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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夫妻二人持股一家公司的注意了

 江山BQ 2023-05-23 发布于北京
最高院:夫妻二人持股一家公司的注意了--你们有很大可能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工商资料中加入这样一份材料,可以减少这个风险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公司法上规定的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案涉公司虽由熊某、沈某两夫妻共同出资成立,但案涉公司设立于熊某、沈某双方婚姻存续期间;2.且案涉公司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无熊某、沈某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3,熊某、沈某也未补充提交。而婚姻法规定除了约定财产制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4,熊某、沈某都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管理经营。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认定:案涉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来源于熊某、沈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案涉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熊某、沈某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也就是案涉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上是来源于同一个财产权,并为同一个所有权共同的享有和支配的,该股权的主体具有高度的利益一致性和实质上的单一性。
故案涉公司与一人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非常高度的相似性,本案应当参照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公司的财产系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但经法院释明后,股东熊某、沈某未举证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案涉公司财产,故应由二股东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即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直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

律师建议:
参考最高院上述判决 ,在夫妻公司的工商备案资料中放入一份”财产分割书面协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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