亲自统辖这官阶极为低微的“六科”呢?

这就还要从“六科”的具体职能开始说起了,因为按史书上的记载来看,这“六科”其实拥有着“封驳”、“监察”、“选官”、“廷议”等诸多大权,实打实的一个“重权”机构。试问,对明朝统治者而言,他会放任集诸多大权于一身的“六科”不管,然后让其由其它政治机构统辖吗?自然是不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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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皇帝诏书(局部)示意插图

一、六科的“封驳权”

先说这“六科”的“封驳权”吧,所谓“封驳”,即是指“封还并对诏敕之不当者加以驳正”,顾名思义,就是有审核诏书的大权。

而据史书资料的记载来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意思就是说,即便是皇帝的诏书出现失误,六科也有权将其封还重新拟定,在这里我们暂且先不提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能否行之有效。——《明史·职官三》

因为单就这一条所表达的意思来看,就足以证明“六科”的权限之大了,毕竟这一条就意味着“六科”完全能对明朝的“立法”事务进行干预

何谓“立法”?就是制定律法政令,而律法政令又是一个政权的根基之一,任何一条律法政令的制定,哪怕只是其中某一个并不起眼的小细节出现变化,都有可能影响到政权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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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末农民起义示意画像插图

如果是出现“好”的变化还好说,造福于社稷;但是出现“坏”的一面呢?笔者说轻者劳民伤财,重者害民亡国一点都不为过吧?

就像封建时期那数不胜数的“农民起义”事件,有绝大多数都是因为统治者在拟定律法政令时出现失误所致。

诸如隋末农民起义,百姓都因为繁重的徭役民不聊生了,统治者却不去考虑百姓的吃穿用度,而是一味的“加赋”、还对外用兵,试问,如果有人及时阻止剥削条例的下发,是不是就有可能避免起义的爆发呢呢?

再比如赋税体系被有心人利用,继而在征收赋税之时,将每一项赋税的数目都增加一点点,看似不多,但整合到一起可就不一定了。若长此以往,势必会积弊成疾,从而导致百姓无力承担,只能是发动起义,抵抗这无休止的剥削。

所以,明朝“六科”这封驳权,不可谓不重,更别提除了有权封还皇帝的诏书以外,明朝律法同样规定,“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六科对所有官员的奏疏同样有着“封驳之权”。——《明史·职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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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六科官员巡察京营示意画像插图

二、六科的“监察权”

至于六科这“监察权”,同样是个了不得的大权,掌“稽察六部百司之事”,顾名思义,就是有着监察“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其它诸司之权。

事实也确实如此,“凡京营操练,统以文武大臣,皆科道官巡视之”,其目的也正是为了“稽其什伍,察其存逸闲否,以教其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继而也有权根据这监察结果对京营进行“赏罚,调兵食,纪功过,以黜陟之”。——《明史·职官三》

对“六部百司”同样如此,就好比明神宗“朱翊钧”执政时期,内阁首辅张居正在推行“考成法”之时,先是明令要求六部要提前把政务预估一个完成期限,然后分别记在三个“文簿”上,继而要求六部除了自留一本底册以外,还得将另外两本“一本送科注销,一本送内阁查考。该科照册内前件逐一附簿候查。”——《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三》

再比如明朝的“官员考核制度”,“内外官考察自陈后,则与各科具奏”,顾名思义,就是在完成考察以后,内外官的考察记录都要呈交到“六科”的手中进行核查。——《明史·职官三》

这种种案例所体现的,就正是这“六科”对“六部百司”的监察大权。

如若我们再结合“六科”同样分化为“吏、户、礼、兵、刑、工”六个小部门的体系来看,相信大家也不难看出,“六科”的监察范围极为庞大,几乎可以说是大到“吏部引选”,也就是吏部举荐选拔官员,小到“监订礼部仪制”,也就是制定礼仪什么的,“六科”都有涉及。——《明史·职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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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科举示意画像插图

三、六科的“选官权”

再说这“选官权”,选官好说,就是选拔官吏,而“六科”虽没有直接的官员选拔权,但是其却可以在“乡试充考试官,会试充同考官,殿试充受卷官”,换言之,明朝科举体系中那四场考试,光“六科”有权参与的就占了三个。——《明史·职官三》

