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西方宪政的源头:罗马人的共和国

 寥斋 2019-12-31

很多人对罗马的印象停留在罗马军团和其征服的广袤土地,以及斗兽场中血腥的角斗士格斗和斗兽行为。然而,罗马真正泽及后世在于其伟大的思想和不懈的创造力。普遍认为,罗马的创造力不及希腊人,但实际上,罗马的建筑比希腊有极大进步。也有不少观点认为,罗马的政治制度是抄袭希腊的,其实不然,罗马政治制度、实践和法律所达到的高度,远非希腊所能企及。

西方宪政的源头:罗马人的共和国

国家概念

在中国人的概念中,国家是由皇帝管辖的,庞大的通过科举选拔出来的官僚体系运营,官府的权利很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管辖所在国民众的方方面面,总之,在中国传统中,国家公权力几乎是不受限制的。一个国家,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宗族家庭的扩大版,皇帝对应族长,对本族拥有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因此,传统中国社会也被称为宗法制社会。不得不说,宗法制社会在构建传统大帝国时非常管用,中国也堪称是近代以前最成功的的中央集权大一统国家。

拥有几乎无限权力的中央政府,在构建一个庞大帝国时非常管用。但问题在于,庞大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国家权威对个人尊严的践踏,以至于个人完全成为国家机器的依附品。因此,这样的社会如今也被称为国家奴隶主义:绝大多数民众毫无尊严和保障的活着,一切都以国家或者说皇帝的利益为出发点,一切都为了江山社稷的稳固。

西方宪政的源头:罗马人的共和国

但在西方,从一开始,国家形式和中国走上了完全不同的道路。从希腊开始,西方就相当重视个人权利,试图找到公权力和私权之间的平衡点。但显然,希腊的政治实践并没有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在追求自由的路上,希腊不可避免的从民主政治走向了暴民政治。保守的斯巴达也未能形成长期制度,其公民人数一直在减少。而在所谓的僭主制度中,由于人民对公权力的不信任,也无法做到长治久安。

以上这些问题,都需要罗马人来解决。

波利比乌斯的混合政体

共和国末年,作为人质居住在罗马的希腊政治史学家波利比乌斯提出了三种政治形态,即:王政、民主政治和寡头(贵族)政体。王政并非中国意义上的专制国王,而是类似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构思的哲人王的政体。

西方宪政的源头:罗马人的共和国

他进一步指出,王政的堕落形式就是所谓的僭主政治,民主的堕落形式就是暴民政治,寡头政治则会被民主和王政取代,再经历一遍它们将经历的“堕落”历程。而罗马人实行的共和政治,则是王政、寡头政治和民主政治最有效的结合。在他看来,无论是王政还是民主政体,在王权或者人民的权力膨胀后,都会不可避免的堕落。古代西方人很早就意识到了民主政治的弱点,即在缺乏有效法律机制的前提下,会导致多数人暴政,这种情况甚至比僭主政治更糟糕。

在波利比乌斯看来,罗马人的共和政体糅合了民主政体和王政的优点:首先,执政官取代国王的职位,由民众选出,且其一年的任期足以避免个人权力膨胀以至于威胁到共和国的生存;第二、保民官的设置及其神圣不可侵犯性,象征也实际上意味着罗马的人民主权;第三、元老院的存在可以指导和抑制民众的狂热,同样,最高行政长官执政官候选人的要求也非常高,避免了不可胜任者当选的可能。

西方宪政的源头:罗马人的共和国

但波利比乌斯没有预见到的是,他正经历的是罗马共和国最后也是最高的辉煌,在那之后,共和国还是被强大的独裁权力取代了。不过,帝制时代的罗马仍然并非中国人理解的绝对皇权。此外,从现代研究者的眼光来看,波利比乌斯对罗马政治的论述也未必非常准确。

罗马的解决方案

希腊民主的原文是democracy,demo即希腊语中的人民。其实,在拉丁语中,republic的原始含义,也和人民有关。所谓的“res publica”,意为“人民的物”,这是一个充满罗马法意味的词汇,在希腊人那里,先有城邦polis,之后才有公民politai,也就是说,在希腊,公民是城邦的产物。在罗马,这一概念正好反过来,先有公民cives,后有城市civitas。也就是说,在罗马人的定义中,所谓的城邦乃至国家,不过是人民的所有物而已。

因此,把希腊的democracy翻译为民主,而把罗马的respubulica翻译为共和,是为突出两者区别在翻译上的无奈。承认国家是“人民的物”的罗马,又何尝不是“民主制度”?

