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公司工程监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GB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成建委〔2018〕349号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成建委〔2018〕374号成都市中心城区施工围挡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建行规〔2018〕3 号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监察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 1.3 主管部门 公司监督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负责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监察工作。 1.4 监察目的 以检查、指导为手段,着力塑造标准化项目、优质项目、精品项目,推广其管理经验,以提高公司整体监理业务水平、树立企业形象。 1.5 各项目监理部及监理人员在监察工作中的义务及责任 1.5.1 公司全体监理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监理规范履职履责,积极配合公司监察工作,并对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不得隐瞒敷衍。 1.5.2 各项目服务中心、监理服务中心、地铁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应积极配合监察委工作,应主动提交监察目标项目;项目管理部及监理服务中心应及时将项目整改结果报送监察委。 第二章 监察计划编制 2.1 计划制定依据及原则 2.1.1监察委制定监察计划依据 (1)公司年度工作目标; (2)公司年度经营目标; (3)国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4)各部门提交的监察目标项目; (5)根据项目规模、性质及风险评估,实行分级管理考核。 2.1.2监察委制定监察计划原则 监察计划的制订注重“三重点、两及时”: (1)重点检查风险高、规模大、民生项目; (2)新开工项目;政府关注的热点项目。 2.2 计划发布 (1)发布时间: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 (2)发布途径:公司钉钉平台发布。 (3)信息反馈:对监察计划和日期有异议的,于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钉钉平台反馈监察委。 2.3 监察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坚持以督导为主、考核为辅的原则; (3)坚持以检带培的原则; (4)坚持独立工作、不循私情、不收受贿赂的原则; 2.4 监察纪律 监察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遵守如下规定: (1)监察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公司关于安全的方针政策、规范、制度的规定,不得对监察项目降低检查标准。 (2)及时纠正违反国家、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 (3)严格监察考评、提出措施、落实整改、消除隐患。 (4)廉洁自律、严禁吃、拿、卡、要。 2.5 监察方式多元化 (1)以监察带培训提高项目监理部全体人员与公司统一认识、改进工作、强化管理。 (2)宣贯国家、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法律和规定、通知等文件。 (3)宣贯公司的各项制度及文件。 (4)组织行业专家开展安全培训及案例分析。 (5)督促项目监理部完善项目安全相关制度,开展工程前期项目总监、施工总包安全管理责任交底、责任书签订等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落实工作。 第三章 监察工作内容 3.1监察主要内容 项目监理部工作质量的主要检查内容为项目现场和项目资料,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检查项目监理部监理资料,填写《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考核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对监察项目考核评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2)现场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监理情况; (3)监理实施过程监理机构管理资料; (4)质量、安全、费用监理审批类资料; (5)项目扣分、通报、评价情况;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司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类文件执行情况; (7)项目信息定期申报情况; (8)项目前期资料报送情况。 3.2 监察考核标准 见附表:《城建监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核表》 《城建监理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核表》 3.3 项目回访 3.3.1 项目业主回访 了解项目监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业务能力。 3.3.2 项目施工单位回访 了解在岗履职情况、资料审核、职业道德、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3.3.3 行政主管部门回访 了解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质量监理工作情况及评价。 3.4 项目监察情况评价 监察委依据检查表评分情况及建设单位回访意见对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质量做出评价; 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签发整改通知单; 对监察中发现的重大安全、质量、风险问题监察人员应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 3.5 问题整改 对监察委提出的整改要求须认真对待,将整改完成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监察委,按期完成整改闭合工作; 3.6 约 谈 3.6.1问责告诫谈话: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项目监理职责的总监或责任人,未及时消除风险将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3.6.2问责处理谈话:发生重大施工安全质量问题,其他已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项目总监或责任人,按公司相关制度、办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约谈(包含但不限于): (1)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火灾、窒息中毒、塔机事故的; (2)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 (3)监察分值或诚信平台考评分值低于70分以下的项目; (4)项目评价为C/D级及被通报批评的项目; (5)发生严重施工质量事故导致业主投诉的; (6)发出整改通知,屡次整改不力,或复查达不到要求的项目; (7)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风险的项目。 