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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无凭无据地告状?从“风闻奏事权”看唐朝御史台制度

 思明居士 2020-01-01

唐朝是一个承上启下的朝代,它在我国历史上的地位是极其重要的。唐朝以前各朝代的监察制度虽己日趋完备,御史台制度和谏官制度运作畅通,但在唐朝时期,基于经济的高度发达,政治环境的融洽,唐朝统治者对监察制度的设计精益求精,不论在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职权的扩张还是在制度的运作以及监察官员的选任与考核等方面,都比以往各朝代有了较大发展,具有自己鲜明的特色。

可以无凭无据地告状?从“风闻奏事权”看唐朝御史台制度

一、唐朝完善的监察立法

监察立法是一个国家监察制度发达的重要表现之一,它规范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的监察活动,使其实施监察职权时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监察立法最早可追溯至战国时期,齐威王制定《七法》以监督奸吏。秦朝规定“良吏"、 “恶吏”的标准,并颁布《察吏律令》,规定了监察御史的职权范围。汉代制定的《监御史九条》和《六条问事》,是两部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为以后各朝地方监察法规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晋朝时还制定了《五条律》,这一系列法规的制定,为唐朝监察立法的发展与完善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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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结前朝经验的基础上,唐初统治者遵循“安人理国”的治国方针,并将其作为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唐朝统治者注重吏治,在推行治吏的基础上,颁布了一系列监察法规,主要包括武则天修订的《风俗廉察四十八条》、唐玄宗时期的《监察六条》,其他监察条款多散见于《唐律疏议》、《唐六典》、《贞观政要》等法律中,其中尤以《监察六条》 最为突出, 它是一部专门的地方监察法规,是御史出巡或中央遣使出巡行事的法律依据。其内容如下:“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 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实行用;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监察六条》虽然是以汉代《六条问事》为基础,但较之又有了重大发展,主要表现在监察对象这一方面:汉代以强宗豪吏为监察对象,而唐朝则将牧宰与吏人置于监察之首。同时,《监察六条》 还对监察御史予以限制,以防止其滥用手中的职权,如史料记载:“贞观十四年敕中便明示出巡御史‘宜令自今以后,据六典合举之事,所司有隐蔽者,即具状奏闻。其余常务,不须更闻。”关于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等,《唐律疏议》第三篇《职制律》中专门规定,其内容主要涉及国家机构及官员设置、官吏选任,官员职守和纪律问题, 其中对人员编制予以严格限制, “‘官有员数,谓内外百司,杂任以上,在令各有员数”,规定必须依律行事,不可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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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时已规定的“良吏"、“恶吏”标准,在唐朝得到进一步地发展。唐朝对监察官员的考课标准主要适用《唐六典》卷二中的“四善”、“七十二最";《考功郎中员外郎》 则对考课范围予以明确规定:“考前厘务不满二百日者,不考";《唐会要・考上》对官员考课年限规定:“凡入仕之后,迁代则以四考为限。”唐朝的监察立法是对以往各朝代监察立法的继承与发展,与前朝相比,其监察内容更加丰富,体力更加严谨。完善的监察法规不仅有利于更好地规范监察官员,使其实施监察活动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可以有效地防止监察官员违法违规、滥用职权,为唐朝监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御史台制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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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御史台的机构设置

御史台作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统管全国监察工作,其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 《唐六典・御史台》记载:“御史大夫一人,从三品。中丞二人,正五品。侍御史四人,从六品下。 殿中侍御史六人,从七品上。监察御史十人,正八品上。’’御史台下设三院, 即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内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而又相互监督,构成一个严密的监察系统。

①台院

台院是御史台最基本的组成部分,设侍御史四人,从六品下,另有内供奉二人,共六员。侍御史“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其职有六:一日奏弹;三日四推; 四日东推; 五日脏赎; 六日理匦。"圆即纠劾百官,审讯案件。台院行使御史台最重要的职权,唐人称侍御史为“端工",在众多的侍御史中以年资最高者一人总判台院事,称“知杂事",又谓之“杂端”。掌殿中、监察以下职事及进名、改传之事,为台内总管,故又号称“台端’’;其他侍御史则称为“散端"。他们分掌“知公廨”,“掌弹奏之事",“掌推京城诸司事及赃赎、三司之事”, “掌推诸州及理匦之事"等监察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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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殿院

殿院,设置殿中侍御史六人,内供奉三人,从七品下,“掌殿庭供奉之仪式",内部分工为: 一人协助侍御史执掌“知西推",并共同监管太库出纳(即国家粮库);一人协助侍御史执掌“知东推”,并共同监管左藏库出纳(即国家金库),这两人每逢单日在台院理事,双日在殿院理事。再分配两人为廊下食使,执掌纠察朝廷礼仪,主要是监察百官上朝时的次序以及百官就食廊下时的礼仪。 剩下的两个人则分别充任左右巡使, 左巡使纠察雍州京兆府境内的不法之事, 右巡使纠察东都洛阳府境内的不法之事。

