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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福临堡

 futech 2020-01-06

遗址位于宝鸡市西郊,渭河北岸的二阶黄土台地上,高出河岸约30米。台地东西长约2千米,南北最宽处约1千米,北高南低略呈缓坡状。陇海铁路和宝鸡峡引渭渠东西平行通过将台地分割为三部分。引渭渠以南,村庄以西,东西长大约600多米,南北宽大约300多米的台地就是福临堡遗址现存地。东边村庄压占了部分遗址,遗址西、南侧为台地尽头,被渭河冲刷痕迹已经显示部分遗址被渭河和人为损毁。这表明已经发掘的遗址并不是本遗址的全部,被渭河损毁部分不会太多,村庄压盖部分可能会大一些,但是,由于本台地只有2千米×1千米,即使是完整遗址,面积也不会太大。这个基本空间环境将直接影响我们对福临堡遗址的判断。

1984年和1985年两次共发掘面积1344平方米,清理灰坑137个,房址12座,陶窑12座,墓葬46座,复原陶器505件,出土其它生活用具、生产工具、装饰品等1130多件。按考古报告的叙述,两次发掘被区分为Ⅰ区和Ⅱ区,前者靠西北,后者靠东南,二者相距约160米。Ⅰ区实际发掘面积823平方米,共发现灰坑99个,房址10座,陶窑5座,另外还有烧坑3个。Ⅱ区实际发掘面积521平方米,共发现灰坑38个,房址2座,陶窑7座,墓葬46座。

考古学家主要根据地层和遗迹叠压关系将文化遗存分为三个组别,并依此将该遗址分为三期。第一期以第一组单位为代表,包括内涵与之相似的部分房子、灰坑和陶窑(Y1、Y4)被认定与陕县庙底沟下层和华县泉护村下层类似,为庙底沟类型。第二期以第二组单位为代表,包括第四层内涵与之相似的部分房子、灰坑和陶窑(Y3、Y7、Y8)等。但又认为此段特征特殊,与已经大体取得共识的考古学文化均存在差异,不好归类,所以被定为“福临堡二期”。第三期以第三组单位为代表,包括二、三层内涵与之相似的部分房子、灰坑和陶窑(Y2、Y5、Y6、Y9-Y12),其文化特征与西安半坡上层、西王村中期、姜寨遗址四期等相似,应属于西王村类型(或称作半坡晚期类型)。

一、地层堆积与原始地貌

关于文化层的堆积,报告只提供了Ⅰ区T8北壁和Ⅱ区T26北壁的两个剖面图,虽然对判断整个遗址原始地貌及文化层的堆积机制显得过于单薄,但还是可以依此进行推断。

两个发掘区的遗迹分布不同,地层堆积也不同。I区T8北壁剖面显示,此区域地层堆积,由地表至原生黄土共有1-5层。

第一层,耕土层。土色浅黄,土质较硬。厚度1米。内含物甚少,出有少许仰韶的红陶片、汉代瓦片,还有近代瓷器残片等。

笫二层,深褐色土层,土质较硬。厚0.3-0.6米,深1.3-1.6米。内含大量仰韶晚期的尖底瓶、浅腹盘、罐、钵、缸等陶器残片及白灰面墙皮,红烧土块等,这一层内还有完整的敛口盆、钵和双耳罐等器物出土。系仰韶晚期的堆积层。此层下发现仰韶晚期的残陶窑Y6。

第三层,浅灰色土层,土质较软。厚0.1-0.75米,深1.6-2.2米。内含较丰富,出有大量尖底瓶、夹砂罐、缸、盆、钵等陶器残片。亦为仰韶晚期的堆积。H22、H78开口于此层之下。

第四层,深灰色土层,土质疏松。厚0.5-0.7米,深2.5米。本方内只分布于局部。内含有各种退化变形的双唇口尖底瓶、附沿盆、瓮、夹砂罐等陶器残片。此层系略早于仰韶晚期的堆积。H25开口于这一层之下。

第五层,红褐色土层,土质较硬。厚0.1-1米,深2.4米。只在本方局部分布,几乎不见内含物,仅有极少的灰渣。此层之下为黄生土层。

偏东南的II发掘区的地层堆积,以T26北壁剖面为代表。

第一层,表土层。土色黄褐,土质极为坚硬。厚0.65-0.7米。内含有唐、宋瓦片、铜钱,以及明、清瓷片等。

第二层,深褐色土层,土质较硬。厚0.3-0.6米,深1.05-1.25米。普遍分布。内含大量仰韶晚期的尖底瓶、盆、碗、罐、缸等陶器残片。残陶窑Y11压在此层之下。

笫三层,灰褐色土层,土质较软。厚0.1-0.9米,深1.2-2米。分布面比较广泛。内含物与第二层基本相同。H102、H103压在此层之下。

第四层,浅灰色土层,土质疏松。厚0.3米,深2米。分布于本方的西南部。内含有各种退化双唇口尖底瓶、附沿盆、夹砂罐、缸等陶器残片。F6压于此层之下。

第五层,红褐色土层,土质较硬。厚0.15-0.2米,深2.2米。内涵仅有少量灰烬、红烧土,只在本方北部有少量发现。从II区全部仰韶早期墓葬均打破此层的情况来看,此层土的形成时间应该不会晚于仰韶早期。

第五层之下为黄色生土层。

根据这块东西长约2千米,南北最宽处约1千米,北高南低略呈缓坡状台地的位置与形状,以及出现在此的遗迹,可以看出整个遗址的堆积过程。

这里地处宝鸡峡的出口,西边是大秦岭的崇山峻岭,渭河出宝鸡峡时受长坡塬的阻挡,河水被导向南岸,而地处北岸的褔临堡遗址,成了避开洪水直击的相对平静的河湾。两个发掘区第五层之下的黄色生土层是相同的,它们是同时代的同一地层。它应该形成于冰河期来自西北高原的降尘。

两个发掘区的第五层土色、土质相同,性状也相同,但厚度有差异。偏东南的II发掘区的厚0.15-0.2米,深2.2米。在西北I区T8,厚0.1-1米,深2.4米。且只在局部分布。这就应该是那块东西长约2千米,南北最宽处约1千米的台地的基础。其土质显示它来自大秦岭深处的原始泥土,是渭河的早期洪水将它搬运至此。西北区域的厚度增加很快,然后平缓地向东南延伸,符合洪水冲刷的特点。

第四层在东南区域为浅灰色土层,土质疏松。厚0.3米,深2米。在西北区域为深灰色土层,土质疏松。厚0.5-0.7米,深2.5米。说明前者比后者地势高。前者湖相沉积因素少,后者更多的是湖相沉积。

第三层和第二层两块区域的形成机制就非常接近了。从第三层开始遗址区大概就基本没有洪水的侵扰,也没有再进入新一轮的湖相沉积过程。

二、最早出现的人群

位于遗址东南部II发掘区的那片墓葬里的人是抵达本遗址最早的一批人群。

在II区共发掘墓葬46座,其中清代墓葬1座(M46),仰韶墓葬45座。全部墓葬距地表均较浅,遭到较严重破坏,大多数仅保留了骨架,有些骨架不完整。有少量墓葬残余有墓圹,骨架保存略好。残余墓圹者都很浅,最深不过10多厘米,看不出特别加工之处。把这片貌似墓葬的遗迹看作墓葬遗迹属重大误判。这些人死在这里并非死亡后有人将他们墓葬于此,而是他们本来就在此生活,死亡后仍留在了这里,并由大自然将其掩埋。

