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红利是公司股东的重要权益。股东基于对公司的投资关系而获取的股权红利属于法定孳息。但法定孳息存在的前提是公司已经过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股东应分配的股权红利,否则该部分收益金属于未分配利润。 公司存在股东未分配利润的,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起草时应当考虑公司股权红利的处理方式,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予以明确。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考虑与股东会其他股东沟通实施股权分红。如果股东会对分红事宜无法达成执行性意见,则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就股权分红的处理予以明确约定。 司法实践中,股东未分配利润的处理一般依照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节点来作为划分标准。,一种为直接约定时间点的方式,另一种为约定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受让人获得股权的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产生的股东未分配利润)。如果当事人就股东未分配利润的时间点未约定,一般认为股权转让完成前的股权红利显然归原股东所享有,股权转让完成后的产生的股权红利由股权完成后的新股东所享有。 笔者建议,当事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完全可以采用利益补偿或适当提高股权转让价格的方式处理股东未分配利润的问题。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原股东与新股东权益的增减以及公司财务数据的审计分析,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一旦事后发生诉讼,很容易引起双方的沉重讼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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