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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么是共和国?(下)

 A松毛岭634高地 2023-10-14 发布于山东

​总之,英国政制不是上述任何一种单纯的政体形式,而是综合了这些政体的优点而形成的一种混合政体,也就是说,它既有民主制的优点,也有君主制的优点,而且还包含了共和制的优点,并把它们整合在一种混合的政体之中。这个混合政体不同于古代的共和国,因为它拥有主权,属于现代民族国家,不是城邦国家。

而且,它的主权是双层的,既在君主又在人民。同时,这个混合政体不同于古代民主制,因为它的双层主权是架构在议会制的民主结构之中的,即国王在议会和主权在议会,人民主权是在代议制的制度框架内通过主权与治权的分离而实现的。

更为关键的是,这个混合政体又是一个宪政的共和政体,即无论国王的权力还是人民的权力,都不是无限度的,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法治是英国混合政体的精髓。不过,英国的宪政和法治并不是古代宪政的延续,而是现代共和政体论的宪政主义和英国普通法的宪政主义之结合,它在立法权、统治权(治理权)和审判权三个方面制约着任何一种国家权力所可能出现的专制独裁。

上述种种,使得英国的政体从本性上说是一种自由政体,或者说,英国的立宪君主制其实际上的宪政混合政体就是一种被思想家们视为英国瑰丽嘉宝的“自由政体”。

第四,英国之后,就是美国,我只谈两个问题。首先第一点,关于美国的建国,在思想界中现在有四种主要的观点在发生争论。第一种是传统的自由主义观点,认为美国的建国精英们基本上继承了英国的以洛克为代表的政治理念,按照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自由共和等原则,在北美新大陆建立起一个新的国家,这是史学界的传统理论。

第二种理论是左派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美国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北美新大陆的延续,在某些理论预设方面与自由主义传统观点是有一致性的。第三种是新共和主义观点,又叫共和修正派,这派观点是新近出现的富有冲击力的一种理论,目前占据了学院派的主流,他们一反自由主义的传统主张,认为美国建国的思想基础乃是共和主义,从伯纳德·贝林、戈登·伍德到波考克,他们重构了美国的建国思想史。

第四派是施特劳斯学派,这个学派虽然在很多方面不赞同自由主义历史观和价值观,但在有关美国建国的思想基础方面,却是反对共和修正派对于共和思想的片面强调,而是认为自然权利、个人自由等传统价值是美国建国的主要思想前提,在这一点上与自由主义多有叠合共识。

上述四派思想理论是有关美国建国之理论基础的四种主要论述,我在此谈这个问题并不是为了涉足美国历史学,而是想通过介绍这些基本情况,以便我们理解和把握美国政体政制时不要忘记即便在美国建国之初,共和主义就是一个重要的思想理论资源,虽然共和修正派可能走过了头,但美国作为复合制的联邦共和国,其政体制度的共和性质是有很深的思想渊源的,可以说是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融合交汇的结果。

关于美国的共和政体,我的文章作了较为细致的论述,这里就不重复了,在此我想论述的第二点是共和政体在涉及政制之两种状态下的特性,我觉得这对研究共和政体来说,确实是面临的一个问题。前面康德和卢梭对国家政权有不同的理解和论述。

从历史传统来说,美国没有步欧洲大陆激进民主主义之后尘,而是追随英国,走了一条宪政共和主义的坦途。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实际上遵循的是康德意义上的共和制思想之逻辑,即诉求的是宪政与法治。当然,美国除了在共和制的复合形式上相比之欧洲有所创新外,对于康德意义上的思想逻辑也有所创新(尽管美国的建国者并没有直接受到康德思想的影响)。

我是说美国也有一个“人民主权”的民主主义国家之根基问题,而不是仅仅规划共和政府或宪政政府体制,阿克曼所谓的“我们人民”是美国立国之根基。但是,美国的政治智慧在于并没有像法国卢梭以及大革命那样把“人民”推演到极端,把立国之政治搞成一个永恒的非常政治,而是把非常政治或宪法政治限定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一旦确立国家之本之后,便又回到日常政治,即在宪政共和的法治主义框架之内从事政府的正常事务。