这批人并不孤立,与他们大体同时的在渭河两岸还有半坡、姜寨的同样的以墓葬形式出现的文化遗迹。他们所处的时代大体上在距今8000-7500年左右,属于前仰韶文化,与河南的裴李岗文化相同。

本遗址最早出现在这个土台上的人,从目前残留的遗迹看,并非每人都为自己开挖了地穴,不过也存在另一种可能,他们基本上还是都挖了地穴,只是有的稍微深一点,有的比较浅。还有,他们所处的位置表层土硬度不同。大洪水过后,大部分地表物体,包括一部分表层土被席卷而去,剩下的只是处于最低位置的骨骸。他们的日常生活用品,即发掘者所说的随葬品,也就只剩下12座墓的陶器14件,另外还有骨铲,骨饰等5件。

各遗迹单位一般都把日常生活用品放置于腹侧或小腿骨上,也有置于头侧者。罐钵同出时,陶钵扣于陶罐之上。个别地穴底部或圹壁沾有零星木板灰的痕迹。这些是本遗址稀薄的能够证明是当时人们生活的栖息地的证据。人们躺在台地的最高位置,身边离开渭河不远,以方便取水。他们开挖一个浅地穴以容身,上面还覆盖有以树枝、草等编制的棚盖,可以遮日避雨。他们的日用陶器就放置身边,或者置于棚盖之上。也可能有人为了避潮,在身下或者圹壁边垫上木板也未可知。他们并非同时抵达,也并非同时死亡。遗址出现的全部死者,是陆续抵达并先后死亡的。但可以想像,有些人可能死于大洪水。

由于这些遗迹不是墓葬,所以,报告有关墓葬的分析全部是错误的。有关葬式的分析全部错误。一次葬只是他们死后骨骸没有受到扰动,而保留了其死亡时的原始姿态。二次葬是死后尸体没有立即被掩埋,或者掩埋状态不佳,骨骸失散后被人收拢。至于是否仰身直肢,就更不重要了,只表明死者死亡时的原始姿态不是仰身直肢而已。由于人类还没有真正出现有意识的埋葬死者的行为,所以就更谈不上什么葬具的问题。充其量,就是有人为了躺得舒服一点而设置了铺垫物。那些看上去像是随葬品一类的东西,也都是人们当时的一般用品,只是在主人死后仍然留在了身边。而不像后世的随葬品,它们是由活着的人决定,把什么东西放置在死者身边。它们所代表的是活人的意志。

发掘报告对这部分遗迹的分期也绞尽脑汁。这里没有全遗址统一的地层,在Ⅱ区的北部一般没有第四层,在二层或三层之下就显露出骨架,而它们又常常打破第五层或生土层。二、三层均属于遗址的第三期,凡是与灰坑有关的墓葬均被灰坑打破,如M19、M20被属于二期的H119打破,M10、M11被属于二期的H136打破,M32、M43、M44被属于三期的H100(?)打破,M45则被属于三期的H110打破,可见墓葬都早于其它文化层和灰坑,这些地层关系无助于墓葬的分期。

根据可用于分期的随葬品、墓向及墓葬间的叠压打破关系等也不能很好地理解分期问题。最后实际上主要根据墓主人的头向,确定向东、向西各代表一个时期,并根据有的向西的墓压在东向墓之上,认定东向墓早于西向墓。

早期墓有M1、M2、M4、M6-11、M16-18、M20、M22、M25-27、M29、M32-45等32座墓葬。这一期墓葬的特点是头向东,处墓地偏东部,单人一次葬,有墓圹,个别下肢微屈,少量有木质葬具,有些有随葬品,代表器形有细颈小平底双耳瓶、细颈折腹壶、I、II式罐、I~III式钵等。器物的组合主要有1罐,1钵,1罐、1钵、1瓶(或壶)等几种形式。

晚期墓有M3、M5、M12-15、M21、M23、M24、M28、M30、M31等12座墓。这一期墓葬的特点是大多数头向西,处墓地偏西部,单人一次葬为主,出现一二次葬,没有发现墓圹、葬具及随葬品等。

报告认为,两期墓葬相似处为,均以单人仰身直肢葬为主,埋葬较浅,大多数无葬具,无厚葬现象。男女两性墓分布无规则性,儿童墓未见到使用瓮棺葬者,与成人一样采取单体埋葬。差异的方面,墓向相反,早期有些有随葬品,晚期未发现。早期有下肢微弯的屈肢葬,晚期出现了二次葬。并依此推断,两期墓葬之间,有继承性,又有一定的发展变化。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这些遗迹与墓葬没有关系,依墓葬所进行的分析全部是错误的。由于此遗迹在性质上仍然是人类的栖息地,就应该依栖息地的规律去看待。从遗迹的时间跨度看,无疑是有先后之分,他们决不是同时抵达。把死者头向作为判断先后的依据也不失为一个办法,但是,根据遗址地理位置的特殊,这是一个进出大秦岭的必经之地,地理空间又那么小,这又是800里秦川的尽头,再往西将进入峡谷地带。所以,对此遗迹的进一步分析,与其去考虑分期,还不如去思考他们的来路和去向。

褔临堡遗址的早期,即那些把生命留在此地的人们,他们来到此地,可能也只作短时间停留。因为这个地方太小,人们集中停留的地方不过几个探方的地方。再则,从洪水造成这个台地,人类能够登临并居住开始,到大洪水再次灭顶而过,中间大概也不会有太多年头。因为这些人身边不远就是河水。早期的人类并不是按不同头向分批抵达这里,而是在同一时间段,他们分别来自不同的方向。合乎逻辑的判断应该是,头向西向的12人来自峡谷方向,他们是沿河而下来到此地。头向东的32个人来自东方,他们是溯流而上来到此地。头向西向的人多出现西边,头向东向的人多出现东边,这也符合人类的思维习惯,到达一个有食物的地方,立刻就近安顿下来。

有随葬品的墓12座,约占总教的四分之一左右。随葬品有陶制生活用具和骨器。陶器有罐、钵、瓶、壶四种,骨器仅有骨铲一种,另外还有小骨饰等。有些随葬品上部被破坏,仅残余底部。墓区的地层中发现有与随葬品相同或相似的器物残片,与墓葬被破坏有关。可能有相当一部分墓的随葬品被毁于大洪水,本来的应该远不止现有的数量。

这些陶器虽然数量很少,但器类与半坡墓地的一部分相同,主要有罐、钵、瓶、壶四种。具体构成为,陶罐7件。钵4件。壶1件。细颈瓶1件。细颈瓶与半坡不同,半坡是尖底瓶。褔临堡另外还有,骨铲2件。骨饰1件。蚌壳4件。小石丸1件。

墓区出土的遗物多与随葬品相似。在墓区的地层和灰坑中,发现少量陶器残片,与遗址中的三期遗物均不相同,而与墓葬的随葬品比较接近。这类遗物在墓地以外的地层和灰坑中十分罕见,而在墓区之内却较多。这说明墓葬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只适合属于它的那个时代,其后的年代鲜有人光顾。另一方面,墓区遗物遭破坏后仍在墓区周围,说明并非人为的高强度破坏。