3.6.4约谈人员组成: (1)当事人和主办监察人员 (2)公司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任人 (3)监察委主任或公司总经理 3.7 人员征信管理 按公司相关人员征信管理要求,每月定期上报监察中发现的人员征信信息: (1)信用平台评价及监察得分高于或等于90分或小于或等于80分的项目总监/资料员。监察现场安全工作及资料较好项目总监、安全专监、资料员。 (2)业主及施工单位予以好评/差评的项目人员; (3)因项目安全管理被约谈的项目总监或其它人员。 (4)直接引发扣分的项目总监; (5)项目评价为C/D级项目总监; 3.8 监察通报 建立监察台账,全面反映被检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监察考评情况。对每月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归纳汇总,在每月前2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项目监察月度通报会,发布监察考核统计结果、督办检查问题整改,防微杜渐,消除隐患,以预防类似问题的再次出现,全面提升公司监理工作质量。 定期对检查的项目以及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平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更新公示得分的项目,依据检查及公示得分结果,按月定期清理并统计得分情况,对项目予以奖励或处罚,并通过微信群、钉钉平台公布。 3.9监察流程图
第四章 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标准 4.1监理工作质量等级 监理部工作质量监察考评采用得分率评定法,以实得分除以应得分等于得分率N。 (1)优秀:N≥90分 (2)优良:86分≤N<90分 (3)合格:81分<N<86分 (4)不合格:N≤81分 4.2监理工作质量考核依据 以公司管理总体要求及相关办法、考核制度为前提,结合对各项管理,制定本办法罚则条款,未尽之处,同并可引用公司相关办法、考核制度相应条款。具体制度包括后期制度的更新,且并不限于以下公司办法制度: 4.2.1 《关于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评价结果奖惩的通知》川城监司(2018)95号 4.2.2 《关于事业二部项目信息汇总填报的通知》川城建司(2018)116号 4.2.3 《关于开展报送公司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川城建司(2018)115号 4.3监理工作质量考核权重 事业一部:按总监及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进行考核分配,权重为:项目总监(50%)+(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50%。 直接责任人与间接责任人由总监报公司。 事业二部:由项目负责人确定相关责任人的权重,公司仅对负责人。 4.4监理工作质量考核金缴纳方式 考核金由公司财务部及人资部从相应项目负责人/总监收入或其它监理人员的补贴、考核金或项目结算金中代扣。 4.5异议及申诉程序 被考核的人员/项目在接到项目《考核决定书》通知后如有异议的,可于考核决定发布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程序如下:
第五章 履职行为的奖励与考核 5.1项目信息管理 5.1.1 公司各项目服务中心、监理服务中心、地铁事业部未按期提交监察项目意见,相应责任部门负责人处200元考核。 5.1.2 规避检查、谎报瞒报或虚假提供项目开工、暂停等真实项目进度信息的项目,或不按公司文件要求申报项目信息的,视具体情况,处以项目负责人/总监1000元考核。 5.1.3 项目负责人、总监、当值监理人员须当时(主管部门检查人员离开项目30分钟内)上报公司相应直属管理部门(事业一部上报区域项目管理部负责人、事业二部上报监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否则对项目负责人、总监、当值监理人员考核5000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履约检查、专项检查被查出问题; (2)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被查; (3)行政主管部门例行检查得分低于80分; (4)未执行国家和地方文件规定,监督或检查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书或约谈书或约谈要求;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接受约谈,不予理睬或未按要求到场的; (6)环保督查、双随机检查; (7)民工工资出现问题的; (8)现场非移动机械环保未达标被查; (9)国家、地区占道施工管理被查。 5.2 文件传达 公司以正式文件发出的涉及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专项检查抽查、通知要求类文件或公司以正式文件转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的行政命令类文件,因文件通知、宣贯、传达、督促跟进等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公司文件不能执行、落实的各责任项目管理部门,处以项目管理部或监理服务中心相应责任人200元考核。 5.3 配合检查 项目监理部总监/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项目监察工作,对不配合监察工作的,有下列行为的,处以项目负责人/总监2000元考核, (1)已列入监察计划,但未提出异议或未提出调整监察时间的,项目负责人/总监不予配合或未到场; (2)对项目问题较多较大,监察委或项目/监理服务中心已提前通知其接受约谈,不予理睬或未按约定时间、地点接受约谈。 5.4 检查得分 依据监察委监察得分及平台公示得分结果,监察委按月定期清理并统计得分情况,并按综合得分率N对项目予以奖励或考核,并在公司平台通告。