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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和“共和”的概念澄清和演变

 昵称21405352 2023-08-10 发布于湖南

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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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主和共和在古典时代甚至直到近代甚至文艺复兴时期都是势不两立的概念,在今天民主制的演变下依旧不同,但不再截然对立;2.共和作为一种统治类型和共和国之共和,共和主义之共和所强调的并不完全相同。3.应该明确民主所指的是政体类型,而共和则是统治类型。4.民主和共和的统一关乎代表制和人民主权的概念的再发现和发明。5.现如今的一切民主理论都在宪政和议会的人民在哪的问题上存在张力。

民主

民主democracy的语源是希腊语,指的是多数人的统治。但需要注意,在古希腊的政治哲学传统中,伯里克利改革确实塑造了民主时代,但思想家们也认为那是雅典城邦的衰落,不论在柏拉图还是在亚里士多德那里都是如此,亚里士多德更过分,直接说民主是政体的变态——民主压根都称不上是政体。国内在此处的译本多有疏漏,实际上注意亚里士多德在讨论政体之前的统治类型的分类,就会意识到他在描述政体之变态的时候所用的“代之以主人对奴隶的统治”和“专制despotic”是互换的概念,指代是第一种统治类型,即主奴统治(因而也要说明,专制在早期根本不是政体类型,这种传统直到康德都是被延续的)。而能称得上政体的那种统治叫做国内有的翻译为城邦统治,其词根和政体、以及三类政体中的最后一种(国内多错误翻译为共和)是同一个。除了“代之以主人对奴隶的统治”之外,政体之变态的另一大特点就是由为了城邦的利益变成了为了统治者自身的利益。

图片

事实上,这种对democracy持排斥的态度是被长期延续的,应该说直到17世纪,绝大多数思想家都不把民主当作好东西——这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此时的民主并不具有人民主权这种含义,相反,它是不利于人民的总体利益的,很可能(几乎就等于)多数人暴政,或者从历史经验来说,民主之后总是僭主。另外,此时的民主制在类型学上分别处于直接民主和纯粹民主两个特征:直接民主意味着对事投票而非对人投票,纯民主意味着多数人的意见是绝对的,只要多数,就无所不能——在这两个维度上,今天的民主制都和它不同。
(顺便吐槽,互联网上总传辜鸿铭当年对西方民主的批评通过追朔到雅典来说他们实际不民主,我没有考据过是否真的是辜氏所言,但如果为真的话可见西学功底的确不太好……辜老的贡献可能主要还是在于外销而不是对西学的研究)

共和、共和国、共和主义

再说共和的含义,共和的语源是拉丁语,这也是为什么说把亚里士多德的多数人统治的政体翻译为共和不太恰当的首要原因(毕竟概念上时间倒置了)。有关共和最经典的表述是西塞罗的:

res publica res populi, populus autem non omnis hominum coerus quoquo modo congre-garus, sed coerus multirudinis iuris consensu et utilitatis communione sociarus.


res publica就是后来的republic,首句的意思大概可以译为“共和是人民的事业”(有一个“国家是民族的财产”的翻译我就不吐槽了哈),后半句则在解释人民的概念“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对法律的共同承认和利益的共同性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需要说明,res publica和“国家”在当时也是一个词,首句也可以翻译为“国家是人民的事业”。有关人民的解释处理的是这样一个问题“人民内部是没有根本矛盾的”,存在的矛盾都可以通过一套有共识的法律框架解决。这套法律框架主要指的是罗马的政治制度。单从这里来看,我们似乎会觉得共和和亚里士多德说的城邦统治没有什么区别嘛,都是为了所有人好的统治,事实上,这种差别存在于政治实践之中,雅典只有一个公民大会,罗马共和时期有四个——这意味着他们对人民的理解在实践中是不一致的,罗马更相信一种维持均衡的做法,他们认为统治需要贵族和人民都满意,如果一方压倒另一方(尤其以暴力压倒)是绝对不可取的,这种情况绝对不是共和,甚至都不是“政治”。因此,共和也因此成为一种韦伯说的理念型的概念——历史上不存在这样一个国家真正实现了共和。而且,共和在此时和民主压根不是一个层次的概念,共和是一种统治类型,而民主只是一种政体的变态。而如何实现共和?一般的理念都是混合政体。

