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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农转用”导致被征地农民利益受损,如何补偿

 神州国土 2020-01-03




问题

2015年C市A村与所属街道办签订合同,约定将该村所属150亩土地流转给街道办使用。B某承包经营的集体农地在合同约定的涉案土地地块内。合同签订后,对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清点,B某参与清点并签字,领取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街道办将合同所约定的2015年度占地补偿款支付A村委会,由其向该村村民进行发放。后该地块被用于修建国道联络线锦绣道路,此工程被列入C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并通过了项目可行性论证。2015年底,C市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了处罚决定。B某以C市和A村所属街道办在未经批准且未与其签署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其使用的土地非法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导致地上附着物受损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C市和A村所属街道办占用其承包地修建道路的行为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B某的法律诉求是否合理?

解答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用地等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依法征收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通过所谓土地“流转”等方式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政。本例中,虽然涉案锦绣道路项目属于建设国道连络线,经可行性研究论证且具有建设的必要性,但仍应当先经过正常的项目报批和土地征收程序后,才可进入实施阶段。由于C市政府、A村所属街道办未经征收土地及项目建设等程序,仅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并使用农用地进行建设项目,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须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本例中的锦绣道路工程属于交通建设需要用地,虽然涉及公共利益,但仍需要确认该地块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例中,B所承包的农田被违法占用,其合法权益已受到损害,且可以计算出其因违法占地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具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C市政府、A村所属街道办与A村委会已在土地流转协议中约定,按照地上附着物的价格标准对土地承包人B给予补偿。如果B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领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不足以弥补其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此继续申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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