虽然墓主人的年龄、性别构成的信息量显得不够充分,但还是能够作出一些基本判断。在全部45座墓葬中,8座为儿童墓,37座为成人墓。成人墓中,男性11座,女性10座,16座性别不清。儿童占人口中的比例大约18%,基本符合一般规律。成人男女性别比,去除性别不清部分,剩余部分虽然有限,但男女性别大体平衡,男性略多于女性。这也基本符合正常条件下,性别自然选择的规律。说明在前仰韶时代,人们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口再生产基本上是平衡、平稳增长中。

这45座墓中有35座是头朝东,朝西的只有10座,这说明大部分人都是由八百里大秦川溯渭河而上,由秦岭里面走出来的只是少数。年龄构成可以进一步证实这一判断。头向东的墓主人当中男性7人,女性5人,头向西的墓主人当中男性2人,女性3人。头向东的墓主人当中男性年龄较大的有2人到50多岁,40岁左右的4个,30岁左右的只有1个。头向西的2人分别为30岁左右和50岁左右。头向东的墓主人当中女性5人中40岁左右的3人,30岁左右的2人。头向西的3人中都只有2-30岁,最大的为36-40岁。头向西的墓主人身体素质显然已经劣于头向东的,女性犹为甚。能够确认年龄的儿童墓4座,均为6-14岁。这个年龄的儿童夭折说明三个问题,首先是儿童身体素质差,其次是母音带着孩子迁徙困难重重,还有,这里的生活有季节性困难,如冬天可采集食物不多,连续数日狩猎无收获就可能使孩子陷于生存危机。不过,根据其它同期儿童生活状况判断,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大多已经脱离母亲自行谋生,所以,威胁儿童生存的还有自身的谋生能力。

在褔临堡遗址下游渭河沿线存在多处同期遗址,头向东的死者均来自这些地方。头向西的墓主人,可能来自上游的大地湾遗址。大地湾遗址特殊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决定了那里人口质量的低下。大地湾遗址距褔临堡遗址的直线距离只有100公里。

三、仰韶文化的分期

遗址内文化层主要包括第二、三、四层。第二层在两区均有普遍分布,出土遗物相同。第三层分布于两区的绝大部分,仅局部没有,内涵与第二层类似。第四层在两区内都只分布于局部,出土的遗物与二、三层有一定的差别,应不是同期的堆积。两区的二、三、四层之下,均分别压有数量不等的灰坑、房子、陶窑等遗迹。这些遗迹之间,存在着不少叠压和打破关系。报告根据文化层的堆积情况和遗迹之间的叠压打破关系,将仰韶文化遗存分为三期,并与仰韶文化当期相对应。

第一期,包括第四层以下以及与之内涵相似的房子、陶窑(Y1、Y4)、灰坑。其文化特征与陕县庙底沟遗址的下层、华县泉护村遗址的下层相似,属于庙底沟类型的遗存。

第二期,包括第四层和内涵与之相似的有关房子、陶窑(Y3、Y7、Y8)、灰坑等,其文化特征比较特殊,将这类遗存称作福临堡二期类型,加以区别。

第三期,包括第二、三层和内涵与之相似的有关房子、陶窑(Y2、Y5、Y6、Y9-Y12)、灰坑,其文化特征与西安半坡上层、西王村中期、姜寨遗址四期等相似,认为其应属于西王村类型(或称作半坡晚期类型)。

第一期文化遗存

这一期的房子发现了3座F6、F8、F9,全部分布在II区的T26之内。都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均为半地穴式房子,形状有圆角长方形和圆形两种。

圆角长方形房子仅F6一座。位于第四层之下,打破第五层和生土层。口略大,上口距地表1.6米,东西长4.6、南北宽1.85米。底长4.2、宽1.5米。门向南,开在南壁东部,台阶状门道现存两级,长1.1、宽1.25米。第一阶用砾石铺成,第二阶略有破坏,上面保留有踩踏硬面。室内陆面平整,有较好的踩踏面,西部1米宽的一段地面铺有一层礓石。在南北的残壁上各发现了一个柱洞。 D1位于北壁偏西,与室内礓石地面处一条线上,直径约0.2米,残深0.15米,D2,位于南壁中部,东距门道0.6米,直径约0.25米,深0.2米。从保留的两个柱洞来看,原璧就是北高南低。周壁均看不出特别加工的痕迹,房子内也没有发现烧灶一类的遗迹。

房子内的堆积有两层:第一层,厚0.7-1米,土色深灰,土质软,内含大量的钵、罐、缸、瓮、尖底瓶和彩陶盆等陶器残片,似为房子废弃后的堆积。第二层,厚 0.4-0.5米,土色浅灰而泛红,土质较硬,有多层踩踏面,内含物很少,见到有尖底瓶,钵、盆、罐等残片,应为房子使用时的堆积。

圆形房子2座。F8位于F6东南方向2.5米处,压于第四层之下,距地表1.8米。东南部分别被H103、H125、H130所打破。口部略小于底部,口径2.1、底径2.4、残深0.8米。残余的西北部墙壁未见门道痕迹,估计门开在东南部,具体方位不清。室内陆面十分平整,踩踏面特别坚硬。在西壁下方有一椭圆形灶坑,向墙壁内挖进约0.2米,径约0.4、深约0.1米,中间低凹,墙壁傍灶处被烧成砖红色,高度约0.3米。灶坑南部被H130打破。室内及残壁外,均未发现柱洞痕迹。现存的墙壁应不足原有高度。房内堆积深灰色土,较松软,含有尖底瓶、钵、罐以及彩陶盆等器物残片。F9位于F6南3米,F8西南1.5米处。形制与F8基本相同,唯更小。压于第三层之下,上口距地表1.85米。口略小于底,口径1.5、底径1.7、残深1米。由于破坏,南壁更低一些。墙壁处理粗糙。室内陆面平整,保留有较薄的踩踏面。未发现门道及柱洞痕迹。只在室内靠南壁处有一径约0.3米的扁平石头,或可能是供出入踏步之用。东北方向的壁下有一椭圆形灶坑,径约0.4米,底略深于室内陆面,中间稍显低凹。房内堆积浅灰色土,含少量尖底瓶、彩陶盆、夹砂罐等器物残片。

F6的状态符合早期人类群体化生活特征。房子窄长条,估计当时为不分男女老幼,并排横躺。室内不设炉灶。室内堆积第二层也反映了早期洪水带来的古老泥土含量高的特征。第一层堆积属间歇性河岸泥土堆积。F8、F9没有提及室内堆积层性状,而且,炉灶已经进入室内,与F6应该不是同一时代遗迹。报告把F8、F9理解为不同功能房屋超越了历史限度,那个时代还远未到区分房屋功能的时候。即便面积小,也是人们栖息之所。

第一期的陶窑只发现2座,均在I区。编号Y1、Y4,由一个这一期的灰坑H41相连接,南北相对。Y1在H41的东北角,Y4在H41的西南角。两座陶窑的结构基本相同,都是较进步的横穴式陶窑,由窑室、窑箅、火眼、火道、火膛、火口几部分组成。Y1位于T7的西北部,保存比较好。火口在窑室南,方向205度。全长1.8、宽1米。开口于第三层下,打破第五层,火膛底部打破黄生土层。窑的各部分,均为一次挖成,窑室及火膛内尚留有比较清晰工具痕,一般宽0.03、长0.1米左右。窑室为圆形。上口距今地表1.4米,南北径0.98、东西径0.92米,残高0.6。

