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源自网络 司法机关的裁决对于社会主流道德的引导作用,在彭宇案中可见一般,今天我们来看一看另外一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的案例,男子为了救落水的同伴而溺亡,但当义士的家属拿着保单去理赔时,却被其以见义勇为不算意外为由拒赔,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01 见义勇为不算意外王某是一家公司的野外作业专员,由于经常要外出作业的原因,王某所属公司为所有的野外作业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 在一次外出作业的途中,王某的同事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意外落水,王某当即跳入水中施救,然而由于水流喘急,王某与同事最终不幸双双溺亡。 图片源自网络 事发后,公司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两位员工家属办理善后与理赔相关事宜,然而保险公司最终给到的理赔结果却令王某的家属感到异常震惊。 保险公司向先落水员工的家属赔付了30万元保险金,然而却向王某家属寄送了拒赔通知书,并表示王某是主动跳入水中救人而溺亡的,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因此对理赔申请予以拒绝。 图片源自网络 收到通知书后,王某家属愤慨难当,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辩中,保险公司表示王某在行动前,已经知道对落水同事的施救是高度危险性的行为,且极有可能造成自身的伤亡,因此其溺亡不符合意外险赔付原则中“非本意的”原则,不属于意外伤害。 法院对于保险公司的说辞回应道,王某见义勇为下水救人虽然出于主观意识,但其并非主动寻死,溺亡并非其主观诉求,因此王某的溺亡完全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借口见义勇为具有主观意识便不予赔付,是逃避应该承担的保险理赔责任,是保险公司价值观与社会责任感缺位与扭曲的体现! 最终,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向王某家属支付保险金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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