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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的起源

 wenxuefeng360 2020-01-07

导语: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最重要国家起源学说,它的历史渊源悠久,影响深远。一些人认为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但这种看法是有问题的,缺乏充分的理论依据。近代最早完整提出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是荷兰思想家格老秀士,他将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思想合流,成为社会契约论产生的基础。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国家起源学说,是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主思想。在社会契约论中,国家起源于社会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契约是政治权威的合法基础,也是解释市民社会存在的理论基点。[ 引述姚萍:“社会契约论探源”,《抚州师专学报》第22卷,第4期,2003 年 12 月,第83页。]社会契约论的矛头直指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提出了争取自由和平等的战斗口号,它在启蒙运动时代勃兴,成为启蒙运动的一面旗帜。社会契约论起源于何时,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契约论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智者学派。[ 郝菲菲:“论西方社会契约论的起源与发展”,《发展导报》,第 018 版,2005 年11月25日。]另一种观点认为近代最早完整提出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是荷兰思想家格老秀士,[ 宋翰雪、贺琳:“西方契约论的历史演变及其现代影响”,《文史》(中旬刊),2010年10月,第72页。]是欧洲近代的政治伦理思想。论及社会契约论的起源,两种观点都值得讨论。

第一种观点往往引用马克思的话作为论据,即马克思曾经断言: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起源于社会契约,这一观点就是伊壁鸿鲁最先提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 ,人民出版社, 1972年,第143页。]马克思的学说跟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和理论。马克思的国家起源学说认为国家起源于私有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以马克思的国家起源学说去解释启蒙时代的社会契约论,是缺乏理论根据的。马克思所言是对伊壁鸠鲁的“原子说”的认识,是为马克思自己的理论寻找依据,而不是为了解释霍布斯等人的社会契约论。而依据伊壁鸠鲁的“原子说”,牵强附会出“社会契约说”,[ 参见潘云华:“‘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2003 年 1 月,第49页。]是不足凭信的。

在伊壁鸿鲁的 《格言集》中马克思摘录了这样几句话:“自然的公正是防止人们彼此伤害的有利保证。”“不能互相订立契约以保证彼此不伤害的动物,无所谓公正与不公正。既不能够也不愿意订立互利契约的部落也是这样。”“没有绝对的公正、就其自身的公正,公正是人们相互交往中以防止互相伤害的约定。”[ 苗力田:《古希腊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644页。]以这样几句话证明社会契约论起源于伊壁鸠鲁的“原子说”并不可靠,这几句话用以证明自然法的思想倒比较贴切。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点是人的平等和自由,在人的平等和自由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建立国家。而伊壁鸠鲁的这几句格言中所谓“自然的公正”和“不相伤害的约定”,应是讲自然法如何订立的,如何保证公正,并没有体现出人的平等和自由,当时平等和自由的理念尚处于萌芽阶段。所以无论是伊壁鸠鲁的“原子说”,还是斯多噶学派,他们都是自然法的思想。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并没有提及伊壁鸠鲁,而提到了斯多噶学派和亚里士多德。这说明伊壁鸠鲁的“社会契约说”与启蒙时代的社会契约论没有有机联系,而社会契约论与自然法思想是有渊源的,但不能就此认为社会契约论起源于自然法,自然法只是社会契约论的一个思想基础。

若“社会契约论”自诞生以来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 同⑤,第48页。],那么从古希腊时期到启蒙运动时期中间隔了一千多年时间,社会契约论是如何发展到近代的,却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说明。而相较于“民主”和“自由”概念,从古希腊的雅典民主政治到中世纪“城市自治”和“城市共和国”,再到近代的民主代议制,可以勾勒出一条较为清晰的发展脉络。“契约”这一概念其实也有自己的发展过程。“契约作为社会化产物,虽属经济、法律范畴,但它的影响远不止于此,换句话说,契约已超出了它开始的界限,逐步发展为物质的、制度的和心理的三个依次递进却非前后替代的形态。”[ 转引自张海星:“论中古英国城市契约文明”,《齐鲁学刊》,第4期,2006年,第56页。]“契约”概念最初出现在罗马法,也是经济关系发展的产物,后来出现“契约农”、农奴制和采邑制等契约制度,再后来产生平等和自由、等价有偿和权力法则的意识和诉求。中世纪契约具有人身依附的残痕,而且明显具有不平等性。[ 参见⑧,第57~58页。]社会契约论者正是发现了中古契约的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和不平等性,提出要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础重新订立契约。正如卢梭那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8页。]“枷锁”即是人身的依附和不自由,“主人”与“奴隶”即是不平等性。虽然霍布斯、洛克等其他契约论者在具体主张不尽相同,但他们都具有自由和平等的意识,并且试图寻找一种合理合法的自由平等之路。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契约论始于荷兰思想家格老秀士,他第一次将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思想合起来讨论,使得中世纪近千年的契约意识与自然法理论紧密契合,促成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诞生。格老秀士将自然法从宗教权威中完全解脱出来,为世俗的和理性主义的近代自然法奠定了基础。[⑾ 谢新雷:“近代社会契约论及其当代发展”,《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10页。]⑾近代自然法已经是自然法与社会契约思想融合的产物。格老秀士说,“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⑿《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143 页。]⑿“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即是社会契约思想,要求个人的理性与社会上大多数人的理性相一致,是契约的合意理念,自然法就是在合意的基础上实现公正的。自格老秀士开始,自然法与社会契约思想开始在相互阐释中发展。“17 世纪,自然法在政治理论中取得了统治地位,与此同时,契约与个人同意的原则逐渐被认为是一切义务、特别是政治义务产生的根源。”[⒀ 同⑾。]⒀各种各样的社会契约论在此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直至霍布斯建构第一个系统完整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在欧洲开始勃兴。

综上所述,社会契约论是在自然法和契约思想契合的基础上产生的。社会契约思想在社会契约论产生之前就已存在并有所发展,它是在中世纪的契约理念和契约关系从物质向制度,最后上升到心理的基础上递进发展的。自然法在文艺复兴以后重新蓬勃发展起来,它融合了宗教、历史等许多新的因素,在格老秀士之前已形成较为系统的自然法理论。格老秀士的功绩在于将两股思想潮流合流,为社会契约论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近代最早完整提出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是荷兰思想家格老秀士,这一观点是合理可靠的。而将社会契约论的起源追溯至欧洲古典时期,理论依据是不充分的,只能说明古典时期存在着萌芽的契约思想,这与社会契约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征引文献:

姚萍:“社会契约论探源”,《抚州师专学报》第22卷,第4期,2003年12月。

郝菲菲:“论西方社会契约论的起源与发展”,《发展导报》,第 018 版,2005年11月25日。

宋翰雪、贺琳:“西方契约论的历史演变及其现代影响”,《文史》(中旬刊),2010年10月。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 ,人民出版社, 1972年。

潘云华:“‘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2003年1月。

苗力田:《古希腊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

张海星:“论中古英国城市契约文明”,《齐鲁学刊》,第4期,2006年。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

谢新雷:“近代社会契约论及其当代发展”,《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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