而剩下的那个“童生试”,其实就跟我们现在的“初中”入学考试差不多,对明朝官场影响不大。

但从“乡试”开始,可就完全不一样了,乡试所考取的是举人,除了最基本的待遇会有所提升以外,“举人”还有机会进入明朝的“国子监”进行学习,继而参加下一步的考试。

再加上自洪武十六年(1383年)开始,明太祖朱元璋下诏“命天下学校岁贡士于京师”以后,国子监就俨然成了明朝统治者的“官员选拔”基地,对其极为看重。——《明史·太祖三》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如果考生中举了,那人生轨迹基本就可以说是彻底改变了,只要进入国子监就有机会去入朝为官,而这场考试的主考官,赫然正是由“六科”官员担任。

即便是下一步的“会试”,六科官员也可以担任“同考官”,这所谓的同考官,可不仅仅只是与其他官员一起监考,其同时还有着“总裁阅卷”之权,至于最为重要的“殿试”,也就是由皇帝亲自阅卷的考试,六科官员也可以在其中扮演一个“受卷官”的角色,也就是负责“收卷”的官员。

纵观以上种种官职,无一不是极为重要的中枢官职,很轻松的就能实现对考生成绩的干预,这也就足以表明,六科虽然没有直接选拔权,但其对明朝选拔官吏之时所造成的间接影响也是极为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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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廷议示意画像插图

四、六科的“廷议权”

最后再来讲讲这“廷议权”,若是按照“廷议”的自身属性来看,其“事关大利害,则下廷臣集议”的特性就足以表明这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政治权力。——《明史·列传第八十四》

那这界定范围可就广泛了,对于封建政权而言,军政、国政、财政、立君、立储、郊祀、典礼等诸多事项,都可以说是大事。就好比明世宗执政时期的“大礼议之争”,就曾围绕"继统"与"继嗣"的礼仪形式问题而展开了多次“廷议”。

而且围绕着廷议所衍生出来的“大臣廷推,大狱廷鞫,六掌科皆预焉”的现象,也足以表明六科在“廷议”之时占据的比重属实不小。——《明史·职官三》

所谓“廷推”、“廷鞫”,便是这廷议之时的一些有关“人事升补任用”、以及“在朝堂上审讯”之事,就好比弘治元年(1488年),由于安顺伯薛瑶、以及右都督范瑾等不职事的缘故,“六科十三道官交相劾奏”,而明孝宗也当即就下诏“令兵部会各部三法司堂上官评议,有可取者,姑留供事。”——《明穆宗实录·卷五十五》

一方面证明了六科在“廷议”中的重要政治地位,另外一方面也说明了六科其实还有着“发动廷议”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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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官员示意画像插图

“官阶低下”的六科为何会被明朝统治者亲自统辖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应该能对“六科”权力的大小做出一个系统的判断了吧?显然单凭六科手中所拥有的封驳、监察、选官、廷议等大权,就足以支持他们涉及到明朝的各项政治事务当中,

而对明朝统治者而言,一个掌握如此大权的机构,甭管他官职再低,也是万万不会放手让其它政治机构去统辖的。

毕竟一旦“六科”被别有用心的大臣掌控了,也就意味着政权将会迎来一场“颠覆性”的变革,明朝统治者自然不愿意看到这个结果。

所以明朝统治者在赋予“六科”诸多大权的同时,亦是对六科官员的升迁任免抓的极为严格。

首当其冲,就是“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顾名思义,就是但凡与朝中王公重臣有一定亲戚关系的,都不能担任“六科”官员。——《明史·职官一》

此举无疑是为了确保“六科”官员能不被官僚集团所控制,与此同时,亦是为了让六科在行使权力之时,能够不徇私枉法,或者是偏袒跟他有关系的官员,从而保证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也就相当于是在确保“执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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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员画像插图

再者,明朝史料还曾明文记载,对于六科官员的选拔,必须是“非识逢大体者不可畀也”,也就是说,只有那些识大体,有大局观的人才能有机会充任“六科”为官。——《明史·职官三》

这一条所表达的理念其实与上一条大同小异,都是为了保证“六科”执法的公平、公正,从而让六科能够恪守本心,一心一意的为明朝统治者办事,不偏袒偏私、徇私枉法。

由明朝统治者亲自统辖的用意也正是如此,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更有效的寻找到统治者眼中的贤良之士,而不是由其他官员所举荐的官员,毕竟如此一来,那官员的德行、能力不就无法更好的保证了吗?

