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逻英订阅|成立未生效合同的约束力

 丫胖子 2022-11-01 发布于上海

在民事活动中,合同是较为常见的民事交易方式。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生效后即对合同当事人产生了相应的约束力。但也不乏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生效以达成某种条件或某个期限为前提,即附生效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合同即处在成立但未生效的状态,此种状态下的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具有何种约束力?本文就此做相应的探讨。

图片
1.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
是否具有约束力
图片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了约束力,而且此种约束并不以合同生效为前提,即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图片
2.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约束力如何
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137号判决中指出“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形式拘束力,受到双方合意的拘束,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撤销原因外,不允许任何一方随意解除或撤销,但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书中提到“未生效合同就是指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

从最高院的判例及问答中可以看出,该约束力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约束,即合同一方不得单方对合同进行撤销、变更或解除,但也无法要求对方对合同进行履行,因为此时合同尚未生效,不对合同当事人产生履行力。

图片
3.违反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的后果
图片

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无法要求合同一方履行,并不意味着对合同未生效负有责任的一方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80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涉案《股份转让合同书》应认定为成立未生效合同,鞍山财政局未履行报批义务违反合同约定,鞍山财政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涉案合同报批义务,其行为已构成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现为《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认定其存在缔约过失,鞍山财政局对标榜公司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对标榜公司所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应予适当赔偿。”

此外,最高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转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并由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5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矿业权转让合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这两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最高院就已成立但未生效合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解除合同、赔偿财产、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实际损失等。

结合最高院的判例及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负有责任的一方存在相应的过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因缔约过失而可能产生的解除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