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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要向派遣员工提供福利吗

 冬不拉拉 2019-12-21

问:

用工单位要向派遣员工提供福利吗?

答:

是的。由于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接受派遣单位)工作,很多情况需要用工单位确定,而由劳务派遣企业执行有一定难度,因此《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比较常见的福利待遇为: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节日津贴、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车改)补贴、通信补贴、独生子女费、职工供养直系支属医疗补贴等。

职工福利可划分为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在此所指的是职工个人福利,因而不涉及职工集体福利内容。

企业在处理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时应注意:

派遣工的福利待遇应当等同于用工单位本单位员工所享受的福利待遇。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其中对涉及“同工同酬”的第63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还明确要求: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

同时,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92条,加重了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63条、第9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操作提示:

被派遣劳动者的待遇,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绩效奖金,岗位福利等待遇,以及日常管理考核、技能培训、加入工会和工会经费提取等事项,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但这种约定不能是随意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用工单位在日常支付福利待遇时,假如处理不当则易引起纠纷。虽然劳务派遣员工不是用工单位的员工,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承担的若干义务,如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用工单位也应当针对派遣员工建立一套完整的工资福利制度,做到同工同酬、标准明确。劳动法对福利待遇的标准并没有详细规定。但在实务中,企业为了促进工作效率、提升工作积极性和人才吸引力,通常会提供一些福利,比如有的企业会提供班车等。如果企业有这样的福利,则派遣工业应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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