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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哪些是被保险人可以不告知保险公司的内容

 法律经验库 2019-12-27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关于保险法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存在两个关键的法律节点:

一、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根据保险法规定该义务的履行时间应当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时。

二、投保人告知的范围仅限于保险人的询问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例如,某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将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填写为父女关系,但实际上两人为叔侄媳关系,且被保险人同意此项保险业务。如果保险人并未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询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则投保人不能以此认为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将此作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

三、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为投保人明知保险合同或者调查询问资料约定的应告知事项的存在而故意不告知保险公司的情况

对于虽然投保人存在应告知保险公司的某种情况,但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并不知悉的,不属于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

例如,在某类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调查资料中要求对被保险人是否患有高血压回答是或否。如果此时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但是在投保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依据当时的情况并不知情,且保险公司也未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相应体检,如果此时投保人回答“否”,即便事后发现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患有高血压,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投保人未经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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