第一期共发现灰坑8个,其中I区4个,H5、H14、H17、H54,II区4个,H114、H124、H125、H137。灰坑形状有圆角长方形、圆形和不规则形三种。圆角长方形坑3个,H41、H114、H125。H41位于I区T6和T7之间,开口于第四层之下,距地表1.5米。南北长8.6、东西宽5.1米,东北部较深为0.85米,西南部较浅0.6米。四壁修整极差,表面粗糙。底部有一层踩踏面。坑内填土是一次形成,内含有大量红烧土块、木炭渣、硫碴,还有不少尖底瓶、口沿内侧有凹槽的罐、缸、敛口瓮及彩陶盆等陶器残片。H114位于II区T24。只清理了东部。深0.8米。此坑底部铺有一层厚 0.15米左右的河卵石,其上有一层厚0.01-0.02米的踩面。圆形坑H124位于II区T26西南部,开口于第四层之下,坑口距地表2.2米。口小底大,口径1.6、底径1.8、深0.8米。西北部被H117打破,东部被H125、F8打破,坑璧加工得比较整齐,底部平整,有一层坚硬的踩踏面,厚0.07米。内为黄褐色填土,系一次形成,内含有尖底瓶、彩陶盆、钵等陶器残片,在北壁底部发现夹砂罐、钵各2件。不规则形坑4个,口部形状各不相同,底近似锅底形,均被其它坑打破,形制不完整,有F15、H14、H54、H137,其中H54因压在围墙下,仅露出北部,且被F3打破。

上述灰坑的性质,无论大小,都是人们的栖息之所,与房屋性质一样。H41无疑是一个较大的群体,它大概可以容纳20人以上。可能就是因为人口庞大,此地无力承载,他们并没有在此经营很久。不像H124的主人在此住了很长时间。Y1和Y4是在H41的主人放弃之后才在此先后构筑陶窑,所以H41不可能是Y1、Y4的工作坑。根据这些遗迹的填土状况,它们都经历了一次大洪水。

一期生活用具均为陶器。完整和可复原的陶器24件,还有陶器残片14000多片。陶质以泥质红陶最多,夹砂红陶次之,泥质灰陶和夹砂灰陶都很少。泥质红陶的陶色一般都很纯正,夹砂红陶有少量呈暗红色。泥质灰陶的陶胎往往为红褐色,仅表面呈灰色成黑灰色,表里均为纯灰色者少见,占数量最少的夹砂灰陶的陶胎也是灰褐相间。瓶、盆、钵、器座等全是泥质红陶,罐、缸、釜、灶大多是夹砂红陶,敛口瓮有泥质红陶也有泥质灰陶。常见的生活用陶器有钵、盆、瓶、罐、瓮、缸、器座、漏斗形器,也有少量的釜、灶和甑等。

仅就陶器而言,由于发掘者并未精确定位褔临堡一期的时间和文化特征,器类和器形在此并不严格,实际上,从墓地遗迹到报告所谓的一期文化之间,还存在着一个漫长的时代,而能够代表这一时代的文化遗存比较稀薄而被忽视。

生产工具第一期共发现27件,有陶器和石器两类。器形有刀、铲、磨石、网坠、锉等。石器中石铲1件,石斧1件,石刀打制型2件,磨制1件,网坠3件,磨石1件。陶器中的陶刀,均利用陶器残片加工而成。共17件,其中带缺口的16件,无缺口的1件。锉很少见,均残损。

装饰品及其它计有骨笄2件。陶环25件,兽面状陶堆塑1件,石环5件,石球4件以及环状石器1件。

第二期文化遗存

第二期房子共3座,F2、F3、F5全部分布于I区,均为半地穴式的小型房子。三座房子的形制不完全相同,F2为圆角长方形,F3为带室内窖穴的椭圆形,F5为圆形带有小龛。F2发现于第三层之下,建在黄生土中,上口距地表1.8米。由于东壁的两端被H64和H75打破,门向不清。口部大于底部。南北长5、东西宽2.7、残深1.14米。四壁均稍倾斜,壁面较光滑齐整。室内陆面平整,北部曾用草泥抹过,厚约0.02-0.03米,略高于南部,偏东北部有保留较好的踩踏硬面。室内及周壁均没有发现柱洞,也没有见到烧灶遗迹。房内填满深灰色土,内含大量尖底瓶、罐、钵、缸等陶器残片及石块、红烧土渣、木炭渣等。F3发现于第三层之下,上口距地表2.35米。门向100度。长椭圆形,口部略大,南北长3.4、东西宽2.5米。南部较大,向东有一个台阶式门道,北部有一袋状窖穴H53。H52叠压在H53的上部。周壁均残,最深处现存1米。门道处东南角,长约1.5、宽约0.75米,有四级台阶,高0.15-0.2米不等。最低一级台阶向西1米处,南北各有一口径约0.2、底径0.15、深0.3米的柱洞。柱洞之间及门道的台阶上均铺有一层礓石。以北侧的柱洞为界,室内分作两部分,南部连接门道,中间微低凹,有零星踩踏面。北部高出南部约0.2米,形成一宽约0.6米的平面,其上遭破坏,不平整,也铺有礓石并有踩踏面保留。室内窖穴H53处在该平面以北,开口于这一平面。为一椭圆形袋状坑,口长径1.75、短径1.37、底径2.5、深1.4米。室内陶片复原夹砂罐2件、附沿敛口盆、敛口浅腹盆各1件,还有尖底瓶、大口缸、盆、罐、钵等残片。窖穴内陶片修复夹砂罐2件,也有尖底瓶、罐、盆、钵及尊形器等残片。室内和窖穴内的复原陶器和不能复原的陶片均可以互相拼对。另外,窖穴内还出有不少夯土块、墙皮、烧士块、木炭灰渣、硫渣、兽骨、石块等,石块上沾有红色颜料痕迹。F5叠压于第四层之下,建于黄生土之中,上口距地表2.9米。门向西,方向270度。口直径3、深1.2米。周壁向外倾斜,底部较小。墙壁比较整齐,但接近地面的部分有不少小坑凹。室内陆面较平,有一层比较硬的踩踏土面。南壁下部有一小龛,高0.9、深0.9、宽0.8米,弧顶,龛内底部与室内陆面基本在一个水平面上。西壁保留有一台阶式门道,仅存两级,门道宽0.4米。室内及周壁均没有发现柱洞,也未见到烧灶设施。填土内发现有粟类朽灰遣痕。

第二期发现的3座房子,均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面积都较小,营造比较简单,均是一次性挖成半地穴式士坑,以穴壁为屋墙,在坑口以上覆顶。两座保留了门道的房子,门道均是台阶式。地面和墙壁基本上都没有进行过特别的加工处理,有些地方仅铺设有一些礓石。但把F3理解成带窖穴的房子不合逻辑。F3本来就不大,里面再挖一个H53不合情理。应该是F3被废弃后不久即有人新挖了H53,两个遗迹单位的陶片混合并不难理解。二期与一期一样,还没有发展到区分房屋功能的时候。更不可能成为陶窑的附属设施。

