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股会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各地关于持股会的规定并不统一。就法理而言,职工持股会属于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是代职工管理股权的机构,无注册资本金,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员工与职工持股会之间无论是否存在股权回购协议或条款,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实务中存在由公司为公司持股会提供资金,而后以持股会名义回购员工所持公司股权的情况,但一旦发生纠纷公司一方往往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其实我国物权法、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已经规定了给予了隐名股东权益保护。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从事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业投资、经营职业的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股权代持的适格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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