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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何依法行使盈余分配权?

 法律经验库 2019-12-18

公司应当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尤其对于小股东而言,为保护其合法的利润分配权益更应当关注和促进利润公司利润分配规则的合规化。

一、未分配利润的客观存在

不存在未分配利润当然就无法分配利润。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但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在公司章程或股东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未就未分配利润的认定形式做出规定或约定,则很容易导致产生未分配利润是否客观存在以及存在多少的争议。因此直接明确未分配利润的认定方法,例如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的形式等。股东还可以设定利润分配的底限,即,利润只有达到约定数额标准以上时才能够实施利润分配。

二、分配利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设定的大前提

所谓此方面的大前提,一般认为是未分配利润的客观存在,其虽然属于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关键,但该关键点并非唯一重要前提。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适用的是公司登记机构提供的统一格式的公司章程,则关于分配红利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的规定一般表述为“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此规定中强调了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非认缴的出资比例。表面是此规定仅是对股东分取红利方式的一项规定,实际上次规定也设定了红利或者称之为未分配利润分配的前提,即,股东应当实缴出资。未能实缴出资的股东无权获得红利的分配权。当然如果股东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已经关注到该问题,并设定了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者其他分配红利的方式,公司法并不禁止。

三、利润分配方案制订及审批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股东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董事会和股东会所形成的行使职权的文件均为决议形式。因此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与批准只有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做出后才能执行。

对于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法和分配条件等股东可以约定在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性的文件当中,但是具体执行利润分配时必须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做出。公司章程或协议中应当约定利润分配方案的通过比例。

司法实践中有股东认为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的形式约定了利润分配的各项内容公司就应当执行利润分配的约定或规定。然而如果股东会未做出决定和执行利润分配的决议,法院往往仍然在尊重公司内部管理权的原则下驳回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诉请。

四、长期不能获得利润分配的处理办法

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不予分配利润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规定虽然在理论上保护了股东利润分配权,但实际上无论从程序举证还是公司营利能力的角度,操作起来难度都很大。目前比较实用的方法仍然是股东在股东之间或向公司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转让时机的选择当然最好在公司股权价值较高的点。这里同样需要注意,最好能够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的相关共同确认的文件中明确股权转让时的股权价值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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