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重典治吏”,“治吏”不用说,即是治理官吏、整顿吏治;“重典”则代表诸多“严刑峻法”,或者“严厉的刑律”,简而言之,就是用诸多严厉的刑律来治理官吏。 “空印案”示意画像插图 明太祖朱元璋的“治吏”苛刻就好比发生于明洪武九年(1376年)的“空印案”,其起因也仅仅只是“每岁布政司、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之时,地方官吏为了提升行政效率、或者是为了徇私舞弊,往往投机取巧,事先就备有盖过印信的空白书册以备使用,然后等到京师以后才填上数据以供户部审核。——《明史·刑法二》 毕竟古代交通手段落后,出门基本靠腿,稍微有点资本的或许还能坐个牛车、马车什么的,这也就意味着在路上势必就会产生一定的钱粮消耗,可是这消耗提前又没办法预估。 从而也就导致地方官府如果一切都按正常流程走,即先填报再盖印的话,便有可能会造成最后的申报结果与报表数据不一致。 如此一来,布政司、府州县吏交不了差不说,还得把文书发回原地方官府盖印重审。势必就会造成大量的时间被耽误,所以地方官也就想出了这么一个折中的办法。 而且,这种提前预备“空印文书”的办事方法,其实自元朝时期就已然存在,就像《中外历史年表》中所记载的,“元时,官府于文书有先署印,而后书者,谓之空印”,毕竟其能够明显提升行政效率不是吗? 明太祖朱元璋示意画像插图 但是在明太祖朱元璋的眼中,却赫然是把这个“空印文书”看成了地方官吏的“欺君之举”,盛怒之下也就直接导致“空印狱起,官吏下狱者数百人”,惩罚不可谓不重。——《中外历史年表》 再比如明洪武年间发生的“郭桓案”,“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明史·刑法二》 还有明洪武年间的“胡惟庸案”、以及“蓝玉案”这两个大案,同样有着“胡惟庸、蓝玉两狱,株连死者且四万”的说法。——《明史·刑法二》 试问,这动辄就是几百、甚至数万官员的问罪事件,再加上又是明初时期,正是百废待兴,急需人才之际,又如何算不上是“治吏”苛刻呢?说到这里,相信可能大家会觉得没有突出“重典”的特征,那么咱们接着往下看。 《御制大诰》示意插图(局部) 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撰写刑典,推行“重典”明洪武十八年(1385年),面对官吏徇私舞弊现象越来越严重的不良趋势,明太祖朱元璋决定亲自撰写“刑典”,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包括《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部分,统称《御制大诰》。 而据史料记载,其中“所列凌迟、枭首、族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顾名思义,即便只是凌迟、枭首(悬首示众)、族诛等等酷刑中的酷刑,就已然是成百上千的存在,其它酷刑的数量可想而知,至于死刑以下的刑罚条款,那更是多达上万。——《明通鉴》 而且,还不仅仅只是制定刑典,明太祖还将“杂犯大小之罪,悉依赎罪例论断,编次成书,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甚至还将这些刑罚条款编成了“书籍”,并广泛传播,其意思不言而喻,正是想让全天下的百姓也一并参与到对“贪官污吏”的监督整顿事务中去。——《明史·刑法一》 说到这里,相信大家不难发现,明太祖朱元璋在明洪武年间的执政手段,无疑是有那么一点“以法治官”的意思在里面的。莫名跟笔者曾在序言中所说的法家思想中的那一套“严刑峻法”统治体系还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这难道还不算是“重典”吗?毫无疑问,自然是算的! 那么问题来了,明太祖朱元璋为何要以“重典”来作为统治官员的手段呢? 秦始皇嬴政示意剧照插图 要知道,上一个推崇法家思想,主张“重典”、且比较有代表性的还是秦朝时期的“秦始皇嬴政”,而在秦朝以后的朝代,绝大多数推行的都是“阳儒阴法”的“仁政”统治体系。 顾名思义,就是以儒家学说所主张的“仁政”为主,同时辅以法家思想中的“以法治国”理念,虽然同样有法家思想的存在,但“阳儒阴法”是绝对不会像明太祖朱元璋这样,直接就把“法家思想”放在明面上来,更别提刑罚还这么重了。 另外,于公元前221年宣告建立的秦朝,在封建历史上仅仅绽放了十几年的辉煌,便于公元前207年宣告覆灭,其覆灭原因亦是与“法家思想”那一套“严刑峻法”统治体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点明太祖朱元璋不可能不知道。 这也就足以证明明太祖朱元璋之所以会“重典治吏”,定然不是因为他本身想要推行“重典治吏”,而是还隐藏着更深层次的用意。 朱标示意画像插图 明太祖朱元璋将“重典治吏”视为“权宜之计”事实也确实如此,对明太祖朱元璋而言,他之所以会推行“重典治吏”,其实只是权宜之计罢了。 正如洪武十年(1377年),明太祖朱元璋曾对皇太子“朱标”说过这样一句话,“特命尔日临群臣,听断诸司启事,以练习国政。惟仁不失于疏暴,惟明不惑于邪佞,惟勤不溺于安逸,惟断不牵于文法。”