但是,当危机出现,国家的根基面临挑战和需要重塑的时候,“我们人民”便再次行动起来,公民的共和精神复苏,积极的宪法政治将打破自由主义政治的繁琐、枯燥乃至败坏。我们看到,阿克曼描述的美国政治之日常状态与非常状态的演变,恰好集中体现了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两种政治精神的互动与结合,而美国人民的幸运和政治精英的睿智也在于他们总是恰如其分地达到了某种平衡,寻找到中间转换的通道。

3

共和政体论与中国问题的相关性

前面我粗略论述了两个部分的内容,下面第三部分我主要是谈一下共和政体与中国的相关性问题。对于中国政制来说,毋庸置疑,我们正处在一个伟大、艰难而急迫的转型时期。上个世纪以来,自由民主和人民共和曾经一度成为两个主要的价值和制度诉求。

在共产党新的一轮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法治与宪政则又加入这个主旋律,21世纪之初,社会主义、自由主义、民主主义、法治主义、宪政主义和共和主义随着中国作为一个大国的崛起,成为学术思想界关注的中心议题。但是,上述诸多主义的本质是什么,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在理论上我们并没有深入而系统的分析研究,不是处于意识形态的空洞说教,就是陷于知识技术上的生搬硬套,教条主义和机会主义的幼稚病泛滥一时。

尤其是对于共和主义,尽管我们的国家称为共和国,但究竟什么是共和国的本性,其政体形态和制度价值究竟是什么,它们与自由主义、法治主义,与民主主义和宪政主义,甚至与社会主义、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的关系究竟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认真思考并深入研究的。

问题很多,下面我简单地谈五个方面。第一个是人民主权与政府治权,或者说是国家原则与政体形式,或者说国体与政体,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关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用阿克曼总结的日常政治与非常政治的两种政治模式来归纳是富有建设性的。我认为,在一般的日常政治时期,康德的共和理论,即宪政法治的共和政府制度,是我们处理政治事务的基本架构。

实际上英美政治的主流遵循的便是这个路径的政治逻辑。如果把卢梭、卡尔·施密特那一套无限地推演开来,是非常危险的,人民主权的利剑要慎用。但是,在非常时期,人民主权却是管用的,它让我们思考什么是政治的正当性。

什么是国家之本,当一个国家败坏到某种地步时,只有人民才用权利来实施政治变革,改良乃至革命。这是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但究竟什么时候是所谓的“共和时刻”或“危机时刻”,这个决断是需要审慎的政治智慧的。

第二个就是民主、法制、共和三者之间的问题。一般来说,在古典时期,共和政体是与直接民主相对立的,与法治主义相关联的;而在近代以来,前述的英美政治中的共和政体与代议制民主、法治主义是相关联的,而不是相对立的,但欧陆的激进共和主义乃是与直接民主相关联的,与代议制民主、法治主义相对立的,这样,问题就复杂了。

现在的新共和主义搞出了一个新型的民主制,叫“审议民主”。应该指出,审议民主是一种高级的民主,确实可以克服代议制民主的某些缺陷,校正自由主义的某些弊端。我想说的是,审议民主与宪政民主或代议制民主以及法治主义等并不是对立的,这里有一个前提,即是在代议制民主和共和政体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审议民主的补充才是有效的。

审议民主在中国面临的困境在于:要把审议民主提高到取代宪政民主和代议民主这样一个位置,就把问题搞错了,因为审议民主是一个补充原则,不是一个核心的政治体的运作原则,单纯搞审议民主在中国是没有前途的。在中国目前这样一个宪政民主制度、法治主义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鼓吹一种乌托邦式的审议民主,容易导致很多吊诡,甚至导致有些人误用或者利用它来抵制现代的代议民主或者宪政民主,我认为这是得不偿失的。

