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论坛之前有两篇文章探讨了委托持股的法律风险。本案是其中一种最常见风险的典型案例:代持股的人擅自把股权给卖了。 本案中,由于委托人薛先生缺乏法律意识,连委托持股的协议都没有签,自然没办法约定违约责任,最后法院酌情认定了一些损失,判决代持人陆某赔偿约3000万元。 委托人薛先生还有另外两个诉求: 一、追回股权。贾锐博士认为,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很难追回股权,而只能追究代持股的人的违约责任。因为陆某虽然恶意转卖了股权,但无法证明买股权的一方是恶意的。所以,买股权的一方的权利应该保护,很难要求其退回股权。 二、陆某擅自转卖股权是否构成侵占罪。贾锐博士认为,这种行为原则上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一般适用于指股东或公司其他人员侵占公司财产,而不适用于股东出售股权的情况。 个人观点,欢迎探讨。
2007年底,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西侧一处地块被挂牌出让,面积为321亩。陆某与他人一同出资,借用某集团的名义拍下了这块土地。次年3月与当地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随后便成立了江苏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的资产仅有该地块的使用权,陆某占15%的股份。当时的房地产市场并不景气,该企业的资金链也十分紧张,企业的股东在经营理念上也出现了分歧,一些出资方打算转让股份。 得知这一情况后,溧阳某投资公司的薛某表达了收购意愿,经过多次协商,最终商定由陆某代表薛某收购明恒公司85%的股份。随后,薛某分3次将151540395元收购款支付给明恒公司。2009年7月底,付清所有收购款后,陆某在名义上取得了明恒公司100%的股权,成为了该公司单一自然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2009年9月4日,公司财务经理突然告诉薛某,账上多了1.56亿元。查账后发现,原来这是陆某退回的收购款,此时,他已经将明恒公司股权卖给了当地某市场发展公司,按照协议可获利5000万元。
发现自己被涮之后,薛某立刻报案并提起诉讼。让他没想到的是,官司前前后后打了4年多,最终还打到了最高院。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陆某辩称自己只是跟薛某借钱,并不是代为收购、持有股份。“借钱投资不是不可能,但是哪有人借1.5亿元的时候还会有395元这样的零头?这符合常理吗?”薛某说,当时他就下定决心,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去年,省高院一审后判定陆某赔偿薛某2954万余元,驳回了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薛某和陆某同时上诉至最高院。 终审认定委托收购并代为持有 最高院认为,虽然薛某与陆某之间没有签订代为收购、持有股份的书面合同,但薛某向陆某汇付款项的事实客观存在。陆某虽然主张该笔款项为借款,但是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一审判决综合全部案件事实,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薛某委托陆某收购股权并且代持股份的关系。薛某作为该案件所涉及股权的实际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陆某请求损失赔偿,最终认定原判决判令陆某返还薛某2954万余元符合实际,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就曾给出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认为陆某的行为确实涉嫌侵占罪。 “4年诉讼,让我心力交瘁,给我个人造成巨额损失。”薛某表示,现在最高法院确认了陆某是代收购、持有股权,除了赔偿和要回他的股权外,他还要追究陆某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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