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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招投标项目文件有矛盾,以谁为准?

 渐华 2020-01-09

合同必须与投投标文件为准,你所说的问题是工程项目有变更时如何处理。

一、合同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为依据来签订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采购人、中标人未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因此,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存在矛盾问题,二者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一致。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结算时不计取措施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只有在全部响应后才具备中标资格。

不计取措施费的规定是双方均认可的约定,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后,具备法定效力,属于实质性要求。

二、增加项目量清单后能否增加措施费

在工程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程中,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的情形是经常出现的,在履行必备的审核、审批程序后,经双方约定可以在合同价的10%以内增加合同款。

但是,不计取措施费的约定,属于招投标中实质性要求,如果允许对调增的项目清单套定额计取措施费,将侵害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基础,也容易为恶意低价中标者提供变相提高工程造价的渠道。

因此,从法律执行层面来说,在合理、合法的工程变更后,是否计提措施费应以原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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