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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购买外资股权的法律风险

 法律经验库 2019-12-23

由于我国对外商企业股权的变更登记采用的是审批制,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在签署后,当事人未办理股权转让审批,则该转让合同不能生效。实务中,对于未经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生效合同不等于违法合同,因此对于未能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法院不能因此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未能生效仅仅指的是股权转让本身未能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关于股权转让操作的审批及报请变更工商登记业务则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在第一条的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在未经商务部门报审并通过的情形下,股权转让合同属于部分生效。当然转让方虽然已经申报商务部门审批,但是该审批未获得通过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法律操作人在起草此类股权转让合同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尽到的报批及股权变更登记义务,实际起草股权转让合同时,对于股权受让方而言,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1、最后一笔股权转让价款应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的某个期限支付;

2、报批期限及股权变更的申报期限;

3、延迟报批及延迟办理股权变更的违约金;

4、股权转让未能获得批准的损失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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