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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张相军、李占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仇宝廷图书馆 2020-01-05

( 2019-12-25 )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法学院

作者:□ 张相军 李占州 (最高人民检察院)

     导读:第四章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从证明标准与证据标准的关系、证据标准差异化的域外经验、证据标准差异化的现实基础、证据标准差异化的运用等方面着手,明确了在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的前提下,在具体运用证据标准上可以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结合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强调“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降低、证据能力的要求不得变通,但证据的法庭调查程序可以差异化、证据的“量”可以差异化,可以建立递进式、类型化的审查指引等。

     关于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的关系问题的进一步阐述,参见本章的作者李勇在《人民检察》2019年第16期的文章《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规则适用》,本号今天的第二条推送该文,进入公号继续阅读第二条推送消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涉及的条款最多,已经成为贯穿我国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诉讼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充分吸收试点经验,将试点成果法制化,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主要新增了以下内容:一是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中明确规定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二是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包括侦查机关告知诉讼权利和将认罪情况记录在案;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案件处理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如何采纳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具结书真实性、合法性等。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三是增加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规定速裁程序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应当当庭宣判。同时,对办案期限和不宜适用速裁的程序转化作出规定。四是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对诉讼权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以及将认罪认罚作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判断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等作出明确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其繁简分流功能,为实现庭审实质化提供了重要前提。当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繁简分流、提升诉讼质量效率、完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它与检察机关联系最紧密,对检察职能行使影响最大。如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这些规定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核心的一环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签署具结书。这个具结书的效力就是认罪认罚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也就是说,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得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尤其是审前程序的主导作用更为突出。从试点情况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的案件,绝大部分都是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务指南》,除导言、后记、附录外,全书共11章,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重大实践问题展开。全书大致可分为四个板块: 

 第一个板块,即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该章着重阐述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时代背景、确立过程、制度定位、试点工作情况及现实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党中央着眼于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对刑事诉讼效率提升、刑事诉讼结构调整、刑事诉讼程序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司法体制改革举措,与特定的时代发展态势紧密相关,是我国法治进步在当前阶段的直接体现,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发展、刑事政策的宽缓精神、犯罪数量的持续增长、司法资源紧张等是其主要制度背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为落实这项重大改革部署,从2015年年初开始,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磋商协调,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2016年7月22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试点方案》,为改革确立了思路和框架。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项改革试点进行授权,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要求,在中央深改组通过的《试点方案》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对改革试点的具体制度设计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于2016年11月16日正式印发实施。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在试点地区党委统一领导下,在政法各单位共同努力下,经过两年试点,取得显著成效。试点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符合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符合全面依法治国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场重大变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对于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第二个板块是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共性内容,即从第二章到第五章,分别介绍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基本原则、证明标准、自愿性保障机制。第二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和条件,重点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适用的诉讼阶段,认罪认罚协商的启动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分别如何认定,从宽如何把握,以及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现状、存在的困境和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三章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原意、立法导向入手,对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效率适当优先等原则的含义、要求等进行了阐释。第四章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从证明标准与证据标准的关系、证据标准差异化的域外经验、证据标准差异化的现实基础、证据标准差异化的运用等方面着手,明确了在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的前提下,在具体运用证据标准上可以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结合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强调“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降低、证据能力的要求不得变通,但证据的法庭调查程序可以差异化、证据的“量”可以差异化,可以建立递进式、类型化的审查指引等。第五章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自愿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必然要求,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存续的正当基础及防范错案的重要途径。该章围绕自愿性保障这一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难点和核心问题,重点阐述了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内涵和标准,并结合试点工作经验,对建立健全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配套机制,包括充分的权利义务告知机制、完备的听取意见机制、有效的值班律师参与机制、全面的证据开示制度、有限度的认罪认罚协商反悔机制等进行了阐释。 

 第三个板块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诉讼阶段的适用,包括第六章至第十章。第六章为认罪认罚案件的侦查程序与强制措施的适用。一方面,针对理论和实务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在侦查阶段适用的争议,从侦查阶段可以作为适用该制度的起点入手,阐明了侦查机关虽然没有完整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权,但是具有向检察机关提出适用认罪认罚的建议权,侦查机关负有权利告知、如实记录、认罪表现评估等职责,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主要体现为程序从宽;另一方面,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案件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与变更、认罪认罚案件社会危险性如何把握进行了阐述。第七章为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适用的核心环节,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查、量刑建议的提出和具结书的签署等均需要在审查起诉阶段衡量把握。该章分析了认罪认罚案件不同的启动方式,介绍了认罪认罚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相同的审阅卷宗、告知权利、讯问核实、听取意见等审查方式,又重点介绍了认罪认罚案件特有的自愿性审查、认罪认罚协商、签署具结书等内容,并具体分析了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审查后,实体从宽的处理方式——提起公诉并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第八章为认罪认罚特殊情形的撤销案件和不起诉,对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特殊情形的撤销案件和不起诉,从其性质、适用条件、工作程序以及不起诉后违法所得处理方面作了阐述。第九章为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水平直接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该章从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的历史沿革及其属性,量刑建议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加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的意义、量刑建议的内容和方法、量刑建议与法院量刑之间的关系、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践与路径等方面进行了阐述。第十章为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主要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条件、实务操作、出庭支持公诉、庭审程序变更、二审程序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解读。

  第四个板块,即第十一章认罪认罚案件的监督制约,针对社会上对认罪认罚制度的担忧,如会不会沦为“花钱买刑”“交钱放人”的工具,会不会纵容“诱骗认罪”“强迫认罪”,导致冤错案件增加,会不会诱发“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等,阐述了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的监督制约,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公众疑虑,防止人情、关系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影响,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确保刑事司法的文明公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务指南》一书序言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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