具体奖惩标准如下: (1)优秀:N=90分,奖励项目监理部1000元,每增加1分追加奖励2000元; (2)优良:86分<N<90分,87分奖励项目监理部500元,每增加1分追加奖励200元; (3)合格:81分≤N≤86分,不奖不惩; (4)不合格:N<81分:80分考核500元,80分以下每少一分追加考核500元; (5)虽综合得分达到合格标准,按《城建监理项目监理机构考核检查表》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检查标准检查分值N≤40分,40分考核500元,40分以下每少一分追加考核500元。 5.5 项目必须具备的监理组织机构、基本监理资料 5.5.1 未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情况,配备基本的监理人员在岗履职(或检查不在岗)、或未设置基本的项目办公场所,视具体情况,每项可考核5000元。 5.5.2未按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060 -2016)第二卷项目监理机构管理资料,及第四卷安全生产监理资料要求进行编制、记录、审批、完善的必须资料,视具体情况,每项可考核200元。 5.6 加强强制性条文及危大工程管理 加强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未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开展监理工作,对项目负责人5000元的考核; 5.7 项目被通报批评的处理 5.7.1 被县、区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其它不良通报的,对项目负责人/总监处以2000元的考核,未第一时间如实上报公司,另行考核1000元。公司监理服务中心或各项目服务中心相应责任人连带处以500元的考核。 5.7.2 被市、州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其它不良通报的,对项目负责人/总监处以5000元的考核;未第一时间如实上报公司,另行考核2000元。公司监理服务中心或各项目服务中心相应责任人连带处以1000元的考核。 5.8 项目安全事故管理 5.8.1因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的,积极主动处理消除影响的,对项目负责人/总监处以2000元的考核。 5.8.2因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积极主动处理消除影响的,对项目负责人/总监处以3000元的考核。 5.8.3因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的,消极处理,对项目负责人/总监处以50000元的考核;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5.8.4因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消极处理,对项目负责人/总监处以200000元的考核;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5.8.5因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其结果被记录扣分、按本办法第5.10条款追加考核。 5.8.6因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其结果记录为不良记录的,追加考核1万元。 5.9 监理工作质量被评为C/D类管理 5.9.1因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管控或安全质量事故问题及其它原因,其结果被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为C类的项目,对项目负责人/总监处以5000-20000元的考核。 5.9.2因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管控或安全质量事故问题及其它原因,其结果被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为D类的项目,对项目负责人/总监处以50000元的考核。 5.9.3公路水运工程评价专项考核 (1)对项目监理信用评价分值达到C级或在不定期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C级的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处以5万元考核。 (2)对未按文件要求及时进行自评上报或不定期评价结果为低分,并造成所负责的公路水运项目监理信用评价直接评定为D级的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处以合同额30%的考核。 5.10信用平台管理 因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管控或安全质量事故问题及其它原因,导致其结果造成公司信用平台扣分的,按每扣分值0.1分,考核5万元予以考核。 5.11安全、质量事故报告 5.11.1项目出现安全事故2小时内电话报告公司监察委及项目管理部、项目服务中心;质量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公司总工办及监察委。 5.11.2项目现场出现安全、质量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如实上报公司,处以项目负责人/总监10000元的考核; 5.11.3对瞒报安全、质量事故,处50000元的考核; 5.12文件学习贯彻执行 公司以正式文件发出的涉及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专项检查抽查、通知要求类文件或公司以正式文件转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的行政命令类文件,项目监理部总监或负责人未组织学习并落实文件要求或未按要求回复的,处以项目负责人/总监200元的考核。 5.13项目整改及回复: 5.13.1对项目查出的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向监察委提交如实的整改回复报告的,对项目负责人/总监处以1000元考核,并责令完成整改闭合工作; 5.13.2经复查项目虽已部分整改,但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对项目负责人/总监处以2000元考核,并责令完成整改闭合工作; 5.13.3监察委在复查中发现项目监理部未按整改通知单要求的内容进行整改,或弄虚作假、敷衍整改回复的,对项目负责人/总监处以2000元考核,并责令完成整改闭合工作; 第六章 附则 6.1本办法由公司监督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6.2本办法自2019年3月20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督检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废止。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更新将以通知形式予以发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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