——《明史·列传第三》 大家可以着重注意下“惟仁不失于疏暴”这句话,顾名思义,就是教育朱标在执政时要恪守本心推行“仁政”,其所能得到的收获是绝对是要大于“暴政”的。 并且从时间上来看,这时候距离明太祖撰写“刑典”的时间还有将近“八年”。这也就意味着在明太祖“撰写刑典”之前,就已经有了推行“仁政”的理念。 建文帝朱允炆示意画像插图 再比如洪武末期,明太祖朱元璋还曾对皇太孙“朱允炆”,也就是后来的建文帝说过这样一句话,“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明史·刑法一》 以上种种案例,无疑就足以证明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年间,其主张的确实是“重典治吏”统治手段,但结合“惟仁不失于疏暴”,以及“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这两句话来看。 也完全足以证明明太祖之所以主张“重典治吏”,属实非他本身意愿,而是因为一些原因,导致他不得不暂时主张“重典治吏”,将其作为一个“过渡”的权宜之计。 那么是什么原因呢?当然就是朱元璋口中的“乱世”了。 元末农民起义示意画像插图 明太祖朱元璋乱世起家,需整顿“元末弊政”遗留问题众所周知,明太祖朱元璋是乱世起家,是以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身份参加且带领了元末农民起义以后,才最终于公元1368年在应天府称帝,建立了明朝,洪武便是明朝正式建立后的第一个年号。 这也就意味着在明太祖执政时期,不但有相当一部分的大臣是“元朝旧臣”,而且还面临着一个文武百官是否真心尊他为帝的局面。 而据史料记载,在元末明初之际,明朝的文武百官显然是呈现出一种“内外诸官皆安于苟且,不修职事,惟日食肥甘,因循度日,凡生民疾苦,政事得失,略不究心”的不良状态,俨然一副只顾自己利益,丝毫不顾百姓民生疾苦的状态。——《明太祖宝训·卷六》 试问,面对这种不良风气,明太祖如果想尽快完善统治体系、休养生息,改善明初“百废待兴”状态的话,是不是就必须对这种不良风气进行整顿? 明朝官员示意画像插图 可是他又是“农民出身”,在封建时期那个等级观念极为浓厚的时代,他又该怎么去确保官员能够恪尽职守的办事,而不是阳奉阴违呢? 很显然,常规的办法肯定是行不通的,毕竟传统意义上的“仁政”,也就是“以德服人”,显然对这些早已经利欲熏心的贪官污吏作用不大,即便有,那效果也势必好不到哪里去。 故而也就只剩下了一条路,即想办法“震慑立威”,明太祖必须确保自己“皇权至上”的统治地位才行。 还拿笔者开头所说的那个“空印案”来举例吧,毕竟其提升行政效率的作用还是很明显的,明太祖当然也不可能不知道,那他为何还会说这是“欺君之举”呢?很明显,明太祖发现了问题,发现有很多官员都借着“空印文书”的漏洞在徇私舞弊。 就好比地方官吏会在到了京师以后才填报数据,那在行走过程中所产生的钱粮消耗,是不是就任由这些官吏书写了?与此同时,在明太祖之前也没有特定的律法去制衡这种弊端,若是长此以往的话,势必就有可能导致贪污腐败风气更为盛行,反而得不偿失。 明朝官员示意画像插图 所以,也就有了明太祖在空印案爆发之后,'议用半印勘合行移关防'事件的发生,借以达到防伪、规范文书管理之效,同时实现明太祖预防官员徇私舞弊的目的。 正所谓“特殊时期,特殊对待”,正如明太祖曾说过的另外一句话,“胡元以宽而失, 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很显然明太祖也是意识到了这一点,这才选择了以“重典治吏”的手段来进行统治,属实有其推行的重要性和必然性。——《诚意伯文集·卷一》 继而等明太祖真正实现了四海归心、百官拥戴之时,自然也就代表着“重典治吏”之法已经完成了它“权宜之计”的使命,从而也就能够让明太祖真正实现“若治平世,刑自当轻”的“仁政”初衷。 值得一提的是,从明太祖针对百姓所制定出来的与民休息、轻徭薄赋、兴修水利、兴科举等诸多恤民政策政令,以及他对“鳏寡孤独废疾者,存恤之”的社会福利政策来看。同样足以证明明太祖的“重典”,其实是为了“治吏”而生。——《明史·太祖三》 明朝官员示意画像插图 结束语综上所述,相信大家不难发现,明太祖的“重典治吏”之法,虽说是有着“法家思想”那“严刑峻法”统治体系的影子,但属实跟“法家思想”所主张的“严刑峻法”统治体系不同,或者说是制定政策的初衷就大相径庭。
蓝玉案示意画像插图 换句话来讲,在洪武一朝,明太祖其实主张的是两种统治思想,针对贪官污吏的是“重典治吏”,施以“法政”;但是针对百姓却依旧是“阳儒阴法”,施以“仁政”。采用了一种特殊的“双轨并行”统治体系。 只不过由于洪武年间胡惟庸案、蓝玉案等诸多案件影响太过于深远,这才让很多人都忽略了明太祖对百姓的“仁德”之举。甚至有些人还将明太祖看成了一个主张“重典治吏”、提倡法家统治思想的帝王,这种看法属实太过于片面。 而且,如果我们再加上明太祖那“三十有一年,忧危积心,日勤不怠”的卓越执政表现,以及由他一手所造就的“洪武之治”盛世之景来看。——《明史·太祖三》 足以证明明太祖主张的“重典治吏”之法,对于明初整肃元末弊政、整顿吏治、加强“君主专制”统治地位等诸多方面,属实都具有着极为积极的意义,为洪武之治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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