第二期的陶窑共发现3座,都集中在I区T4的东北,Y3、Y7、Y8。Y3在南,火口向东。Y7在北,火口向西。形式相近,方向相反。Y8位于Y3和Y7之东,仅残余火膛,方向与Y7 一致。这几座陶窑的保存情况都很差,难于看出全貌,仅Y3保存略好。Y3发现于第三层之下,建于黄生土中,开口距地表2.5米。方向110度。平面呈瓢形。由火口、火膛、火道和窑室几部分组成,全长2.85米。窑底以上被破坏,南部被H60打破,火口、火膛的东北角被H45打破。窑室圆形,直径1.25米。窑室底部为一圆形实心土墩形窑柱,直径约1米,周围相通,形成环形火道,分左右两股与火膛相连。西部窄浅,向东逐渐加宽加深。火膛在窑室之东,基本上是一个梯形坑,东、南、北壁面基本垂直,西壁倾斜连接窑室底,上口长约1.45、底长0.75、东宽约0.5、西宽1、残深 1.1米。火口已遭破坏,形状不清。火膛及火道被火烧烤,非常坚固,不少地方都沾有烧结的青紫色窖硫,还有一层厚3厘米左右的陶化层,其外还有厚达7厘米的坚硬红烧土层。

    第二期的灰坑大增,共发现39个,I区有32个,II区较少,只有7个。据口部可分为圆形、椭圆形、圆角长方形和不规则形四种。灰坑的大小深浅各有差别,多数口径在1-2.5、深在1-1.5米之间,但有些小的口径只有0.76米,而大的口径却在3米以上,最深的可达2.6米。灰坑内的填土一般都很疏松,多数是灰土,也有些是一层灰土一层黄土交替填充。灰土中内含物较多,有红烧土块、灰烬、炭渣、兽骨以及陶片、石器等,黄土中就很少。

圆形坑的数量最多,共发现20个。圆形坑据剖面形态又分为袋状、圆筒状和带壁龛的几类。其中又以袋状坑的数量居多,共有13个。这类灰坑的共同特点是口小底大,底部比较平整。但口部和腹部却有一定的变化,有些小口垂直,有一个直筒形长颈,颈下坑璧突然向外扩大,整个坑如同一个大底细颈小口瓶或倒置的漏斗;有些腹壁外鼓,如一鼓腹罐,大多数则是口底比例相差不十分大,腹壁微外鼓的形式。前两者的坑壁一般均修整得比较光滑,出土的遗物也稍多一些。H37开口于第四层之下,建于黄生土层中,坑口距地表2.3米,南部被H36打破。圆形小口,细直颈,下部袋状坑壁斜直外张,底平整。口径0.75、颈高0.7、底径3.6、深2.5米。坑壁修整较好,局部留有长4-7,宽3厘米的工具槽。底面中部有厚约1厘米的踩踏硬面。内填灰褐色土,土质松散,含有木炭渣、杂骨及鹿角等,并出有大量陶器残片,复原出尖底瓶、敛口瓮、罐、缸、钵等10余件。H42压在灰坑H30之下,圆形口,口距地表2.9米。口小底大,坑壁有弧度,平底,底部有一层薄薄的硬面,坑壁修整较好。口径1、底径2、深1.6米。内填浅灰色土,土质较松,内含鹿角、骨片等物,并有不少陶器残片,复原出盆、罐、钵及带流盆等器物。H62开口于第三层之下,打破笫五层及生土层,坑口距地表2.1米。圆形口,北部被H61打破,口径1.35、底径2、深1.85米。在距底部30厘米处,沿坑壁一周有宽0.2-0.4米的红褐色硬土台,在东北部台上清理出斑鹿骨架2 具。内填灰褐色土,含有瓶、盆、钵、罐等陶器残片。

圆形筒状坑5个,一般口底相等或口部略大一些,坑壁较垂直,底部也较平。H38开口于第四层之下,建于黄生土中,坑口距地表3.25米。口部稍大,直壁,平底。口径1.66、底径1.1、深2.6米。坑内填灰褐色土,有瓶、缸、瓮、钵、盆、罐等器物残片。

圆形口带壁龛的坑1个,在圆形的主坑壁的一侧挖有一个小洞龛。H19开口第四层之下,坑口距地表2.4米,东北部被H43打破。圆形坑西北角挖进一个侧洞,坑壁垂直,修整较好,口底相等,直径1.75、深1.35米。小龛为弧形顶,西南角为方形,洞底与坑底在一个平面,深1.1、宽1.2、高0.85米。内填松软的浅灰色土,含有钵、盆、罐、瓶、缸等陶器残片。

椭圆形坑有7个,一般口部大于底部,坑壁修整较差。H102开口于第三层之下,坑口距地表1.5米。敞口,圆形底,坑壁及底部修整均很差。口长径2.3、短径1.6、深0.90米。内填浅灰褐色土,含有红烧土块、灰烬,也有尖底瓶、罐、钵等陶器残片。

圆角长方形坑发现5个,除H136为袋形外,其余口部均较大,坑壁修整较差。H8、H10、H106三个面积较大,底部有较硬踩踏面,或者是房子的遗迹。H136开口于第三层之下,打破M10、M11、第五层及黄生土层,坑口距地表1.2米。口呈圆角长方形,底呈椭圆形。上口长0.85、宽0.6、底长径0.96、短径0.76、深0.90米,内填浅灰色土,含少量尖底瓶,夹砂罐等器物残片。H10开口于第三层之下,挖在黄生土中,坑口距地表2.2米,东南角被H28所打破。口大底小,上口长3.5、宽2.7、底长2.6、宽2、深0.95米。坑的西壁边沿铺有较厚的礓石,坑底平整,局部有踩踏面。内填深灰色土,含有较多的陶器残片,复原出夹砂罐、器盖等陶器5件。

不规则形坑发现7个,一般多是敞口锅底状,口部无一定形状,坑壁向外倾斜,修整较差,形制多较大。H12开口于第四层之下,坑口距地表2.5米,西南部被H44所打破,边沿线弯曲不规整,圜底。坑口长3.5、最宽处2、深0.9米。内填松软的深灰色土,含有钵、瓶、罐等陶器残片。

生活用具。第二期的生活用陶器完整和可复原的共115件,还有27000多陶器残片。    陶质以泥质红陶为最多,其次是夹砂红陶和红褐陶,也有不少泥质灰陶,夹砂灰陶极少见。泥质红陶的陶色一般均较纯正,只有少量呈橙黄色和局部泛灰,夹砂陶的陶色常常是红色和红褐色相间,泥质灰陶质地很好,大部分都是表里透灰。泥质红陶主要用于制作钵、盆、瓶、瓮、器盖、器座等。夹砂红陶和红褐陶主要用于制作罐、缸、瓮以及釜、灶等。常见的陶器种类有钵、盆、瓶、罐、瓮、缸、碗、釜、灶、甑、器盖、器座、盘等。钵仍为最常见的器物之一,形式比较多样。

石器仅有碾谷盘1件、碾球1件。骨角器仅锥一种,共6件。

生产工具共发现81件,有石器和陶器两类。石器有斧、锛、刀、磨石、网坠、研磨盘、研磨球等9种。斧本期共4件。锛共4件。刀4件。网坠2件。磨石1件。研磨盘1件。研磨球1件。陶器只有陶刀一类,发现较多,共有64件,基本上用瓶、钵、盆等泥质陶器残片加工制。

装饰品及其它有牙饰、骨笄、石环、陶环等种类。牙饰4件。均用动物牙齿削磨而成,稍弯曲。骨笄7件。石环共2件。陶环本期数量较多,共54件。其它有环刃石器1件。石球共11件。均磨制。直径一般在2.5-5厘米之间。陶饼5 件。均系利用残陶片加工修打制成,一般作圆形或椭圆形。陶管状尖底器1件。泥器共分7式。本期2件。均为黄泥团捏而成,未经火焙烧。