至于共和国的共和,很多时候只是被单纯的用于区别于君主制国家了,这也是很多国家搞什么人民共和、人民民主共和同义反复的原因;以及这也是晚期很多政体讨论中,都不在注重统治类型和政体类型的区分才会导致的错位,本来君主共和是可以兼容的,尤其对于强调公民美德共和主义来说,这套强调美德的理念本身就是贵族制君主制的(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的那种君主制monarchy,而非独裁autocracy),但是把共和主义理解为精英主义是不恰当的,共和主义恰恰是在不注重公民平等的自由主义失败后反思的一种积极参与政治的公民形象复兴,他们反对非精英(平民)的政治冷漠。

代表制、人民主权带来的变化

民主和共和两个概念长期都保持了一种冲突性,直到人民主权的概念以及代议制的再发现。人民主权不必多说,这个概念其实最大的作用是塑造了一个概念,来承载国家的政治人格,在古代混合政体的理念下,是不存在国家的政治人格,国家由谁来代表这种东西的,他们自然只会想到要具有三种政体的特征,以什么为主完全是一种技术性问题,君权神授从另一个角度巩固君主制,而非说君主制更共和。而人民主权这样的概念,本身和代议制,更恰当的应该翻译为代表制的再发现有关(此处见霍布斯的代表制观念研究和利维坦题图的研究,不再赘述),之所以是再发现,因为这个东西是一种日耳曼传统(罗马时代蛮族人的传统),事实上,这也是正儿八经欧洲人,盎撒人骄傲的地方——现代民主的根子是他们提供的而不是雅典那种隔了好久的东西,国内民粹在这个问题上痛锤欧洲人乱认祖宗其实不痛不痒的,因为因为如何和希腊化时代无关他们会更自豪……。

代表制的再发现直接使得存在一种技术来相对避免民主暴政的可能,最重要的是“代表人民”这一点,既然代表制下是人民的统治了,自然就是共和。《联邦党人文集》和康德的《永久和平论》(需要提到本书国内的翻译大多把政体类型和统治类型反了过来,但看康德之前的政体学说的概念,应该认为国内翻译存在错误)都在着重论证这一点——只有代议制才能使共和成为可能,在那之前所有的共和国都是不可能实现其许诺的。另一方面,美国宪法的出台更是在代议制上有加了一个有力的制约民主的枷锁——那就是宪政的发明使纯粹民主变为宪政民主,由宪法来对议会立法施加约束。在宪政之下,民主、或者说议会并不能因为达成了多数就为所欲为——违宪就是违背人民。显然,这里也存在一个理论张力——如果议会不能代表人民,那么代议制也不是人民的统治;如果议会可以代表人民(继而可以无视宪法),那么又很容易变成民主暴政。归根结底,我们不可能在现实社会找到“人民”,只能相信某时某刻存在“人民”(这也引发了制宪权的问题),宪政民主和间接民主无疑是实现良好统治,即共和的可能,这是高度经验的而非理论的。无论如何直到这里,代议民主才和共和实现了统一——共和是唯一合法的统治类型,统治要求;而代表下的民主是实现共和的唯一手段。而且在最广泛的代表制民主含义下,列宁党也是完全认同这套理念的,共产党是人民的先锋队,就是代表人民的,唯一的冲突是列宁党的这套理念认为人民时刻出场(这随着54宪法的出台发生改变,应该说宪法代表人民还是党代表人民这件事上的确存在一点理论冲突,不过无伤大雅——完美理论这事情是政治上的冒进),以及西方已经普遍接受代表制就应该是代议制而不是别的什么;另一个冲突是有关代表制中“什么是代表”的冲突,西方自身也一直存在委托说和信托说的争议,但是他们一致认为代表必然是人民可以撤回同意的,是需要定期重新授权的等等一系列代表的技术性问题。这些则是一些民主理论,代表理论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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