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隐名股东并非公司法规定的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股东,其无法直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向所持股公司主张公司盈余分配权益.但是其所实际持股公司如果作为代持协议的主体之一,则隐名持股人有权根据代持协议的约定及公司红利分配方面的其他证据向公司直接主张股东红利权益. 实务操作中,需要首先将公司作为代持协议的一方主体。此操作无论对于日后隐名股东的显名操作还是公司盈余的分配等关系到隐名股东基本权益的操作的事务,无论从日后纠纷的举证还是隐名股东权益的一般行使都较为有利。但遗憾的是当前很多法律人在代持协议的法律操作中往往只考虑到了隐名股东与代持人代持交易安全的问题,而未考虑到所持股权公司在隐名股东实体权益获得方面的重要性。 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根本目的就是获得公司红利。股权代持法律操作一方面要保证隐名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隐密性,另一方面更要保证隐名股东能够正常的获得公司盈余分配。基于此,在由公司参与的代持协议中,协议条款应当与公司章程关于盈余分配的规则相衔接,具体包括以下要点: (1)在公司股东会上,代持人代为表达隐名股东关于盈余分配意见的义务 (2)向隐名股东传达、传送股东会关于盈余分配的决议的义务(可以将此义务直接约定为公司承担)。 (3)代持人懈怠履行或不能履行义务时隐名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时,隐名股东根据公司法及代持协议的约定直接向公司主张分红款项的权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具备股权红利分配规则的规范性及可执行性才会使得隐名股东的规范分红成为可能.如果前一操作未能完成,后一操作无论设计的如何规范都不具有实际的可执行性.这也是隐名持股人在签署代持协议时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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