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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质证三要点》

 yc_11fi 2019-12-28



一、鉴定主体
1、审查接受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
2、审查司法鉴定是否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范围;
3、审查鉴定人是否需要回避;
4、审查鉴定人的经验水平,如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时间,鉴定案例,擅长领域和学术成果,同行业的评议;5、审查鉴定人品行,如有无违反鉴定纪律的行为;
二、鉴定客体
6、审查鉴定检材提取方式是否合法;
7、审查检材与扣押物品清单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8、审查检材取样数量是否达到相关要求;
9、审查检材在保管过程中是否存在污染;
10、检材和样本通过何种手段获得?勘验、检查,搜查或其他手段?
11、审查检材的收集主体是否有相应的资格;
三、鉴定结果
12、审查鉴定意见属于同一型鉴定还是种类型鉴定
13、审查分析比对中的特征符合点质量、数量是否达到要求;
14、审查分析比对中的差异点是否可以得到合理解释;
15、审查检材、样本与案件是否存在关联性;
16、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中的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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