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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保险金信托

 风中的兰陵 2020-01-09

作为一种创新财富传承工具,保险金信托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

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和内涵,远不止将“保险”和“信托”结合,其往往能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具有财富传承、财富增值、风险隔离、税务筹划、隐私保护等功能的保险金信托,可谓是为我国暂时无法达到家族信托成立门槛的高净值人群量身定制。

什么是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最早诞生在1886年的英国,我国首款保险金信托诞生于2014年。

这一财富传承架构的最基本特点是, “信托作为保险的受益人”

在这种架构下,当保险出险时,保险公司均把理赔金直接交付投保人所设立的信托,信托机构根据信托合同管理这笔财产。

由于受益人获得的理赔金额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因而传承时避免了遗产继承的诸多繁杂手续。

目前,保险金信托有两种较为常见的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投保人设立信托,并且以为自己购买保险,将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设定为所设立的信托。

第二种模式即,委托人设立信托,信托公司同时作为投保人和保单受益人,委托人作为保单被保险人。信托公司代受托人交保费并管理保单,当委托人(即保单被保险人)离世后,信托公司为委托人管理理赔金。

在第二种模式下,委托人提前将一部分财产装入信托,产生债务隔离的效果。若委托人日后出现债务风险,已经装入信托的资产不会被用于偿债(前提是信托设立合法,没有恶意避债的现象),避免了因资产用于偿债而导致的保费断缴。

此外,根据保险种类的不同,保险金信托还可以分为身故保险金信托、生存金信托等。

身故保险金信托即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而生存金信托即被保险人生存时,生存金和保险分红便进入信托账户,信托公司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操作。

保险金信托的优势

具有财富杠杆效应

所谓杠杆,即以小博大。

传统家族信托虽能实现分批传承、限制后代挥霍等功能,但却缺乏杠杆效应。

而寿险等保险自带杠杆效应,许多保险的回报与投入比可达几十倍,这是信托投资收益所无法比拟的。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能留给后代的,不仅是他生前努力奋斗所赚到的钱,还有一笔大额的保险赔偿金。

门槛比信托低

家族信托虽好,但动辄千万的设立门槛却让许多人望而却步。

而保险金信托由于具有杠杆作用,少量保费能撬动较多的保额。

客户只需要投入相对较低的保费,就可将巨额保额设立信托,因而门槛比传统家族信托低很多,更加亲民。

规避遗产继承繁琐手续

笔者在以前文章中曾多次提到,遗产继承的手续十分繁琐。无论是法定继承和是遗嘱继承,如果后代想把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都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

拿着遗嘱去房产交易中心去过户房子、拿着遗嘱去证券公司继承股票都是不可行的,他们只认继承权公证书。

而继承权公证的办理,则十分容易出岔子。

继承权公证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而且不能有一个继承人对遗产分割有异议。如果有后代对遗产分配方案不满,则完全可以拒绝签字,并且提起诉讼。一旦提起诉讼,便是长达两三年的拉锯战。不仅伤害亲人感情,且劳心伤财。更严重的是,若遗产在诉讼过程中通常会被冻结,若遗产中包含股票等波动性较大的资产,难免会面临较大的财产缩水风险。

而运用保险金信托,则可有效规避遗产继承的繁琐手续。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的;……”。

按照我国法律,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赔款,不会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既然并非被保险人的遗产,则无需进行遗产继承相关的继承权公证手续。

在保险金信托的架构下,保险公司直接将理赔款交给信托专户即可,无需进行任何继承权公证。

此外,笔者还想顺便提一下保险受益人指定的重要性。由于保险金信托架构要求保险受益人设为信托专户,因而不会出现未指定受益人的状况。因而我们平常在购买保险时,绝对不能忽略指定受益人。

若受益人未指定,则保险赔款会被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仅要经过复杂的公证手续才能继承,还会被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关于受益人指定的更多知识,感兴趣的读者可在文章底部留言催更。

能比保险更合理地规划财富传承

保险传承,虽然具有杠杆效应,但财富传承规划的作用却较弱。

受益人拿到一大笔保险赔偿金后,能否驾驭这巨额金钱?受益人会不会肆意挥霍,或是做不合理的投资?

细思恐极。

而保险金信托便能将保险的杠杆作用和信托的传承规划作用完美结合。

由于保险赔偿金是直接交给信托专户,并不经手继承人,财富传承也只能根据信托合同进行,则被继承人生前可依据自身意志为财富继承设置各种条件。

通过信托灵活的条款设计,婚姻激励、生育激励、循环投保、惩罚性约束等目的均可实现。

此外,保险金信托架构搭建完毕后,也可将客户其他保单纳入架构内进行整体规划。

结语

保险传承有杠杆效应,除生前为后代创造的财产外,还能为后代留下一笔保险赔偿金。但保险传承难以分批传承,也难以规范子女日后对财产的使用。

信托传承能有效地对子女使用财产进行限制,但却没有杠杆效应。

而保险金信托却集合了保险传承和信托传承的优点。

作为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保险金信托虽然仍面临接受度不高、配套行业监管不完善等问题,却正在被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所接受。

作者:H o l l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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