第三期文化遗存

第三期共发现6座房子。l区2座F1、F4;II区4座F7、F10、F11、F12。6座房子均遭到程度不同的破坏,除F4外,其余部是半地穴式房子,室内面积都不大,均以穴壁做屋墙,地面和墙壁系一次挖成,有些曾经过加工。保留门道者,门向均朝东。6座房子为四种形式。

第一种,面积大的地面建筑。只F4 一座,发现于第二层之下。破坏严重,仅保存了局部居住面,地面以上荡然无存。居住上抹过料礓石粉浆,厚度0.02米,表而十分光洁。在中部偏东北处的一块地面,礓石粉浆涂抹达六七层之多,总厚度约0.15-0.2米(疑小数点位数有误,另一处同)。保存下来的范围,南北长8.5、东西宽7米,估计原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

第二种,圆角长方形半地穴式房子。3座。F1发现于第三层下,建在生土层中,方向130度,上口距地表2.1米。口部略大,长3.4、宽2.68米、底长3.1、宽2.4、深1米。上部被破坏,四壁修整较差,无明显再加工痕迹,东壁残高0.3米。室内北部有高0.2米的生土台,最宽处1.15米。南部地面经草拌泥抹过,厚度约0.1米。室内普遍有一层踩踏的硬土面。门道位于房子的东北角,残长0.8米。残存两级台阶,高约0.14米,台阶上保留有坚硬的踩踏面。门道东部被H59打破,全长不清。室内和房子周围均没有发现柱洞遗迹,也未见到烧灶一类设施。内填满灰色土,清理出较多的陶器残片,复原盆、缸、罐等器物4件,还有钵,瓶、罐、漏斗形器等残片。F7与F1稍有不同,带有室内窖穴,见于第三层之下,打破第五层及生土层,上口距地表1.53米,方向90度。南部被H129打破,东西长3、南北宽2.3米。室内陆面东高西低,呈两级台阶状,地面均铺有一层礓石块。慢坡状门道位于房子的东南角,朝正东方向,底部铺有礓石,门道长2、宽0.8米。门道与室内连接处,有一道和东壁相连的生士隔墙,残高约0.2、长0.5、宽0.15米。南部墙壁为H129破坏,东、北、西三面墙壁均较粗糙,未发现再加工痕迹。室内窖穴处于房子西端,其内被生土粱分隔成三个小坑,自南向北编为a、b、c坑。a坑较大,略呈“△”形,基本在房子东西中线上,室内陆面延伸到坑边,中间突出,突出部分的面上有厚达0.1厘米的坚硬踩踏面,显系人经常蹲于此处在坑内取放东西所致。人蹲于这个位置,于三坑内取置物件,基本等距。b坑最小,为圆形,位置偏上,高于另两坑,c坑作不规则形,口、底部与a坑基本处同一平面。只在西南部发现柱洞一个,直径约0.2米,深约0.1米,内有木质灰痕,周围填灰色土,没有发现灶址,但在门道北的小隔墙内发现一堆红烧土块,有可能与烧灶有关。房子内的堆积,系一次性形成,填满疏松的深灰色土,从上到下均夹杂有不少大小石块,并出有较多陶器残片,修复泥质红陶甑、夹砂红陶深腹罐、侈口小罐、泥质红陶碗各1件,泥质红陶钵2件。其中甑的大多数残片出于a坑,深腹罐的上部出于b坑。

第三种,圆角长方形浅穴式房子1座。F12位于第二层下,上口距地表1.3米,门朝东,方向90度。西南角被清代墓M46打破。东西长1.8、南北宽1.45、残存最深处0.28米。南北壁上部微内倾,东西壁微外斜,墙壁上抹有一层草泥面,西壁留有清晰的手指涂抹痕迹,长0.17、宽0.1米左右。地面平整,经过加工处理,先将地面用火烧结成约7厘米厚的红烧土层,再于其上抹一层厚约0.002米的料礓石粉浆,抺出很好的光面。墙壁也经火烧,但烧结程度不如地面,烧土层厚约0.03米。从室内陆面延伸出东壁、其外0.5米长、0.3米宽的范围内发现有不少红烧土堆积的情况看,可知门开在东壁中部,门道已残,具体情况不清。四周墙脚下一周及房子中间有一排柱洞,基本上垒为方形和长方形,四周现存柱洞10个D1-10,西南角被破坏处还应有3个,周围原来应为13个。中间一排6个D11-16,可以看出是先挖出一条沟槽,立上木拄,在两侧填土,形成柱洞,而非单独挖出。柱洞间距各不相同,均在0.11-0.4米之间。柱洞长在0.09-0.11、宽在0.06-0.10、深在0.06-0.1米之间。东西两边的柱洞底部略外斜。南壁下有一宽0.1、深0.12、残长0.65米的沟槽。中间一排柱洞上面,清理时有踩踏土,北部D15和D16上压有一层草拌泥红烧土,范围0.5×0.3米,可能是残灶台的遗迹,因而估计使用时中间的这一排柱洞并没有立柱。房子坑穴较浅,内填灰褐色土,含物较少,有盆、盘、罐等器物残片,另外出玉饰1件。

第四种,圆形半地穴式小房子。1座F11位于第三层下,上口距地表2.1米。口小底大,东部上口被破坏,口径1.27、底径1.4、残深0.85米。周壁抺光,底部平整。东部有一烧灶遗迹,作椭圆形,长径0.5、短径0.35米。门向不清,未发现柱洞。

第三期的房子,以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小形半地穴式居多,但也有面积较大的建筑。从建筑面看,房子无论大小,地面和墙壁经过火烧,并抹礓石粉浆或用礓石铺施、草泥涂抹等再加工手法已较为普遍地使用,除上述房子内保留的一些墙壁地面外,在这一期的许多灰坑,土层中均出有草拌泥、疆石粉末、红烧土墙皮地面残块,有些墙皮上还涂有红色颜料,说明当时人对居住条件的要求已有提高。

第三期共发现灰坑90个,其中I区分布63个,II区分布27个。其形制、大小、深浅均有一定的差别,依平面形状可以分为圆形、椭圆形、圆角长方形、圆角方形和不规则形几种。圆形坑最多,有51个。圆形坑依剖面分为袋状、圆筒状和大小相连的子母状坑。袋状坑形制差别较明显,口径0.6-2.3、底径1.2-2.7、深0.8-3.4米。内含物一般较丰富,本期陶器约有三分之一是出于这类灰坑之内,许多单位都有完整和可以拼对修复的陶器。坑内一般都填满深灰色土,或一层灰土一层黄土填充。H130开口于第二层之下,打破H116、F8、H125及生土层,坑口距地表1.3米。圆形小口,细直颈,下部袋状坑壁孤圆。口径0.90、底径2.45、颈长0.80、深3.4米。坑内壁面修整光滑。填土层次较多,一般为一层浅黄色灰土一层深灰色土相夹杂,近底部约0.50米处的南侧,保留有一层厚约0.08 米草拌泥层,其下有厚0.05米的灰土,再下有一层约0.02米厚的草灰层,草灰层下又有一层厚约0.1米的灰土层遍布全坑,其下又有一层厚约0.02米的板灰层,局部还保留有木纹痕迹,再向下是灰土夹杂大量陶片一直堆至坑底,厚约0.20米,经拼对修复得罐、盆、盘、缸、碗、杯、瓶、钵等大小陶器25件,还有陶、石、骨质小件器物多件。地面上又有一层木板灰痕,板灰下为一层薄薄的淤土层覆于坑底。H24开口于第三层之下,建在黄生土中,打破了H26及第五层。口小底大,东西径略小于南北,口径1.65、底径1.8、深1.1米。口部东北保存较好,西南较差,故略浅。坑壁修整得较好,保留有工具槽,一般长16、宽6厘米,可看出刃部呈弧形。底部平整,有一层薄薄的踩踏面。内填松散的浅褐色土,坑内堆满陶器及残片。所出的陶器,有些完整无缺,绝大多数破碎者也可拼对复原。较大的器物基本靠坑壁放置,较小者放在中间,陶壶置中部偏北,内有两个大石斧,有些小器物则叠压在一起。明显可以看出是有意识的放置,而不是乱弃于坑中。共出土完整和可以复原的陶器31件,另外还有瓶、罐等器物残片,以及石斧、石刀、纺轮等物。这种陶器窖藏式的现象,在仰韶文化的考古发现中为首见。