③察院

察院,设置监察御史,正八品上,贞观时期由原来的八个人增长到十个人,“掌分察官僚, 巡按州县,纠视刑狱,整肃朝仪"。④监察御史主要负责对地方的监察,依《监察六条》 行事。除此之外,中央对地方还实行道察制度,以“道”为监察区,监察御史依此对地方州县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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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御史台的监察职能

①弹劾官吏权

弹劾制度直接体现了唐朝的监察理念, 弹劾也是维护法治的重要手段。唐朝的监察机构是御史台。监察御史“若在京都,则分察尚书六司。纠其过失及知太府司农。”

由此可知,御史在国家官僚体制中扮演者弹劾百官的重要角色。其监察范围从一般官吏到皇亲国戚,可谓无所不察、无所不监。唐太宗时还规定:违法官吏,即使已死,伺样可以弹劾。据史料记载: “权万纪为治书侍御史,贞观四年,他弹劾已死的隋臣宇文智‘受隋厚恩,而灭弃君亲首为杀逆’,因宇文智已死,就将其任千牛侍卫的儿子并黜,以为惩戒” 。此外, 唐朝统治者还赋予御史极大的自主权,御史在行使监察职权时,不受其他任何机构的干涉。监察机构内部虽有上下级之别,但在监察权的行使上却是独立的,监察官员在执行监察职务时,只对皇帝负责,相互之间不存在严格的隶属关系,所谓“台官无长官"。正因为御史的存在与弹劾职责的实施始终让群臣感到震慑和恐惧,因此,到了唐朝后期,随着宰相权力的过度膨胀,御史的自主弹劾权受到牵制,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御史台的监察力度,但这并没有影响弹劾制度在维持唐朝政治统治秩序、净化官场风气、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即使到了唐朝后期,权臣当道,藩镇割据,宦官势力猖獗也没有完全掩盖住御史纠弹官吏的浩然正气,弹劾制度在唐朝完成近三百年的统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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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风闻奏事权

唐朝规定,“御史知可弹者,略其姓名,皆云风闻访知。” 所谓风闻,即唐朝统治者允许御史出于公心将所闻之事,及时上奏皇帝,不必等待核实清楚,掌握确凿证据之后再上报。 只要不是出于个人恩怨或挟嫌报复,哪怕“纠举不实"或“弹劾涉虚",也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武则天执政以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打击反武势力,允许风闻奏事。“武后以法制群下,谏官、御史得以风闻言事。自御史大夫至监察得相互弹奏,率以险诚相倾覆"即为典型例证。此外,武则天还鼓励告密之风。她之所以采取这样的举措,一方面是为了简化弹奏、检举告发的程序,另一方面,更主要地是为了让监察官吏更大胆、广泛地行使监察权,以便及时掌握朝廷内外百官的政治动向,从而巩固自己的皇权统治。自此,风闻制度延续下来。然而, 唐朝虽然允许“风闻奏事", 但奏事之后的核对事实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风闻奏事后,并非不追究事实根据。如果纠举者只是上报并没有纠举状,则要将其传至朝堂并进行审问,核实所告事实,如若虚报或诬告,判一年有期徒刑。

由上可见,唐朝所谓风闻举劾并不意味着仅据道听途说之事即可弹奏官吏,它主要是指简化弹劾与进谏前的程序,这样可以尽快了解与掌握国家治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以便及时处理。 但是,这样又会产生一个新的问题:检举人的人身保障问题如何解决?即如何保障检举人的人身安全, 避免遭受被检举人的迫害。根据史料,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保护检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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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检举人举报立案后,首先要向检举人查取证据,这可视为保护检举人的一种措施。

第二, 御史在弹奏之前,可以通知监管殿廷大门的官员禁止相关人员入门,防止被他人发现检举者而加以迫害,这同样也是对监察官吏实施的一种保障措施。

唐朝安史之乱后,御史风闻弹奏官吏的机会和次数日益减少,除了与当时腐败的政治环境有关以外,也许与统治者缺乏对举劾官吏的保护有关。因为当时朝廷统治黑暗,宦官专权,百官对朝廷失去信心,即使有大胆敢举劾者,最后也会遭遇不堪的结局。所以御史大都采取明哲保身的办法来维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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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结

纵观唐朝近三百多年的历史,唐朝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御史台制度和谏官制度,合称台谏,前者是处理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工具,后者是君主专制的调节器。唐朝以前各朝代的监察制度以御史台制度为主, 以谏官制度为辅,但在唐朝,台谏并立并已经日渐成熟完备,御史台监察官员这一特权的实施,不仅起到了震慑朝廷百官的积极作用,而且也同时扩大了监察官吏的监察权限,为监察机关实施监察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本文主要分析了御史台制度,后文将对唐朝监察制度其他方面加以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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