第三个就是关于公民权利的问题。共和主义一直强调公民美德,反对自由主义的消极公民观,推崇积极公民,倡导公共利益。一般说来,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大多强调保护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不够,对公民美德的倡导不力,致使个人主义泛滥,私人利益至上,由此才引起反弹,共和主义复出。从某种意义上,新老共和主义都鼓吹公民美德,强调公民的公益诉求,反对自由主义在个人参与公共事务上的犬儒主义,要求公民积极参与公共政治。

我认为这类共和主义的公民观是值得借鉴和推崇的,暂且不去追究西方的自由主义是否真的像共和主义所批评的那样缺乏公共政治意识,是否真的丧失了公民美德,但中国的情况却是如此,大多信奉市场经济的人,严重缺乏公共关怀,政治冷漠,犬儒主义盛行。

由此,共和主义的公民观对于我们时下的政治萎缩病是非常有效的一剂良药,我们需要唤起公民投身公共事业的热情,张扬公民权利意识。当然,这里也要保持警惕,公民德行不能走向极端,不能意识形态化,否则,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所谓公民政治、理想政治运动,也是非常可怕的,要在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之间寻求平衡,这才是理性的公民意识。

第四个问题就是关于自由问题。关于自由,有消极自由、积极自由,还有第三种自由,我觉得这些自由的分殊,在中国并没有分化到相互对立的地步,它们对于我们的法治建设都具有启发意义。自由,无论是积极自由,消极自由,还是第三种自由,其一个共有的前提就是对个人的基本政治权利之法律的保障。

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其实是需要制度前提的,个人的私人权利不被强权肆意侵占,这是共和主义自由赖以存在的基础,对此现代共和主义也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在中国,这些前提都还不完备,你谈积极自由,就要谨慎。我认为在自由问题上,共和政体所构造的自由首先是一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共和政体首先要以宪政主义和法治主义为前提。由此,消极自由在当前比积极自由更为迫切,当然,在西方,由于消极自由过度了,所以积极自由、公民美德、公共利益凸显出来了,但共和主义仍然无法取代宪政自由主义。

最后一个问题,是有关政体之优劣与政体变革的动力机制问题。从政体论的视野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隐含着一个共和政体的制度架构的。人民主权在共和国中表现为人民当家作主,其最高的权力形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可以通过选举和被选举参与到这个代表大会,行使人民的意志,从主权的意义上统治国家,即人民自己管理自己,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但是人民主权并不等于政体制度,从现代国家的法权结构来看,主权与治权是分离的。从共和国的治权来看,共和政体的混合制度是可行的,它表现为党的领导,这里的领导不是指代表人民主权,更不是指凌驾于人民主权之上,而是指在政体制度上的领导地位。宪政不等于不要党的领导,更不等于人权至上,宪政只是国家组织的一种权力约束原则,从历史上来,英国的国王是在法下,美国的议会也在法下,无论是国家的权力组织还是个人的尊崇,都不能高于法律,这是共和政体的法治主义和宪政主义的内核。

当然,一个政体有优劣之分,即便是共和政体,也同样有优劣之分。历史地看,中国的两个共和国,从名义上看,它们应该是共和政体,因为它们诉求的都是人民的共和国。但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我们对于共和国的原理并没有深入的研究,对于共和政体并没有成熟的经验,其实,有关政制的审慎、中庸和保守的智慧等,它们与共和之道是有着密切联系的,或者说,它们恰恰是共和政体的本性所在。

从历史上看,共和政制是一种保守的政体制度,也是一种优良的政体制度,更是化解激进主义的最有效的制度,面对今天的中国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语境下,深入思考西方古今政制留给我们的共和政体的制度遗产,回顾现代中国两个共和国的经验教训,展望未来的共和国改革之路,无疑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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