而且由于是由其他官员举荐,所以难免就有可能跟着举荐的官员关系甚密,那岂不是就违背了“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的初衷吗?虽可能并无血缘关系,但殊途同归,最终的目的是一致的。

所以,明朝统治者设立“六科”,并将其独立于明朝政治机构体系之外,且只由皇帝统辖的用意也就很明显了,说白了就是“皇权意志”的体现,而“六科”则正是将“皇权意志”具象化的一个“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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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集权示意漫画插图

明朝统治者为何要通过“六科”来营造“以小制大”的政治格局

明朝统治者之所以要通过“六科”来营造“以小制大”政治格局的原因,其实就如序言中所说,是为了满足统治者“集权”的需要。

所以,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其实并不用从六科那“正七品”的芝麻官阶去入手,毕竟廷议、监察、选官、封驳大权就在那放着,这可是其它政治机构所远远没有的待遇。

而且就事实来看,“六科”固然官阶低微,但无疑对其它政治机构的制衡效果还是很明显的。所以,如果真要说明朝统治者是为了营造“以小制大”的政治格局,这才重用“六科”的话,其实还不如说这只是明朝统治者加强集权的一个“障眼法”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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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统治者示意漫画插图

笔者之所以要这么说,属实是因为“六科”那低微的官阶中,其实还潜藏着明朝统治者的另外一层用意,那就是“抑制”六科。

对明朝统治者而言,既然已经给了六科诸多大权,那么再给六科一个堪比其大权的“官阶”显然就没有必要了。

否则“六科官员”如果仗着其大权行凶作恶怎么办?

另外,以“六科”那诸多权力的重要程度来看,其势大后所可能导致的后果无疑是很严重的,甚至比明朝中后期那“宦官”以及“权臣”擅权的现象还要可怕,毕竟其影响范围实在是太广了,几乎涉及到了明朝政治体系的方方面面。

但如果只给“六科”低等官阶的话,那意思可就不一样了,由于封建时期的“等级观念”极为浓厚,特别是在政治体系之中,这份“等级差异”就显得更为剧烈。

而只给“六科”官员低等官阶的话,无疑就等同于是赋予了“六科官员”一种强烈的危机感,谁让明朝官僚体系中还有很多“知县”一级的官员呢!想要重新找一个简直不要太容易。

如此一来,也就在潜移默化之间让“六科官员”面对一些大是大非的问题之时,往往出于顾虑而力不从心,从而也就让“封驳权”变得名不副实,否则万一统治者一个不开心,就罢了他的官怎么办?

毕竟“六科”官员也是要靠那为数不多的俸禄养家糊口的不是吗?而这份经济压力,无疑也就会让“六科官员”在办事的时候更为上心。

再加上“六科”与生俱来的大权优势,以及明朝“对品改调”制度的影响,因此,出于公平的考量,“六科”官员在“任满调任”之时往往都只会升迁,而不是像其他官员那般平级对调。——《万历会典·卷五·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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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员示意画像插图

结束语

而明朝的统治者也正是抓住了这几点,使得六科的“封驳权”逐渐变成了只针对“文武百官”而不针对“皇权”的模样,真正的让“六科”成了“皇权意志”的载体,成了明朝统治者“促进中央集权”、“加强君主专制”的工具。

正如朱元璋所说的,“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当所有的政治事务都受到皇权影响的时候,明朝统治者的目的就实现了,毕竟再怎么说,明朝历代统治者的最终目的,终究还是为了“集权”啊。——《大学衍义补·卷五》”

因此,若是单就“六科”对明朝统治者所起到的作用来看,明朝“六科”的出现,属实对明朝统治者整顿吏治、制衡官僚势力、以及加强皇权、促进中央集权等方面都具有着极为积极的意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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