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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世观点|因建设工程项目所发生的纠纷均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仲才1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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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某与甲公司口头约定李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项目,工程款汇入甲公司账户,甲公司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转交给李某,李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17年8月,李某以甲公司名义承接了乙公司水利工程项目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8月10日,甲公司成立工程项目部,由李某担任项目经理并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2017年8月11日李某向甲公司支付了工程价款7%的管理费,甲公司向李某出具了《收据》。工程完工后乙公司将所有工程款项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向李某支付部分工程款。之后迟迟不将剩余工程款交予李某。李某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

立案过程

李某常驻地为呼和浩特市A区,甲公司注册地同为呼和浩特市A区,本案提到的工程项目位于二连浩特市。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在呼和浩特市A区即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立案时立案庭看到诉讼请求为“工程款”后,就以所诉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为由,告知律师应去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代理律师解释本案诉争款项虽名为工程款,但实质上是基于李某与甲公司内部承包关系产生的欠款,案由应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应适用普通管辖。但立案庭坚持只要是建设工程产生的纠纷均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问题来了:

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发生的纠纷均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因工程质量或支付价款方面产生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为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中的三级案由236,其定义为“由挂靠方使用被挂靠企业的经营资格和凭证等进行经营活动,并向被挂靠企业提供挂靠费用的经营形式”,是挂靠人与挂靠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民事争议。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仍以合同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仅是一个外部法律关系,即李某以甲公司名义对外承接工程,发包方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该法律关系明确且无争议。李某与甲公司虽未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但李总向甲公司支付了相应管理费,甲公司也实际履行了部分义务,内部承包经营关系成立,形成事实合同。而诉争款项虽名为工程款,但实质是基于李某与甲公司内部承包关系产生的欠款,是内部约定,独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故应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第一次立案失败后,代理律师重新组织证据、细化起诉状内容后,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为案由再次到A区法院立案,最后在向立案庭出示相关判例后才得以立案。

因此,不是所有涉及工程项目或者诉求、证据中存在“工程款”字样的纠纷都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在不加区分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就作出不予受理、本院无管辖权的结论未免太过武断,而该结论的后果极大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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