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您好! 我们园区B公司有不少职工根据公司的规定以较低的价格取得公司股份,但是,该公司的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如果未到劳动合同期限辞职,其股票按当初出资购买的优惠价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之低值返还,由公司职工持股会代收购。现该公司未分配利润较多,如果员工辞职离开,请问员工的股权价值如何计算? 顺祝商祺! 张闯 张经理,你好! 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如果该公司章程规定持股员工辞职时须按约定的方式退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员工以较低的价格取得公司股权应当是基于员工身份,因此,当其不再拥有员工身份时要求其退股也是合理的。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所谓股权管理办法并不具有章程的效力,必须根据章程的规定确定该股权管理办法是否具有约束力。此外,公司职工持股会是否可以作为受让股权的主体也是值得讨论的。 关于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应当以公司净资产或者资产评估值为依据,在实际操作中也有按照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进行计算的。股东无论以何种方式以及何种价格入股,一旦确认其股东资格,即应按其股权比例对公司资产享有股东权益,将入股时的出资额作为股权转让价格显然是不妥的。当然,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并没有规定强制性的标准,如果双方不能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于员工持股往往采取所谓干股的办法,或者员工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所谓员工持股只是一种激励方法(由职工持股会代持股权很可能就是这种安排),在此情况下,可能只能按照公司所谓的股权管理办法处理所谓的退股事宜。 祝好! 杨春宝律师 友情提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