圆形筒状坑一般都是口底相等或略有差异,直壁,平底。均较小,直径约在1. 2米左右,最小占仅有0.6米,最大者不超过2米,深度也只在1米左右,最浅者仅残存0.2米。填土内含灰量较少,内含物也很贫乏,大多数坑内没有可修复的陶器。圆形子母坑3个。均形似一个大的袋状坑底部的一侧,连接一个小袋状坑,明显可分为上下两部分,各部分都是口小底大。坑壁及底部均修整得比较好。有些上部的大坑底面留有较好的踩踏硬面,坑壁上保留有工具槽。子坑连接母坑底部的上口周围,有特意做出的二台、凹槽、或在四角挖出小坑,其用意十分明显,都是为了便于放置覆盖物而设。为的是将一些认为珍贵的东西放在子坑以内,上加物掩盖保存。口部均较小,约在0.7-1.4米之间,但均较深,现存深度2.4-3.1米。这类坑的填土,母坑一般多呈深灰色,子坑内填浅灰色或含灰量极少的浅黄色土,土质均很疏松。内含物比较多,有陶器残片、石块、红烧土块及残骨等。椭圆形坑共24个,也分为袋状、筒状、锅底状和子母状坑几类。唯口部呈椭圆形,其余与圆形袋状坑相似。椭圆形筒状坑,口底基本相当。锅底状坑均是口大于底,圆形底或稍平,口径1.3-3.2、深0.8-1.5米。内填灰土,含有少量陶片。圆角长方形坑5个,一般口大底小或口底相等。圆角方形坑2个,只是口部呈方形。不规则形坑8个,形状各不相同,弯曲无一定形状,大小不等,坑壁及底部的修整均极差。

烧坑或灶坑共发现3个,2个为圆形,1个为椭圆形。均看不出与其它遗迹的联系,呈锅底状。2个圆形坑均位于T3中部,开口三层下。Z2打破H4的上口西壁,直径0.38、深0.25米。Z3打破H2的上口,直径0.4、深0.25米。椭圆形坑Z1位于I区T2东北角,开口于三层之下,长径1.2、短径0.8、深0.5米,底部打破H5的西壁上部。

生活用具,本期陶器完整和可复原者356件,另外还有110000多陶器残片。分为泥质红陶、泥质灰陶、泥质红褐陶、夹砂红褐陶、夹砂红陶、夹砂灰陶六类。泥质的以红陶最多,灰陶次之,有少量红褐陶。夹砂类以红褐陶、红陶为主,灰陶较少。还发现极少白陶残片。盆、盘、钵、瓮、尖底瓶等,绝大多数为泥质陶,只见到个别尖底瓶和少量的盘为夹砂陶。罐、缸等夹砂陶占比例较大,泥质陶较少。碗、甑、器盖等夹砂陶与泥质陶均有,釜灶等全为夹砂陶。以平底器为最多,尖底仅见于瓶类,只有釜为圜底,凹底器罕见。有极少器物残片可看出带有圈足,但因残损,器类不明。陶器的制作方法基本为手制,尖底瓶、罐等器物的内壁往往保留有泥条盘筑的痕迹。杯、碗等小件器物均捏塑而成。

这一期陶器的种类较前有增加,常见的有盆、盘、尖底瓶、罐、钵、釜灶、瓮、碗、杯、器盖等,也有少量壶、盂、器座、漏斗形器。罐类比较复杂,除形式较多的深腹罐外,还有双耳罐、高领罐等。钵比较常见,多数仍为泥质红陶,出现少量泥质灰陶钵。本期陶钵的显著特点是陶胎变得较厚重。

其它用具共发现74件,有石器、骨角器两类。石器有碾谷盘1件。杵1件。纺轮1件。骨角器有锥17件,大多数采用骨料,少量用鹿角制作。骨针1件。骨匕1件。

第三期的生产工具共发现353件,有石器、陶器和骨角器三类。石器共有109件,器类主要有斧、铲、锛、凿、刀、网坠、磨石等。其中,斧有17件,多数打磨加工而成,部分选用天然长条形石料,仅将刃部磨出。砍伐器3件。利用天然石块,没有经过明显加工。铲7件。大多数残。锛13件,一般制磨加工得较好,均为单面刃。凿1件。刀45件。网坠9件,均利用天然的扁平石块,打出凹腰而成,较多地保留了天然石面。研磨球2件。磨石12件,形状多不规则。骨角器仅有铲3件。镞11件。陶器有陶刀和陶网坠两种。刀共228件,全部为瓶、盆、钵、盘等泥质陶器的残片加工而成,以陶瓶残片加工的最为常见。网坠共2件,均系利用陶器残片加工而成。

装饰品及其它。装饰品有玉饰2件,骨饰4件,陶饰2件,骨笄33件,陶笄19件,石笄有4件,陶环共280余件,石环4件,石璧2件。其它还有,陶饼12件,石球28件,陶球1件,陶铃1件,泥器8 件,陶塑人体1件,陶塑动物1件,陶祖1件,石祖1件。

四、褔临堡遗址的性质与研究者的困境

褔临堡遗址有着得天独厚的优越性,但仍不抵其地理空间太过狭小的先天不足,所以虽然人类大约从距今8000年左右就在这里生活,直到进入有强大社会组织时代,也没有真正成为人类早期的重要定居地。但是,这一重要特点却贯穿了褔临堡遗址文化发展的全过程。褔临堡遗址的第二个重要特点是,渭河近岸的小高地,它常年受渭河河水的直接影响,水位或高或低,或持续干旱若干年,或连续处于水下若干年。它对遗迹的数量、密集程度以及分布的位置产生直接、重大影响。还有一个特点与地理位置有关,但它实际上是其在遗址环境中的位置。由于这里地处宝鸡峡出口,东有800里秦川散布大量的同时代古文化,西在大秦岭也存在着像秦安大地湾遗址这样的古文化,来自东西方的文化在此相遇并相互影响。所以,研究褔临堡遗址,必须对这些前提了然于胸。

虽然发掘者比较敏锐地发现那片墓地状遗迹不属于西南这群房屋和灰坑的主人,也发现墓主人是更早的文化,应该属于前仰韶文化。遗憾的是没有发现它们并非墓葬,而是人们的栖息之所。客观地说,直接确认褔临堡墓地不是墓地的明据并不太多,也不那么明显。因为它们已经不止一次地被洪水洗劫,骨骸上部的覆盖物几乎都不存在,死者身边的日常用品也都大部分被水冲走。但是,在渭河两岸,在全国其它同时代遗址中都有许多同样的遗址现象,足以证明他们都处于同等文明水平,并有着同样的生活方式。此类文化也许在别的遗址还有条件区分时间的先后和文化现象的演变,但在褔临堡,与其以不同头向去区分他们时间上的早晚,莫如以此去区分他们实际来自不同方向的不同人群更具实际意义。