西方宪政的源头:罗马人的共和国

从基本概念的理解上,罗马人就和希腊人分道扬镳了。这也是李维写作《自建成以来》的隐含意义:人民建立城市之后,形成基于庇护权的人民共同体;其人民不像希腊城邦那样建基于血缘和氏族关系,而是超越民族和土地的:这种统一是城市中的人根据庇护权自由结合的结果,并非来自某种强力,也非来自某种亲族关系。

对于不同地区,不同血缘,甚至不同种族的同一市民而言,罗马人利用法律和宗教把“人民”结合在了一起:一开始通过个人和个人之间缔结协议,之后由共同体和共同体缔结协议形成联合。比如罗马抢夺萨宾妇女,表面上看是一起暴力事件,事实上却是罗马庇护权和缔结协议构造共同体的早期最佳范本。之后,拉丁同盟发动了席卷整个意大利的同盟战争,也是为了取得罗马公民权而进行的抗争,这也让罗马公民这一身份彻底转变为法律认同的统一体。直到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将罗马公民权从赐予帝国境内所有的男性自由民,罗马公民作为共同体,也彻底超越了血缘、民族、种族甚至宗教。

罗马的政治制度,其实就是关于人民的组织。与其说人民被组织起来,不如说人民自发的形成组织。期初,罗马-萨宾共同体被分为三个库利亚,这时还能看到血统和家族的痕迹。不可否认,罗马人的法律首先来自于宗教,正是宗教赋予的“神圣性”,而这种神圣性,在王政结束后的罗马,发挥了更为显著的作用:

从现在起,我将开始叙述已经获得自由的罗马人民和平的和通过战争进行的种种事业,各种一年任期的官员和比人的权力更强大的法律权力。

如何结束专制?罗马人的回答是法律,相比之下,希腊人不是没有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他们的城邦总是不余遗力的起草宪法,但实际上,希腊人更在乎“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法律的意志。在著名的苏格拉底审判中,雅典人组织了4-500名公民组成的庞大陪审团,他们并不想用法律审判苏格拉底,而是想靠煽动民意将苏格拉底置于死地。这就是希腊“宪政”的问题,总是很容易沦为民意操纵的牺牲品。事实上,古希腊的“陪审团”和现代英美法系源自日耳曼传统的陪审团并没有渊源上的关系。又一次,翻译的雷同造成了误解,希腊的陪审团制度,翻译为公民的公审大会更合适。同理,在雅典一年一度的“驱逐大会”上,被投票放逐的官员也许根本没有犯法,只是不被民众所喜欢而已。

西方宪政的源头:罗马人的共和国

罗马人政治相对于希腊的进步,与其说是共和政体相对于民主-暴民政体的进步,不如说是对法律的重视和实践程度的区别造成的差距。在西塞罗的描述中,罗马共和国是“合伙性质”的共同体,所谓的“合伙”,指的是人民为了共同利益,通过契约达成的有共同目的的协议共同体。这一点同样离不开卓越的罗马法的发展,在罗马公法和私法的债务法中,合伙也可以这样解释:每个成员(公民)都是共同财产的持有人和使用人,每个人都对财产如何使用拥有否决权和建议权。这就是罗马私法中的合伙在共和国意义上的延伸和扩展。

盖尤斯在他的名著《法学阶梯》中写道:

人民由全体公民组成,因此,人民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或者是概念下的执行机构,而是共和国必要的主人,官员也必须服从他们,因为人民是一个合伙组织(拥有对共同财产的处置权)。

为了在制度上保障这一权力而不令其成为空谈,罗马特别设立了保民管制度,西塞罗赞之为“促进了从王政到共和的过渡。”

这也是唯一没有被美国采纳的制度:总统对应执政官,参议院对应元老院(事实上,连英语中的参议院都和拉丁文一般无二),众议院对应公民大会(更类似英国的代表制下议院)。但由于在美国,不存在贵族和平民的区分,因此,保民官的设立就不再必要了。

小结

国家是什么?其实罗马人早就有答案了,在法律意义上是合伙组织,在政治意义上是缔约共同体;对内是共和国,对外是帝国。最终目标是成为普世的,超越民族和宗教,用法律联合的帝国。古罗马灭亡后,在西欧,神圣罗马帝国正是秉承着这样的理念接下衣钵的:基督教普世帝国。

西方宪政的源头:罗马人的共和国

如今同样由大量移民构成的美国,也时不时被称为新罗马,在很多方面,两者都非常相像,美国国父甚至也为美国首都选择了一条“台伯河”,使华盛顿也成为七丘上的城市。当然,古代共和国毕竟和现代国家有很大区别、最主要的是,罗马没有发展出现代代议制议会,第二,罗马同样没能发展出三权分立的概念,行政和司法权往往界限不够明晰。

不过,我们能因此否定罗马人在政治发展中的突出贡献吗?马克思曾说:罗马法是人类自古拥有的最完备的法律系统。正是有了严谨、逻辑严密、且高度发达的罗马法,罗马才能成为西方宪政的发源地,也是整个世界现代政体当之无愧的指路明灯。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