遗迹在遗址区的分布体现了这块台地存在明显的高低差。大凡没有遗迹的地方肯定是地势最高的地方,由于相对既远离水源,又远离食物,所以各时代的人都不选择在那里定居。那些留下骨骸的死者所栖息的地方,后来的人也鲜有重新定居者。但是,其后的人却反复在同一地方建房或挖洞,遗迹叠压现象突出。由此看来,自留下骨骸那批人之后,渭河水位整体变化幅度不大,尤其是被发掘者判断为三期文化的创造者,他们都是不断在前人的遗迹上重新生活,并留下文化遗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地方一直都是陆地。灰坑里的填土记录了该遗迹被废弃后的经历。

H3位于I区T3东南部。开口于第三层之下,打破第四层及生土层,坑口距地表1.86米。坑内堆积分三次形成。第一层,土色灰褐,土质松软,厚1.2米。含有罐、钵、尖底瓶等器物残片和残石器等。第二层,土色浅灰,土质松软,厚0.8米。中含较少的残陶片等;第三层,土色黄褐,土质较硬,经水淤,有塌落的黄生土块,厚1.05米。内含物极少,出碾谷盘1件及残陶片、残骨等少许。该坑深达3米,第一次显然是洪水淤积了1.05米,此后可能还是有人曾在此坑生活过。第二次和第三次根据土色和土质,应该是较长时间处于水下的缘故。但期间还是会间歇性成陆,如果一直是陆相堆积,一般不会出现0.8、1.2米的间隔层。

H130位于II区T26中部偏南,开口于第二层之下,打破H116、F8、H125及生土层,坑口距地表1.3米、深3.4米。坑内壁面修整光滑。填土层次较多,一般为一层浅黄色灰土一层深灰色土相夹杂,近底部约0.50米处的南侧,保留有一层厚约0.08 米草拌泥层,其下有厚0.05米的灰土,再下有一层约0.02米厚的草灰层,草灰层下又有一层厚约0.1米的灰土层遍布全坑,其下又有一层厚约0.02米的板灰层,局部还保留有木纹痕迹,再向下是灰土夹杂大量陶片一直堆至坑底,厚约0.20米,经拼对修复得罐、盆、盘、缸、碗、杯、瓶、钵等大小陶器25件,还有陶、石、骨质小件器物多件。地面上又有一层木板灰痕,板灰下为一层薄薄的淤土层覆于坑底。可以清晰看出此坑曾经被反复利用,甚至可能都不是同一主人。此坑可能刚挖成即遭遇洪水侵扰,所幸不严重,为了不放弃,主人在上面铺了一层木板。其间主人制作了不少陶器,后来再度遭遇洪水。洪水过后主人再度铺垫了木板,继续在此生活。其后再次发生洪水后,主人不得不放弃此坑。后来者发现此坑后,在坑底铺垫的是草拌泥,不久后他也不得不放弃此坑。此后就是更频繁的洪水侵扰,虽然没有全部淹没此坑,但不长时间就会有洪水进入,所以才留下黄灰相间的地层堆积。

H61位于I区T7东北部,开口于第二层下,打破H62及第三层,建在笫五层之中,坑口距地表1.4米,内填灰褐色土。H128扁椭形筒状坑位于II区T29与T30之间,开口于第三层下,打破Y32和第五层,建在黄生土中,坑口距地表1.9米,坑深0.7米,坑内填松软的深灰色土。H107位于II区T37东北部,开口于第二层下,打破第三层及黄生土层,坑口距地表0.8米,坑深0.45米,内填深灰色土。H52位于I区T4西南角,开口于第三层之下,打破F3,叠压在H53的上口,并打破黄生土,坑口距地表2.35米,坑深0.85米,内填黄褐色灰土。这些坑里的填土都是一次性填满的,说明它们是被洪水完全吞没的。填土的不同颜色则代表吞没该坑时洪水的颜色和性状。一般来说,填土发黄的是突然发生的山洪,灰色、浅灰或者灰褐色,则是在水下时间长短起重要作用。时间越长颜色越深。

其实,从上述灰坑的实际利用表现已经证明,这些灰坑,曾经长时间被考古学家理解为储物窖穴或垃圾坑,正是一部分人的栖息之所。从灰坑的发展看,也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从无到有,从浅到深,由简陋到复杂。最早,就像褔临堡遗址的墓地,人们只在地表挖一浅穴,甚至浅穴也不挖,只把身下稍微平整一下。后来,人们把这个地穴挖得深了一点,上面还覆盖树枝、树叶等。再后来人们开始集体生活,需要较大的地穴,也需要更好的棚盖。但是,单人独立生活时由于没有协作的力量,只能是自己将地穴挖深、挖大,以增加居住的舒适度。所以,从时代上判断,较深的灰坑出现的年代无疑大幅度晚于普遍较浅的年代。至于在褔临堡遗址出现的具有明显藏匿目的的地穴,表明食物短缺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状态,这也预示着人类社会发展将进入一个新时代。

褔临堡遗址共发现房址12处,几乎都是10平方米以下的小房子,不过,发掘者推测还有更大的房子没有被发现。依据是F4可能就是60平方米以上的大房子。并认为大房子的用途,可能是与当时人集体活动有关,小房子则可能是用于居住的处所,但有些室内面积很小的房子,如F11、F12,总面积不过2-3 平方米,仅能容一人活动,作为居住用房,尚嫌太小,活动十分不便,很可能有其它用途。褔临堡遗址续存期间没有证据显示社会已经出现多群体统一组织。人类活动都以单一群体为单位,无论是一人还是多人。在此期间也许其它地方出现了较大规模的组织单位,但褔临堡好像没有这种可能,它的地理空间太小,受洪水影响太大,东西交流的必经之地,不可能长期维持一个群体发展壮大。这里甚至一个瓮棺葬都没有出现就足以证明。所以,F4也未必像发掘者所期待的那么大面积。形式各种各样、尺寸大小不同灰坑的大量存在却证明了东来西往的各个时期的古人不曾停止过他们的迁徙运动。其中也包括第四层形成以前,第五层地表多次曾经被大洪水洗劫的,在那些留下骨骸的死者之后曾经在此活动的另一时代的人们。他们留下的东西不多,极容易被忽略。有一些较大尺寸的长方形灰坑大概就属于他们。

房子功能的专业化是社会组织发达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整个社会尚处于简单组织状态阶段,是不会出现具有专门功能的房子的。不能因为面积小,或者设有炉灶,就认为它具有特殊用途。同样,也不能认为灰坑小、简陋、不规则等,就是垃圾坑。它们仍然是人们的栖息之所,为了它古人已经付出了不少劳动。如果不是为了稍微舒服一点的休息,他们是不会轻易挖出那么个坑,不管它的长相有多难看。

褔临堡遗址时间跨度长,从前仰韶时代开始,人类几乎没有停止在此活动。由于活动空间狭窄,又是东西沟通的必经之地,这里所体现的是小人口群体短暂停留的临时栖息地特征。作为远古文化研究对象,它不能反映不同时期的典型文化面貌,但各个时代的样本都有可能在此有所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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